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规范指引》的通知
浙知产〔2026〕32号
各市、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各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地方工作平台:
现将《浙江省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规范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规范指引》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26年9月10日
附件:
浙江省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规范指引
根据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有关要求,推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业务的程序化、规范化,为企业提供分类分级指导服务,切实维护我省企业在海外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指引。
浙江省内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地方工作平台,可以根据《浙江省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指南(试行)》监测到的相关风险信息,经当事人申请,将本指引适用于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案件指导的全过程。应对指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 法律政策咨询服务:提供目标市场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司法裁判规则、贸易救济规则以及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法律咨询服务。
(二) 纠纷案件指导服务: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为当事人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应对策略,包括但不限于和解、诉讼、无效等途径的选择和方案设计。
(三) 布局申请指导服务:指导当事人开展海外专利申请、商标申请,包括协助当事人了解通过不同申请方式及其适用场景等。
(四) 其他解决境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服务。
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地方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各中心”)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应对指导工作,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辖区内的经营主体联系工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全省海外纠纷应对指导质量抽查及满意度调查工作。
(一) 案件分级标准
根据案件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划分为三级:
1. 一般纠纷案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一般纠纷案件:
(1) 境外知识产权法律政策常规咨询,经评估对个别企业影响较小,无行业扩散风险;
(2) 企业遭遇的海外知识产权个案纠纷、权属疑问、小额维权事件,可通过常规手段应对;
(3) 零散、个案的商标抢注、专利瑕疵、侵权警示等,危害范围局限、影响程度低、可快速处置化解;
(4) 其他无扩散趋势、无产业影响的一般性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2. 较大纠纷案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较大纠纷案件:
(1) 我省重点产业(非核心支柱)或多个地市的特色优势产业,面临目标市场知识产权政策调整或纠纷,对行业发展、企业出海造成明显限制影响的;
(2) 省内多家“专精特新”企业或重点外贸企业,遭遇同类型知识产权纠纷、权属争议或恶意维权,对地方外贸发展造成一定冲击的;
(3) 涉标准必要专利、美国337调查,或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难度较高的程序、或海外知识产权案件已进入上诉程序或法院一审并具有较大影响、或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不包含跨境电商案件),可能对涉案企业造成较大经营压力或对同类企业产生警示效应的;
(4) 其他对我省重点产业外贸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3. 重大纠纷案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纠纷案件:
(1) 我省核心支柱产业对应的主要目标市场发生知识产权法律政策重大调整、贸易壁垒突变,可能对全省该产业的海外经营、产业链布局造成全局性、系统性冲击的;
(2) 省内行业龙头企业或链主企业遭遇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可能导致该企业核心海外业务中断、主要产品被迫退出目标市场,或可能引发上下游产业链连锁反应的;
(3) 纠纷案件(不包括跨境电商案件)同时波及3个及以上地市,或涉及多个重点产业,可能引发区域性、行业性恐慌、群体性维权事件或重大负面舆情的;
(4) 其他可能危及我省产业安全、经济安全的海外知识产权重大纠纷案件。
(二) 案件分级处理机制
各中心应根据案件分级标准,采取差异化的处理方式:
1. 对一般纠纷案件,由咨询员进行一般性指导,咨询员无法指导的,由部门负责人指定或选择一名指导专家进行指导。
2. 对较大纠纷案件,由咨询员提出三名及以上指导专家人选,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以业务研讨、专家会审、上门服务等形式,提供专门指导。
3. 对重大纠纷案件,实行省级统筹、属地联动处置机制。由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联动纠纷事发地对应中心协同开展个案应对、企业帮扶及行业风险提示等指导服务,并协调专家资源进行专业处置;案情特别复杂、涉及面广、风险影响重大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送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并统筹协调跨部门资源及时进行专项指导处置。
(三) 联合应对指导工作机制
1. 发起条件。各中心在发现案件线索或受理申请后,对跨区域涉案、跨专业领域、案情涉及地方产业集群,单靠单个中心难以独立开展有效应对指导的,可向其他涉案属地中心发出联合办理提议。
2. 组织方式。由发起中心作为牵头单位,负责组建联合指导团队、拟定工作方案,协调各方分工;相关中心应及时指派专人参与,积极提供案情研判、专业咨询、属地资源对接等支撑配合工作。
3. 成果共享。联合办理形成的指导意见、专家意见、工作复盘、案例分析等成果,由参与中心共享,并纳入全省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案例库,用于日常业务培训、规范工作参考应用。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指导业务流程主要包括收案登记、案件审核、应对指导实施、指导意见出具等。
(一) 收案登记
1. 海外纠纷应对指导申请受理途径分为:
(1) 线上: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平台提交电子申请;
(2) 线下:填写《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申请书》。
2. 案件登记:各中心海外指导部门业务管理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录入申请信息,逐项登记案件信息。
(二) 案件审核
1. 案件审查
各中心海外指导部门业务管理员负责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
(1) 案件发生地:发现案件发生地不在境外的;
(2) 案件真实性:发现案件材料存在虚假谎报等情况的;
(3) 其他中心认为不予受理的情况。
2. 受理决定
各中心海外指导部门业务管理员根据形式审查结果,作出是否受理的初步意见,提交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 决定受理的,由部门负责人向咨询员分配案件;
(2) 决定不予受理的,由业务管理员通过电话、线上或线下等方式,向申请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同时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平台退回申请或者纸质申请材料,在案件登记表中完善登记相关信息,留存备查。
(三) 应对指导实施
1. 指导方式及时限
(1) 咨询员与申请人可以约定指导时限,但一般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在指导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材料等所需的时间,不计入指导时限。
(2) 较大、重大纠纷案件指导需要较长时间的,应经各中心部门负责人初审、分管领导批准,完成指导的时限可以延长。指导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3) 咨询员需告知指导专家案件回避的原则,对各指导专家可能存在影响独立、客观、公正指导的,应当予以回避。
2. 终止指导
在指导过程中各中心可以终止指导程序的情形为:
(1) 申请指导事项超出中心业务范围的;
(2) 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或取得途径不合法且拒不补正的;
(3) 申请诉求超出中心技术条件和指导能力的;
(4) 申请人拒不配合办理要求或者指导业务受到严重干扰,指导无法继续进行的;
(5) 申请人主动申请撤销指导的;
(6) 因不可抗力致使指导无法继续进行的;
(7) 其他需要终止指导的情形。
终止指导的,由承办人员与申请人沟通说明理由,并在登记台账末备注栏详细注明终止原因、沟通方式及时间,全程台账留痕。
(四) 指导意见出具
1. 指导完成后,咨询员应及时将指导结果录入案件登记表,并规范出具《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意见书》(附件);较大、重大纠纷指导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初审、分管领导批准后正式出具。
2. 较大、重大纠纷指导意见书应当咨询指导专家意见并内部留档。多人参加的指导,对指导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3. 各中心在出具《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意见书》(附件)时,应在正文末尾或落款处显著位置添加本中心服务质量监督电话,以便企业随时反馈意见与建议。
4. 指导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本中心归档。
5. 各中心可通过线下领取、邮寄以及线上送达等与申请人约定的方式送达指导意见书。
6. 申请人对指导过程、指导意见存有疑问的,咨询员及指导专家应当做好解释说明。
(五)案件结果跟踪
案件指导完毕后,各中心应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跟踪回访:
(1) 向企业了解案件后续进展,重点掌握企业应诉、和解、商标异议以及原告撤案等关键信息;
(2) 利用商标、案件信息数据库等主动收集指导案件动态,及时更新指导案件最新动态信息。
(六) 案件的档案管理
1. 咨询员应在指导结束后15日内,将案件相关的全部文档、
音频等收集、整理、立卷,并交部门业务管理员归档。
2. 海外指导部门业务管理员应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案卷数量、利用等情况进行登记,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一) 保密义务。各中心及相关工作人员、指导专家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相关信息不得对外发布;对涉密文件、资料等,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制度执行。
(二) 指导专家。各中心可按相关规定自聘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鼓励各中心之间专家资源共享。
(三) 协作配合。各中心应当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统筹协作,除纠纷当事人自主选择外,一般纠纷案件由属地中心应对指导,指导单位也可自主联合其他中心应对指导。对于需要多个中心协调的重点案件,首先发现线索的中心应及时报省局知识产权保护处予以统筹处置。
(四) 质量督查。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定期对各中心指导案件进行质量及服务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各中心,共同提升全省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服务能力。
附件: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申请书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意见书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服务满意度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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