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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崩坏:星穹铁道》新版本遭熊孩子“解包泄密”,家长连带赔100万元 | 游戏合规周报

《崩坏:星穹铁道》新版本遭熊孩子“解包泄密”,家长连带赔100万元 | 游戏合规周报 游戏合规
202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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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收集游戏电竞行业每周热点内容,从法律、政策、监管、行业等几方面进行专业解读。


文 / 游戏合规君 胡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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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S:GO》源代码疑似泄露,涉及多项重要内容

近日,id为@bhopping_的用户在X上发帖,称CS:GO》的源代码遭到泄露,并附上了源代码包链接。
此次泄露的是《CS:GO》的2019年3月版本的源代码,包体大小不到1GB。
在评论区中,有用户已在代码环境中编译和运行了这段源代码,并展示出了由这段源代码复现出的《CS:GO》游戏实机画面。
《CS:GO》的源代码曾遭遇多次泄露。在2020年4月份的泄露事件中,Valve证实其中源自《CS:GO》的部分代码泄露属实。而游戏新知能找到最晚的《CS:GO》泄露版本,是2021年11月由某破解论坛用户KittenPopo上传的《CS:GO》4.3 BETA版本。该版本在2018年推出。
相比于前一个泄露版本,这次泄露的2019版本使用了新的全景UI(Panoramic View),并且对常用于作弊的假角度漏洞(fake angle)进行了修复。
全景UI发布于2018年6月,在公告中Valve称其为「自2012年《CS:GO》发布以来,游戏外观和操作界面的最大变革。」
假角度漏洞则涉及到起源引擎的工作机制,作弊者可以利用这个漏洞修改自己的碰撞箱,让自己的角色在局内难以被打中。
如图,在触发该漏洞时,蓝色为角色的实际碰撞箱,而非屏幕中显示的黄色碰撞箱
源代码泄露会严重威胁游戏的安全性,所幸此次源代码泄露仅限于《CS:GO》,不涉及使用了起源2引擎的《CS2》,不会对《CS2》的环境产生太大影响。
Valve尚未对本次的代码泄露事件作出回应。
(资料来源:游戏新知)

二、《千年之旅》再次停服,从免费榜第一到破产清算,这款“最折腾的二游”迎来终局


8月26日下午,一则没有“再见”的公告,宣告了《千年之旅》的结局。
《千年之旅》官方发布停服维护公告:运营主体上海英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指定管理人,国服服务器于当日17:00起正式停服。公告没有给出恢复时间,这就是所谓的"无限期服"。而这一次,距离《千年之旅》"复活",才刚刚过去一年。
三年时间,两次停服,三任制作人。一款曾经登顶App Store免费榜第一的国产二游,就这样在破产清算的程序里落下了帷幕。
这是一款什么样的游戏?
《千年之旅》是一款异世界幻想题材的二次元回合制策略手游,由上海英澈网络研发,2023年8月10日由B站代理正式上线。玩家扮演"真理的侍主",在名为"米伦"的幻想世界里,与五位性格各异的魔女共同生活,召唤历史上英雄所化的"星痕"并肩作战。
听上去很常规,但《千年之旅》当年的卖点并不常规。
一是极致的美术。游戏集结了鵜飼沙pako、晚杯、redrop、Ryota-H、影法师等一批国内外知名画师,2D立绘的水准放在2023年也属于第一梯队,美术曾被玩家盛赞。
二是豪华的声优阵容。花泽香菜、种田梨纱、能登麻美子等40余位一线声优参与配音,视听规格直接对标头部产品。
三是"ML"情绪价值。所谓ML(Master Love),指角色对玩家单向的情感投入。《千年之旅》是当时国产二游里最旗帜鲜明主打这条赛道的产品之一。玩家要的不只是数值成长,还有角色真诚的偏爱,这是它最初的立身之本。
高开:免费榜第一
2023年8月,《千年之旅》带着四年研发、四次测试的积累正式上线。
开服即巅峰。游戏一度登顶App Store免费榜第1、畅销榜第32名,上线7天,仅B站渠道下载量就接近200万,流水约1880万。在当年那个二游扎堆的8月,这个成绩足以让它在同批新品里站稳脚跟。
但火从来不只是运气,隐患也早已埋下。
内测期间,游戏就因剧情争议出过圈,早期的"NTR文本事件"在玩家群体中口碑两极分化严重。公测后,技术问题集中爆发:卡顿、闪退、任务卡死,不少玩家戏称是"边骂边玩"。数值膨胀、关卡难度失衡、角色强度反复调整,也让不少冲着美术来的玩家流失。
更重要的是制作层面的问题。据媒体报道,《千年之旅》的第一任制作人此前从未完整带过项目,产品在数值、关卡等硬实力上存在明显短板。这位制作人在2023年第二季度便离开了英澈,后来入职B站。
高开之后,这款游戏没能守住。而接下来的两年,才是一个接一个的惊雷。
低走:停服、复活、再停服
2024年,《千年之旅》开始肉眼可见地下坡。
5月,港澳台服上线,由Yostar发行,同年8月26日即宣布关服,10月26日正式停服,整个生命周期只有约5个月。同期上线的韩国服也没能掀起太大水花,9月原制作组解散。
12月3日,国服官方正式发布公告,称《千年之旅》因开发方与发行方合作协议到期,将于2025年2月25日停止运营,这是它的第一次停服。
按理说,故事到这里就该结束了。
但出乎所有人意料的是,玩家的反应极其激烈。"复活"的呼声刷屏了社区。而英澈网络也决定赌一把,重启这个项目。
第三任制作人天禹,就是在这个"烂摊子"上接手的。他2022年加入英澈,接手前一度想离职,后来觉得干了两年要是什么都没做出来,有点丢人,便接下了这个项目。由于第一任制作人遗留的代码管线极其复杂,他花了整整4个月重构代码。
2025年8月21日,《千年之旅ELF》(2.0版本)正式上线。在他的主导下,游戏海外数据一度提升了5到10倍。
然而,最戏剧性的一幕发生在同一天。
2.0上线当天的直播里,天禹当场宣布辞职。他对2.0版本的呈现效果不满意,说无法原谅自己,还在直播中发布招聘信息,希望有更懂二次元的制作人来接手。游戏刚复活,制作人却走了,这在中国游戏史上都算得上名场面。
事实证明,个人能力终究对抗不了系统性的问题。
2025年12月,英澈网络被曝拖欠超70万元物业费和大量员工薪资,公司宣布搬迁,全员休假。部分核心团队离开英澈、加入上海米娅喵网络,本以为迎来新开始,结果2026年6月,米娅喵也开启大裁员、项目推倒重做,公司只剩10余人。
2026年7月27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英澈网络破产清算。
8月26日,《千年之旅》无限期停服。
(资料来源:游戏家联盟)

三、盛趣《彩虹岛》美术侵权?《阴阳师》:已进入诉讼流程

8月11日,网易《阴阳师》手游官方在微博发表维权声明,称「此前被侵权事项已正式进入诉讼流程。」
这篇声明使用的配图是《阴阳师》游戏中的式神角色白藏主,该角色是阴阳师剧情中阴阳师「晴明」的第一只SSR式神,在庭院系统中以狐狸形态「小白」展示。
在几天前,有玩家发现盛趣游戏旗下的《彩虹岛》的暑期嘉年华版本中,坐骑「灵山赤狐」美术细节与阴阳师庭院中的「小白」极为相似。
《阴阳师》庭院系统中的「小白」
《彩虹岛》中的灵山赤狐坐骑
对比两张图片,《彩虹岛》仅仅将《阴阳师》庭院中的小白从二尾调整至三尾,其它细节基本与《阴阳师》雷同。
而在《彩虹岛》官网,涉事坐骑已被下架,更换为另一款坐骑「青春漂流瓶」。
事实上,《彩虹岛》在美术侵权上可以说是惯犯了,有玩家发现其早期时装「蝶梦」也有对《阴阳师》角色蝴蝶精的美术侵权。
左为蝶梦时装,右为《阴阳师》蝴蝶精
《阴阳师》即将迎来十周年,而这次侵权涉及的角色「小白」从《阴阳师》剧情开始就陪伴玩家,这样看这次侵权影响可能相对严重,也难怪官方发文启动法律维权程序。
(资料来源:游戏新知)

四、玩家充值18万余元诉请全额退款,法院支持吗?

游戏宣传与实际玩法不符、平台存在违规运营,玩家因此大额充值能否要求全额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6年3月,季某通过抖音平台广告了解到某公司运营的一款网络游戏。该游戏对外宣传定位为益智类产品,季某实际体验后发现,游戏核心玩法以玩家战力比拼为主,依托战力对比机制引导玩家充值购买道具提升战力。
季某认为,运营方通过设置“托账号”制造竞争压力,搭配充值返利营销活动诱导其持续消费,累计充值金额达189180元,季某遂向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游戏运营企业全额退还充值款项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围绕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就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充值消费行为效力、虚假宣传及诱导消费认定标准、行政监管与民事责任的区别等关键问题,向双方当事人充分释法说理。成年玩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网络充值消费行为具备独立辨别和判断能力。玩家自愿充值购买游戏虚拟道具,在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法定情形下,该消费行为合法有效,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外,季某主张游戏存在虚假宣传、“托账号”诱导消费的,需提供相应证据佐证,无有效证据佐证的诉求无法得到司法支持。经法官释明,季某充分认清案件法律关系与自身诉讼风险,自愿向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官提醒
成年网民应树立理性的网络消费观念,审慎对待游戏充值,充分了解游戏规则与消费机制,对游戏战力比拼、充值返利等营销套路,保持理性判断,杜绝冲动大额充值。若发现游戏存在虚假宣传、违规运营、诱导消费等情形,应及时留存广告截图、充值记录、游戏录屏等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
同时也警示各类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坚守合规经营底线,如实开展宣传推广,杜绝虚假误导宣传,规范充值营销活动,主动完善消费风险提示与防沉迷机制,依法取得相关运营资质,诚信合规经营,维护健康的网络游戏消费环境。
 (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

五、无版号游戏分销退款案二审维持原判:分销商对版号资质负有审查注意义务

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无版号游戏退款纠纷上诉案。
玩家黄某下载注册游戏“剑鸣九州”后,于2024年7月30日至8月19日期间向该游戏累计充值36040元,期间提现8120元。因查询不到该游戏的出版运营信息,黄某以游戏未取得版号为由,起诉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全部充值款项。
一审法院认定,黄某注册、充值并使用游戏软件,与运营方之间形成事实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但运营方未取得版号即上线运营并收取充值费用,涉嫌违规,游戏持续运营状态与虚拟财产安全缺乏保障,仍收取充值费用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黄某请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一审据此判决解除合同,运营方退还服务费27920元(充值金额扣除已提现数额)。
某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仅为支付技术服务提供方而非游戏运营方,且已披露实际收款方,不应承担退款责任。
济南中院二审认为,某甲公司系案涉游戏的分销商,与黄某之间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其作为分销商应对所分发游戏是否具备合法运营条件负有审查注意义务,未尽审查义务即提供分销服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承担相应责任。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来源:湖南省动漫游戏协会

六、无版号运营聚合类小游戏平台,企业被罚 13 万元并收缴设备

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6〕27号
当事人:信阳**科技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M8L)
法定代表人:**
住所: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号
根据上级交办线索,2026年4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与新八街交叉口南的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楼“扫黄打非”信息指挥中心,依法对你公司运营网络游戏“星**玩”APP进行了远程勘验。
经勘验发现,你公司提供下载该游戏APP的网站域名为“星**玩.com”,该网站ICP备案号为豫ICP备202**69号,主办单位为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经营地址为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号,经营范围为大数据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互联网游戏服务及网络文化经营等;执法人员在手机端下载、安装“星**玩”APP并实名注册后,界面显示有用户VIP等级,并设有“签到、充值、任务、邀请好友、在线客服”等多种功能。
APP首页底部设有“首页”“排行”“圈子”“充值”“我的”五个导航栏。其中,“我的”功能下的“服务协议”和“隐私协议”内容均显示“星**玩”APP的运营单位为你公司。“排行”功能下分设积分榜、充值榜、推币榜、街机榜,并可查看日榜与周榜;“充值”功能下提供金币充值以及积分兑换,并标注“未成年人禁止充值”的提示;完成实名认证后,实际支付9.9元进行充值,获得12888金币,支付账单显示收款商户全称为你公司。
进入“推推专区”试玩“七**雀1”游戏,消耗320金币并获得4600彩票积分;“星**玩”APP内共设置有“推推专区”、“街机专区”、“游艺专区”和“游艺二区”合计112个小游戏,执法人员在APP的开屏页面、启动加载界面、登录界面、各专区首页以及系统设置中的服务协议、隐私协议等处,均未发现游戏版号或审批信息。
执法人员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游戏版号查询系统,分别以“星**玩”作为游戏名称,以你公司名称作为运营单位和出版单位进行检索,均未查询到该游戏的批准文号或出版物号。勘验全程执法人员使用“KK录像机”进行屏幕录像,并截取31张图片作为证据留存。
经查,位于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号的你公司,委托第三方开发“星**玩”APP,并将安放于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小卖部附近的一处自建房内的有关后台设备游戏内容,使用5G物联控制板等主要设备、专用工具链接至该APP内,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于2025年7月至2026年6月5日通过网络运营该游戏APP,供公众在手机端下载安装该APP并参与游戏活动。
综上,鉴于你公司运营的“星**玩”APP内有关游戏内容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且未经审批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在线下载或交互使用等运营服务,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
2026年7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6〕27号),告知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6年8月3日,你公司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之规定。
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给予你公司行政处罚。
鉴于上位法《出版管理条例》已于2024年12月6日进行第六次修订,其中,《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以“违法所得”作为罚款金额计算依据,而下位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秩序,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尚未进行修订,其中,《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仍以“违法经营额”作为罚款金额计算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与《出版管理条例》在罚款处罚金额计算依据上存在不一致。
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立的“上位法优先”、“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兼顾包容审慎监管、有利于违法当事人原则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本案应适用《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以违法所得作为本案罚款金额的计算依据。
《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修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新出发〔2026〕2号)中《<出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规定: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属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的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违法所得26256.48元,你公司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综上,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删除“星**玩”APP内游戏内容。对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行为予以取缔。现决定给予你公司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贰万陆仟贰佰伍拾陆元肆角捌分(26256.48);2.没收5G物联控制板等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壹佰(100)台整;3.罚款壹拾叁万(130000.00)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172**2)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6年8月3日
 (资料来源: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七、《崩坏:星穹铁道》新版本遭熊孩子“解包泄密”,家长连带赔100万元

游戏测试版本尚未上线,核心更新内容竟然已被“解包”披露,游戏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如何保护?当行为人是未成年人时,相关监护责任又该如何认定?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未成年人破解测试版游戏软件包、披露游戏更新内容而引发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上海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系知名网络游戏《崩坏:星穹铁道》的运营方。
为保持玩家的新鲜感和用户粘性,涉案游戏定期进行版本更新。每次新版本游戏正式上线前,某科技公司会招募少量保密测试玩家,向其提供涉案游戏测试版软件包进行试玩和意见反馈。为防止测试版软件泄密,某科技公司与测试玩家均会签订保密协议,并公开发布公告,明令禁止用户非法获取、传播涉案游戏保密测试版本。
然而,2024年起,杨某长期在个人社交媒体账号上发布涉案游戏测试版本的视频内容,并提供多个版本的测试版软件包,供不特定用户下载。经查,该些测试版软件包系未成年人郭某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取并非法破解。
郭某在获取上述软件包后,不仅在社交媒体发布测试视频,还自行搭建了具有私服性质的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游戏测试版的运行环境。于是,某科技公司将杨某、郭某以及郭某的监护人董某起诉至人民法院。
某科技公司认为,涉案游戏测试版本包含的新角色、新场景、新剧情等未公开内容,系该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研发形成的阶段性成果,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属于商业秘密。杨某、郭某未经许可,非法获取并披露上述内容,严重侵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遂要求其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万元
三被告辩称,杨某、郭某的行为系出于个人猎奇心理,已认识到自身行为错误,且未造成原告实际损失,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裁判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信息若要构成商业秘密,须同时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以及“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三项法定要件。
本案中,涉案游戏测试版本所包含的新游戏内容,并不在游戏公开版本中展示,仅在测试阶段向经筛选的少量玩家限时提供,具有秘密性。同时,上述内容系游戏版本迭代的阶段性成果,直接关系到游戏上线后的市场热度与玩家期待,具有保持用户粘性、延长游戏运营周期的商业价值。某科技公司与测试玩家签订保密协议、发布禁止泄密公告等行为,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由此,应当认为涉案游戏测试版本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秘密
杨某、郭某并非某科技公司的保密测试人员,不具备获取测试版本软件包的合法事由。二人通过非法渠道获取软件包后,运用技术手段进行破解并向公众披露,其行为分别构成了对某科技公司经营秘密的“非法获取”与“非法披露”。郭某搭建私服并向公众提供,进一步扩大了秘密内容的传播范围,加重了侵权后果。
此外,被诉行为发生时,郭某尚属于未成年人,依法应由其监护人即董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综上,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令杨某、郭某立即停止侵害某科技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在指定范围内发布声明、消除不良影响,杨某、董某连带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资料来源:上海高院

八、游戏真人化影视改编剧照被制作为数字藏品的侵权行为性质认定

分享理由
对于改编作品因沿用原作品独创性表达而产生的后续使用行为,其究竟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何种专有权利,应当根据该后续行为对改编作品的具体利用方式加以分析判断。
本案中,法院认为,原告就游戏中的美术图片主张著作权,但最终仅认定“魔尊一重楼”的人物形象设计保留了原游戏角色的主要特征与独创性内容,与原告的游戏角色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在此基础上,法院针对被告的后续利用“魔尊一重楼”影视剧照的具体行为,逐一分析了其是否构成对原告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案情简介
原告:某星公司。
被告:某阳公司、某特公司、某A司、某安公司、孙某、汪某。
原告某星公司诉称:其为《仙剑奇侠传三》游戏著作权人,被告某阳公司等六被告未经授权,将改编《仙剑奇侠传三》的影视人物剧照制作成数字藏品并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出售,已经侵犯其对该游戏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六被告抗辩称,案涉数字藏品是以游戏的真人化影视剧照制作,某星公司不能以游戏中的美术图片来主张著作权权利。六被告作为数字藏品制作者、发售方、交易服务提供者、交易信息展示者均是受虚假授权所欺骗,并为此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应构成合法来源。
法院观点
原告某星公司享有游戏《仙剑奇侠传三》中人物角色形象、游戏文案诗句的著作权权利。
对于某阳公司等被告是否侵犯某星公司著作权问题。
首先,某阳公司所得并向其他被告展示的授权书并非影视剧《仙剑奇侠传三》的著作者作出,五被告所获得的是虚假授权,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其次,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之权利范围仅及于具有独创性的再创作部分,不包含原作品的著作权。如果第三方需要使用改编作品,则需分辨是只使用了改编作品中的再创作部分,还是亦使用了原作品的内容。若只使用了改编作品的再创作部分,则仅需取得改编作品著作权人许可;
若只是使用了改编作品中已有原作品部分,则仅需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若完整地使用了改编作品,则须同时取得改编作品著作权人和已有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换言之,原作品著作权人对改编作品的后续性使用在其著作权范围内具有控制权,对改编作品使用时应该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授权。
本案中,虽然《仙剑奇侠传三》电视剧整体改编于某星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同名游戏,但是并非所有内容都会与原作构成实质性相似。在使用人并非整体利用,只是使用其中部分内容时,应当区分是属于电视剧中的再创作,还是利用了原作的独创性内容构成对原作的改编。
经比对,案涉影视剧照从角色名称上虽然沿用了游戏人物的姓名和情节,仅“魔尊一重楼”在人物形象设计上保留了该游戏角色的主要特征和独创性内容,与游戏角色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通过对游戏角色美术作品的改编,使美术作品的实质性内容有机融于电视剧角色形象中,两者不可分割,故对其进行后续利用时,需要同时获得《仙剑奇侠传三》电视剧相关权利人和游戏权利人即某星公司的双重许可。综上,五被告不构成合法来源的情形。
关于发售数字藏品侵犯原告何种著作权。经查,铸造案涉数字藏品涉及三个行为:一是将案涉影视人物剧照图片上传至服务器;二是在区块链部署智能合约。智能合约通常由两部分组成,分别为程序,以及数包括代码、算法或函数据,包括案涉影视人物剧照的元数据文件、通证编码、所有者地址;三是调用智能合约中的铸造函数,生成一个具有独一无二tokenld(通证编码)NFT数字藏品,并与案涉作品形成一对应的映射关系。
由于案涉数字藏品都具有唯一性且有份数限制,其中包含的影视人物剧照内容能在购买方的账户中直接呈现,每一次销售都会调用铸造函数生成包含案涉作品内容的新的数字藏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以数字化方式将作品制作成多份,属于复制的范畴。
由于“魔尊一重楼”影视剧照包含了案涉美术作品的实质性内容,某星公司对该影视剧照的利用具有控制权,故法院认定被告方未经许可,在擅自复制该影视剧照时,亦侵害了某星公司享有的复制权
被告方销售案涉数字藏品时表面形式上符合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发行的概念,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但发行权中的复制件应当记录在有形载体上,并且可以实现有形载体的转移,而某特公司提供被诉侵权作品的复制件并不进行有形载体的转移,且用户购买案涉数字藏品后,若在“某特元宇宙”平台上转售成功,下一购买者购买后,藏品的数量、编号、合约地址不发生变动可见数字藏品及其信息只是从原购买者账号转移到新购买者账号。
因此,案涉数字藏品的销售行为不符合发行的特征,故某星公司主张某特公司侵犯其发行权,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方无论是于销售前、销售中还是售罄后,都会在案涉交易平台上展示“魔尊一重楼”影视剧照,且通过某特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进行宣传,可以使公众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违反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法院认定被告方未经许可,在擅自对“魔尊一重楼”影视剧照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时,亦侵害了某星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判决:
一、被告某阳公司、某特公司、某数公司、孙某、汪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某星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
二、驳回原告某星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资料来源:版话)

九、分层设局线上开赌,涉案赌资930余万元!

足不出户搭建线上赌场,分层分级发展下线管理员,近千万级赌资在网络平台流转,六名被告人分工协作、层层抽成牟利,真是“刑之又刑”。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至2024年12月,周某甲、周某乙二人利用名为“随意玩”的赌博APP搭建赌博房间,通过微信、快手等社交平台招揽赌客。参赌人员以五角一分、一元一分的标准充值,在房间内开展炸金花、斗牛牛等网络赌博活动,二人从每局最大赢家的盈利中抽取8个点的利润。
为分摊管理工作,周某甲、周某乙向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曾某开放赌博房间管理权限,由四人负责对接赌客、现场抽头。该批管理员同样抽取最大赢家8个点利润,其中2个点利润上缴周某甲、周某乙,剩余6个点利润归自身所有;周某甲、周某乙轮流统筹管理上述四名人员。
2024年4月,周某丙邀约杨某加入从事赌场管理工作,由周某丙、周某丁直接管理。杨某在抽取最大赢家8个点利润后,上交1个点给周某丙、周某丁,剩余7个点作为个人收益。
2025年1月,上述人员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经司法审计鉴定,周某甲、周某乙总涉案赌资930余万元;周某甲个人抽头获利32万余元,周某乙个人抽头获利12万余元;周某丙涉案赌资17万余元,抽头获利8.6万余元;周某丁涉案赌资15万余元,抽头获利7.6万余元;周某戊涉案赌资10万余元,抽头获利6.5万余元;曾某涉案赌资3.4万余元,抽头获利2000余元;杨某涉案赌资28万余元,抽头获利1.8万余元。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在网络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曾某、杨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综合其他从宽、从轻因素,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法院以开设赌场罪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周某丙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周某丁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周某戊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曾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
网络并非赌博法外之地,搭建线上赌博平台、招揽赌客、负责赌场管理、抽头获利均属于开设赌场共同犯罪。本案中团伙层级分明、层层分润,组织者、各级管理员均需按照各自参与赌资、违法所得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广大群众切勿贪图所谓 “轻松返利、兼职赚钱” 的噱头参与网络赌博、充当平台代理,一旦深陷其中,不仅极易造成个人财产重大损失,还将触犯刑法,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资料来源:大方检察)

十、最高奖200万!上海闵行区游戏产业扶持第二批申报开启

近些年,上海闵行区大力发展电竞产业,企查查显示,闵行区的电竞相关企业800余家,囊括电竞游戏研发、赛事组织、俱乐部、教育、直转播平台等。闵行区希望打造顶级企业聚集、产业链条完善、电竞元素满满的电竞强区。
4月29日,上海闵行区根据《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加快推进游戏产业发展的专项政策〉的通知》精神,特制定《闵行区2026年游戏产业发展专项政策申报通知》。
近日,结合第一批企业申报及审核通过情况,现开放本年度第二批次游戏产业专项政策申报通道,为规范有序开展申报工作,特制定本申报指南。线上提交申请:2026年9月1日00:00-9月14日00:00。线下递交材料:2026年9月1日-9月14日(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7:00,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
根据申报指南内容显示,涵盖提升孵化载体服务能力鼓励企业集聚发展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产品上线发行支持产品多平台发行等。该政策最高补助200万,最低奖10万
(资料来源:电竞大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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