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回款难问题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26〕2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依法治理中小企业回款难问题,畅通经济循环,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行业账款支付规则
(一)分行业明确合理账期
各行业主管部门需将及时支付要求嵌入行业管理,制定完善结算支付规定,明确账期起算节点、支付方式及流程、验收标准及期限、最长付款期限等“四项关键要素”。在尊重交易习惯基础上,引导大型企业将对中小企业的最长付款期限限制在 60 日内。推广使用包含上述要素的合同示范文本,细化拖欠账款失信认定标准及惩戒措施,并制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配套规定。若合同未明确支付方式,机关、事业单位及大型企业必须采用现金支付,严禁以商业汇票或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替代。
(二)推动龙头企业践行"60 日付现承诺”
发布行业及时支付倡议,引导大型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带头承诺:自货物、工程或服务交付之日起 60 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中小企业支付账款。督促企业严格依规记账,纠正不签合同、不开票、不确认债权债务等行为。指导相关协会开展自律管理,制定及时支付规范。
二、加强大型企业支付行为监管
(三)开展约谈整治
建立大型企业账款监测机制,重点关注应付账款规模大且现金充裕的企业。对故意拉长账期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联合约谈并督促整改;拒不改正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治;严重失信者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实施惩戒。
(四)严格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加快细化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指引,依法处置投诉举报。对大型企业通过模糊账期起算点、拖延验收、滥用商业汇票或电子凭证变相延长付款期限等恶劣行为,一经查实严厉处罚,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以形成震慑。
(五)完善账款信息披露要求
细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要求应付账款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披露主要支付方式、平均账期及票据开立情况。强化发债企业账款信息披露,引导账期长、非现金支付占比高的企业压减账期、提高现金支付比例。完善逾期应付账款年报公示规则,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六)发挥央企国企表率作用
中央企业需在合同中明确“四项关键要素”,落实电子凭证管理要求,对中小企业全面实行现金支付,对大型企业保持合理现金支付比例。坚持“发现一起、清偿一起、追责一起”。对于分包项目,总包单位须向分包单位及时支付并保持同等现金比例。将支付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及司库系统,实施穿透式监管。地方国资监管企业参照执行。
三、规范管理非现金支付工具
(七)规范管理电子凭证业务
将电子凭证最长付款期限压减至 6 个月,禁止平台新开立超期凭证,金融机构不得为此类凭证提供融资。监测并督促过度使用票据和电子凭证的大型企业压降业务规模。严禁大型企业强制或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向其关联保理公司进行应收账款融资。
(八)从严监管电子凭证服务平台
电子凭证服务平台须严格落实备案、期限及费用明示等合规要求,经营数据全量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实现跨机构、全口径监测。对存在付款逾期的企业,由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平台分别披露;对逾期企业,平台应停止提供新开立电子凭证服务。
四、强化资金传导效能和融资支持
(九)畅通资金传导链条
政府采购项目全额采用现金支付,并将及时支付纳入监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全过程监管,业主单位优先现金支付,推动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支付不低于同等比例的现金。加快存量项目竣工决算与工程款支付,带动农民工工资发放。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从验收到决算的期限要求及事业单位法定付款期限。对投诉平台发现的突出拖欠问题,实行重点督办、限期整改及通报。
(十)加大配套融资支持力度
对压减账期成效明显的大型企业,在贷款、发债等方面给予融资支持。引导商业银行支持大型企业通过融资置换应付账款,及时向上下游中小企业支付现金。探索将中小企业“专精特新”评价结果用于融资增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优质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与上下联动,压实责任,坚持引导纠正与执法追责并举,推动中小企业回款难问题整体好转,营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互利共赢的良好生态。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专班要强化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26 年 9 月 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