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一家建筑公司欠税 160 余万元,对公账户仅剩 5000 元,却对外拥有 1400 多万元未收回的工程款。税务机关并未止步于传统的查封冻结,而是直接起诉了欠该企业款项的开发商。这是山东税务稽查部门首次通过民事诉讼成功行使“税收代位权”,为所有企图“躺平式欠税”的企业敲响了警钟。
2023 年 9 月,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稽查局对 Y 建筑工程公司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费款及罚款共计 233.51 万元,并加收滞纳金。然而截至 2025 年 9 月底,Y 公司仍欠缴税款及滞纳金 160 余万元。经查,该公司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公账户余额仅 5000 元。
面对“账上没钱”的困局,税务局的应对策略是:企业不去要债,税务机关便依法代位向欠企业钱的第三方追偿。
一、160 万欠税难追回,企业手握 1400 万应收款
许多企业主存在误区,认为公司账户无钱缴税,税务局最多采取查封账户或限制高消费措施,拖延即可蒙混过关。Y 公司正是基于此种侥幸心理。
稽查人员深入调查发现,Y 公司名下有 5 个工程项目尚未结清款项,累计金额达 1400 余万元。长期以来,Y 公司未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积极追索这些债权。
法律规定明确:账上没钱但外部有债权,若企业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导致国家税款受损,税务机关有权介入。换言之,欠税并非“公司穷”就能免责,企业手中的应收账款,税务机关有权依法代为变现。
二、税收代位权:税务机关为何能“跳过”企业找客户
所谓税收代位权,是指当欠税企业不积极追讨自己的到期债权,致使国家税收利益受损时,税务机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欠企业钱的第三方(次债务人),要求其直接向税务机关履行付款义务。
法律依据充分明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在此类案件中,税务机关的身份超越了单纯的“行政执法者”,转化为“特殊债权人”。其可直接将欠税企业的债务人告上法庭,将复杂的三角债关系简化为两角债关系,直接实现税款入库。
三、山东首例完整路径:从催告到强制执行的五步法
本案具有标杆意义,在于税务机关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为企业和同行提供了清晰的实操范本。
第一步:催缴与核查
稽查局先后向 Y 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和《催告书》,并约谈法定代表人。经确认,企业多年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其到期工程债权,构成“怠于行使”。
第二步:精准选案
在 5 笔未结工程款中,税务机关选取了一笔足以覆盖欠税金额的项目提起诉讼。该项目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发包人为 B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总价 1800 余万元,B 公司尚欠付工程款 380 余万元。
第三步:提起代位权诉讼
2025 年 9 月,经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通过后,稽查局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正式提起代位权诉讼。
第四步:胜诉生效
2026 年 4 月,一审法院支持税务机关诉求。B 公司虽提起上诉,但因未按期缴纳二审受理费,2026 年 6 月被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随即生效。
第五步:强制执行
2026 年 7 月,稽查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并启动财产查控程序,确保税款足额入库。
四、警惕三种常见误区,企业切勿踩雷
误区一:“公司没钱,税务局也没办法”
事实并非如此。即便公司账户空空,其外的应收账款、股东未实缴出资、关联方往来款项等,均可能成为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追偿对象。
误区二:“顾及客户关系,不愿撕破脸去要债”
维护客户关系是商业选择,但依法纳税是法定义务。若企业怠于行使债权,税务机关将强制代位行使。届时,不仅面临法律诉讼,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客户关系也将遭受更大冲击,且需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误区三:“拖一拖,大不了交点滞纳金”
税收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年化利率高达约 18.25%。更为严峻的是,根据法律规定,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依法由欠税企业负担,这将进一步加重企业负担。
五、给企业管理者的三条合规建议
第一,建立应收账款台账,防范债权“过期”
许多工程款、货款长期挂账,既无催收动作也未做坏账处理,看似资产,实则极易成为税务机关代位权的标的。企业应定期清理债权,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确权。
第二,欠税切忌“躺平”,优先协商分期或担保
《税收征管法》赋予了催告、强制执行等程序权利。企业在面临资金困难时,应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争取分期缴纳或提供财产担保,避免风险升级为诉讼案件。
第三,重大交易前务必进行“税务体检”
特别是建筑、商贸、制造等应收账款密集行业,在进行收购、合并或分立前,必须彻查历史欠税、滞纳金及潜在的代位权风险,防止接手“隐性炸弹”。
六、延伸阅读:税收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及程序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确立了税务机关的税收代位权。当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出现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形,并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税务机关可依法行使代位权。
1. 税收代位权行使的四大法定条件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前提条件:纳税人欠缴税款。必须存在确定、无争议的欠税事实,且已过缴纳期限。若纳税争议未决或期限未满,不得行使。
- 核心条件:到期债权 + 怠于行使。纳税人对第三方的债权已到期,且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仅口头催收而无实质司法行动,通常被认定为“怠于行使”。
- 结果条件: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纳税人的怠惰行为导致其偿债能力下降,致使税款无法清偿。只要存在损害风险即可触发,无需等待实际损失发生。
- 限制条件:债权非专属于自身。基于扶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人身伤害赔偿等专属债权,不得代位行使。税务机关仅能针对普通金钱债权。
2. 税收代位权行使的司法程序
代位权必须通过司法途径实现,税务机关不能直接划扣次债务人款项。主要流程如下:
- 前置调查与确认:核实欠税事实,调查纳税人对外债权情况及“怠于行使”的证据。
- 提起诉讼:向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起诉。原告为税务机关,被告为次债务人,纳税人可被列为第三人。诉求为判令次债务人直接向税务机关清偿。
- 法院审理与判决:法院审查是否满足上述四个条件。若成立,判决次债务人直接支付相应款项抵缴税款。
- 执行与入库:判决生效后,若次债务人不履行,税务机关可申请强制执行。追回款项直接缴入国库,超额部分归还纳税人。
3. 制度意义
税收代位权是清理欠税的利器:它突破了传统手段仅限纳税人财产的局限,拓宽了清欠渠道;打击了恶意制造无偿债能力假象的避税行为;实现了“税务机关→纳税人→次债务人”的链条式清欠,大幅提升了征收效率,有效防止了国家税源流失。
来源:杨正茂律师、麒麟扒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