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服务“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推动我省经济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现归纳整理出口退(免)税办理“负面清单”五十条。旨在帮助出口企业守住合规底线,规避退税风险,共建健康的外贸发展生态。
一、基础管理与申报时限
1. 账簿凭证管理违规
未按规定设置、使用、保管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或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备案单证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第五十八条)
2. 逾期申报视同内销
纳税人出口业务未在规定的 36 个月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期限自货物报关出口、发票开具或离境之日等起算。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未申报的,同样视同内销。适用免税政策的业务若未按期申报,亦视同内销,另有规定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1 号第九条)
3. 暂不办理退(免)税情形
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状态为非正常户;存在应缴回逾期未缴回税款;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核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第三十四条)
4. 涉嫌违法暂停退税
纳税人因涉嫌骗税、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立案未结案,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涉嫌低报高退,单证信息与进口国数据不符,或供货企业涉嫌违法被立案调查等情形的,所涉及业务暂不办理退(免)税。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扣其他应退税款,待排除疑点后继续办理或解除暂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第三十三条)
5. 自愿撤回申报
纳税人已申报但尚未核准的退(免)税,可自愿撤回并确认不再申报。需报送《撤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申请表》并选择“自愿不再申报”。若未发现不予退(免)税情形或未被立案查处,允许撤回。已撤回的申报凭证不得重新用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第二十八条)
6. 商品信息匹配要求
出口货物报关单与购进凭证上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应当相符。同一货物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的,纳税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相关性折算标准,否则不得申报退(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第二十三条)
7. 疑点核实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申报疑点可要求核实。经核实排除疑点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办理;不适用政策的,不予退(免)税。停止办理的凭证可重新申报,不予退(免)税的对应项目凭证不得重新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第三十二条)
二、政策适用与计税规则
8. 加计抵减限制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对应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七条)
9. 放弃退税锁定期
纳税人放弃退(免)税或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退(免)税或免征增值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第五十五条)
10. 错误享受政策缴回
纳税人发生不应退(免)税或免税但已实际享受的情形,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或已免税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1 号第九条)
11. 异常凭证处理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尚未申报或已申报未办理的,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退税的,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作进项税额转出,适用免退税办法的追回已退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8 号第三条)
12. 不同退税率业务核算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出口业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未分开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1 号第三条)
13. 出口价格偏高核定
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政策,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有权按核定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价格低于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1 号第四条)
14. 价格明显偏高转免税
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若国内收购价格或出口价格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该业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1 号第九条)
三、进料加工与单证备案
15. 保税料件违规销售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未经海关批准将保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1 号第九条)
16. 委托加工单位不一致
进料加工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若加工费发票开具单位与手册注明单位不一致,纳税人须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佐证。否则,对应加工费不得抵扣或申报退(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第二十三条)
17. 进料加工核销时限
生产企业须在每年 4 月 30 日前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手续。未按期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其出口退(免)税,待申请后再予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第十七条)
18. 逾期核销处罚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第五十九条)
19. 单证备案要求
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提供伪造、虚假备案单证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纳税人应在申报后十五日内留存购销合同、运输单据、委托报关单据等备案单证,保存期为十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1 号第六条、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第四十五条)
20. 拒绝核查与造假处罚
拒绝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拒绝提供账簿凭证资料,或提供伪造、虚假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第六十条)
四、收汇管理与信用等级
21. 收汇举证要求
未按规定收汇或留存举证材料的,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已办理的须用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待收齐材料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可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第五十条)
22. 管理类别调整(违法失信)
因违反规定被行政处罚、司法机关处理或被列为联合惩戒失信企业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调整为四类。一类至三类企业纳税信用级别降级的,相应调整管理类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号第十三条)
23. 管理类别调整(配合度)
拒绝提供账簿凭证资料的,类别调整为四类;不配合管理或未按规定收集整理凭证的,调整为三类;因涉嫌骗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一类、二类企业暂按三类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号第十三条)
五、特殊主体与违规征税
24. 法定代表人资格异常
法定代表人不知晓身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出口业务一律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财税〔2013〕112 号第六条)
25. 虚开与骗税后果
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善意取得除外),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发生 2 次上述行为的,其所有出口业务一律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财税〔2013〕112 号第一条)
26. 外贸企业供货方异常
供货纳税人登记 2 年内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或注销税务登记,外贸企业使用其发票申报退税,若连续 12 个月金额达 200 万元以上、占比超 30% 或涉及户数占比超 20%,在 24 个月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财税〔2013〕112 号第二条)
27. 生产企业供货方异常
供货纳税人登记 2 年内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或注销税务登记,生产企业在连续 12 个月内申报退税额达 200 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方取得发票税额达 200 万元以上或占比超 30%,或涉及户数占比超 20%,在 24 个月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财税〔2013〕112 号第二条)
28. 特定业务适用免税
以下业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已申报但未按期补齐凭证的;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但购进时未取得专票且单证齐全的;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不符合视同自产条件的外购货物;出口未做销售的样品展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1 号第六条)
29. 国际运输资质要求
按规定应取得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未取得资质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1 号第九条)
30. 无法收汇处理
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提供伪造收汇材料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未在次年 4 月 30 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1 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31. 凭证不实适用征税
购进凭证虚开伪造、票货不符、金额不符、商品名称数量与发货单不符(合理损溢除外)等情形,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第五十七条)
32. 生产能力不符适用征税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或服务,但其生产设备、工具等不能生产该货物或提供该服务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第五十七条)
33. 业务虚假适用征税
纳税人或其供货企业自产、购进业务虚假,或供货企业销售货物的生产、购进、委托加工业务虚假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1 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第五十七条)
34. “假自营真代理”适用征税
将退税凭证交由无关方使用;实质由他人借名操作;既签购货合同又签代理合同;擅自修改运输单据品名规格;不承担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未实质参与经营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均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1 号第七条)
35. 单证逻辑矛盾适用征税
退税凭证伪造或不实;出口日期早于发货时间;报关货物与购进凭证不符;报关单与运输单据品名数量重量不符(合理损溢除外);虚构他人货物为本企业出口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1 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第五十七条)
36. 缺乏合法购进凭证
购进后直接出口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缴款书等合法有效凭证之一的(国务院规定除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1 号第七条)
六、综服企业与研发机构责任
37. 综服企业连带责任
综服企业未履行内部风险管控职责(如未制定制度、未建立系统分析风险、未对大额委托企业实地核查等),导致生产企业未能补缴税款的,综服企业应承担连带补缴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5 号第九条、十六条)
38. 综服企业管理类别下调
代办退税连续 12 个月内,不予退税额占比超 5% 或生产企业户数占比超 3% 的,管理类别下调一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5 号第十七条)
39. 综服企业管理类别调四类
代办退税连续 12 个月内,被认定骗取出口退税额占比超 2% 的,管理类别调整为四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5 号第十七条)
40. 骗税法律责任
代办退税业务发生骗税,生产企业为责任主体。综服企业非法提供便利导致骗税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 1 倍以下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5 号第十九条)
41. 综服企业禁业规定
综服企业连续 12 个月内被认定骗税额占比超 5%,或参与骗税的,36 个月内不得从事代办退税业务,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5 号第十八、十九条)
42. 研发机构重大违法失信
经核定的研发机构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1 号第三条)
43. 研发机构停止退税
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并被公布信息的,自公布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在 30 日内办理备案撤回。(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0 号第十八条)
44. 研发机构骗税处理
研发机构采取假冒资格、虚构业务、双重申报、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追回已退税款并依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0 号第十九条)
七、特定业务与刑事责任
45. 卷烟与来料加工违规
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免税核销或审核不予核销的出口卷烟、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来料加工业务委托方除补缴增值税外,属应征消费税货物的还需补缴消费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1 号第七条、第九条)
46. 偷骗税处理原则
出口业务经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相应规定处理;符合增值税征税政策情形的,还应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1 号第九条)
47. 跨境服务合同缺失
跨境销售适用免税政策或放弃退税选择免税的服务、无形资产,未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或未取得收入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1 号第七条)
48. 骗税处罚与停止退税权
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退税款的,追缴税款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根据骗取金额大小及情节严重程度,停止办理出口退税半年至三年不等。停止退税权期间发生的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且不得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1 号第六十一条、第七条)
49. 刑法认定的欺骗手段
下列情形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使用虚开非法发票申报;将未负税业务申报为已税;冒用他人业务;虚构品名数量单价虚增退税额;伪造单证虚构出口事实;货物出口后转入境内循环进出口;虚报功能用途将不退税产品申报退税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 号第七条)
50. 未遂犯与中介责任
实施骗税行为未实际取得退税款的,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中介组织及其人员违反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致使他人骗税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 号第九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