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医院的工作人员,先后46次收受商业贿赂,时间跨度最长11年,累计涉案金额1.84亿元。9月13日国家医保局披露的这组数字,当天就传遍了行业。
但对涉案的30多家企业来说,比数字更值得细读的,是通报里的一句话——“强化向上市许可持有人穿透力度”。
这句话的分量在于:刑事判决是一回事,产品还能不能挂网、还能不能投标,是另一回事。两件事有关联,但用的是两套完全不同的规则,走的是两条完全不同的程序。
这篇把这两套规则拆开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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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亿是一笔什么账 - 02
判完了,为什么还有第二套程序 - 03
穿透到持有人:规则早已写好 - 04
追溯链条是怎么闭合的 - 05
这起案件的真正意义
先看通报本身的事实。
继上海某科贸商行涉支架球囊行贿案、暴露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每条支架收5000元回扣”之后,仅2025年下半年,这家医院又涉及9件刑事判决。梳理判决信息:医院工作人员累计收受商业贿赂46次,单次最大涉案金额1658万元,持续时间最长达11年,累计涉案金额1.84亿元。
超过30家医药企业长期向该院工作人员行贿,其中11家企业被认定构成单位行贿罪。已公开点名的包括河北祥恩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金凯惠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明视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尚道轩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等。其中河北祥恩为推动虚高价格的耗材进入医院销售,累计行贿2064万元。
涉案产品分两类。医用耗材为主,约30余种,累计贿赂金额约1.74亿元,包括药物洗脱支架系统、快速交换球囊扩张导管、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生物可吸收医用膜等;另有10种药品,累计约1000万元,包括奥拉西坦注射液、注射用兰索拉唑、注射用萘普生钠、盐酸纳美芬注射液等。
很多人对案件的理解停在“判决生效、企业受罚、事情了结”。但这次的处置结构,明显不止于此。
国家医保局已将本案案源信息通报河北省医保局,两条线同步启动:一是对涉案医药企业开展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二是将案件线索作为对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飞行检查的重要依据。
为什么司法程序结束了,医保还要接着处理?因为两套程序要解决的问题不同。
刑事程序解决的是罪责:谁送的、谁收的、判几年、罚多少。而信用评价制度解决的,是案件背后产品价格和交易资格的问题——依靠回扣获得的交易机会,判决本身不会自动纠正;虚高报价制造出来的价格空间,判决也不会自动挤掉。
这套制度的起点是2020年8月。国家医保局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对医药企业在购销过程中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贿的失信行为给予失信评级处置,失信企业在挂网和价格方面受到相应处理和约束。说直白点,刑事判决只是失信案源的一种,判决落地之后,价格治理才刚入场。
通报里还有一句定调:企业以虚高报价制造回扣空间,产品竞争不靠临床价值,而靠返点和利益输送,最终推高医药费用、损害患者利益和医保基金安全。“不买对的,只买贿的”,说的就是这条灰色链条的运转逻辑。
“向上市许可持有人穿透”,不是这次通报新发明的东西。
2025年6月,国家医保局发布信用评价制度修订文件时,就已明确加大向生产企业穿透的力度,评价处置原则上追溯至上市许可持有人。配套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5版)》覆盖四类主体: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具有直接或间接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配送企业。
这套规则下有两个“不等于”,值得逐字读:
其一,代理商被认定行贿,不等于厂家刑事上有责任。刑事归责看的是行为和故意,谁实施谁担责。
其二,厂家没有直接送钱,不等于可以排除招采信用后果。信用评价关注的不是付款动作本身,而是商业贿赂事实所反映的价格虚高、营销失信和不当交易利益——这些利益最终沉淀在哪些产品、哪些主体身上,才是评价的对象。
这不只是纸面规则。今年7月,国家医保局公布的另一起案件中,河南方面即通过配送企业提供举证材料,追溯到代理商背后的10家医药生产企业,相关企业已被评定不同失信等级,或采取整改、剔除虚高价格、退回不合理收益等措施。
处置的量级,则取决于失信等级。按2025年修订制度的口径:被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的生产企业,处置不仅涉及其全部产品在评价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还涉及涉案产品在所有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当然,这一后果有明确的等级前提,不能直接套到所有被通报企业身上。
纠正失信的成本,同样有明确的计算口径。按2025版操作规范,主动纠正措施涉及剔除价格虚高空间、退回不合理收益;不合理价款可能以相关产品在本省最近一年的销售金额与回扣比例为基础计算,退回金额原则上不少于不合理收益的80%。
有人会问:厂家不直接经手终端,价格和费用的细节都在渠道环节,追溯怎么实现?
答案写在规则里。2025版裁量基准的附表明确,配送企业主动纠正失信的措施,包括有效指证实际控制主体,提供涉案生产企业、具体产品及价格等信息。也就是说,说明自己在交易链条中的真实角色、提供能够对应产品和责任主体的材料,是规则明确认可的纠正路径。
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这不难理解。药品和耗材从出厂到医院,每一个环节都留有合同、结算凭证和价格记录——这些信息客观上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信用评价制度要做的,就是让这条链条可还原、可核对。河南案件中,正是配送环节提供的材料,让追溯得以完成。
对行业来说,结论其实很朴素:渠道模式本身不是问题,但渠道环节留存的每一份合同和每一笔价格记录,同时也是整个链条的记录。产品是谁的、价格怎么构成的、利益怎么分配的,这些信息不因交易层级增多而消失,反而在各环节被分别固定下来。
换句话说,多级渠道能分散经营动作,但分散不掉产品的来龙去脉。当失信事实进入评价程序时,这条信息链条就是还原全貌的依据。
回到案件本身。这次通报还不能推出“涉案企业已被全部停标”“相关产品即将全国停售”之类的结论——后续仍要看具体评价对象、失信等级、纠正情况和正式处置。
但对整个行业而言,这起案件的意义不在数字惊人,而在于一条完整的程序被公开走了一遍:刑事判决生效,案源移交省医保局,信用评价启动,处置原则追溯至上市许可持有人,纠正措施明确到剔除虚高和退回收益。每一个环节都有先例、有规则、有先例后的执行记录。
程序走通之后,它就会成为模板。此后每一起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从判决到价格治理,都可能按这个节奏推进。
对产品端的企业来说,值得记住的时间节点还有一个:按制度设计,正式评价处置前会提前20个工作日书面预通知相关企业,便于核对信息、提出申辩、采取纠正措施;及时主动纠正并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不予正式评价。青海今年8月也公布过另一面的例子——21家企业因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材料或未落实有效修复措施,被作出正式评价,处置安排自10月1日起执行。
信用评价算的是将来。
刑事程序的终点,正好是价格治理的起点。对医药行业来说,2020年建立的这套制度,如今已经不只是原则,而是有先例、有细节、有执行记录的日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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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医保局2026年9月13日通报(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商业贿赂案) -
2. 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2020年8月建立)及2025年6月修订文件 -
3.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5版)》及裁量基准附表 -
4. 国家医保局2026年7月公布的河南受贿案件(追溯10家生产企业案例) -
5.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8月10日信用评价公示(21家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