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广大出口企业准确把握政策、规范办理涉税业务,本文梳理了近期关于出口退(免)税的热点问题,以问答形式解读相关政策要点,助力企业用好税惠红利。
来源:海南税务
免抵退税办法和免退税办法如何区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1 号)规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免抵退税办法
定义: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适用范围:
-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
- 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 生产企业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 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者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注:生产企业指具有生产能力的纳税人;外贸企业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纳税人。
(二)免退税办法
定义:外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出口货物、跨境销售外购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企业应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明确适用的计税办法。
纳税人应于何时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需报送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规定:
办理时间:纳税人应当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
报送资料:
-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 《出口退(免)税备案附送资料清单》列明的附送资料。
企业应在什么时候完成出口退(免)税申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1 号规定,纳税人报关出口的货物(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 4 月 30 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
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可在次年 4 月 30 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并提供收汇材料进行申报。
小贴士:
- 出口货物若未在规定的 36 个月期限内申报退(免)税,将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
- "36 个月申报期限”仅适用于 2026 年 1 月 1 日后出口的货物。
企业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此前发生的出口业务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或反之),除第九条规定情形外,应当在申请变更前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变更后不得再申报办理变更前的出口业务。
符合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报送《已出口未结清退(免)税业务报告表》后,无需在变更前结清税款,可在变更后继续申报。具体情形包括:
- 未收齐申报凭证、附送资料或收汇材料,暂时无法申报的;
- 已申报但因税务稽查、函调等原因,主管税务机关暂时无法办结的;
- 申请变更前三十日内已按照变更后经营模式开展经营的;
- 在主管税务机关首次核准前发现备案有误的。
纳税人发现出口退(免)税申报有误,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规定:
- 尚未核准的:纳税人可申请撤回申报。需报送《撤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申请表》,选择原因为“申报错误申请撤回”。若无不予退(免)税情形,可撤回该批次数据。
- 已核准的:应当用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
上述已撤回或冲减数据涉及的申报凭证,可以重新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