不同业务场景下,发票备注栏的填写要求各不相同。以下是7种常见情形及其规范要求。
货物运输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及运输货物信息。内容较多的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差额征税开票
适用差额征税办法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通过开票系统中的差额征税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将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不得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时,自行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应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销售、出租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时,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应填写不动产名称及产权证书号码(无证可不填),“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详细地址。出租不动产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发票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及合计金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销售预付卡
当销售方与售卡方非同一纳税人时,销售方收到结算款后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款时,也应开具普通发票并备注相同内容。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生产企业委托综服企业代办出口退税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标注“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其办理退税的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来源:新疆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