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合规申报指引
为进一步服务"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回应出口企业及社会关切,引导企业合规申报退税,维护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推动经济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出口业务基本税收政策
(一)政策适用分类
出口业务(含出口货物、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二)退(免)税政策条件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除视同出口情形外,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
1. 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2. 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
3.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做销售处理;
4. 按照规定收汇。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出口业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三)征税政策适用情形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主要包括: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明确取消退(免)税的货物;虚假购销业务;伪造虚假备案单证和收汇材料;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此外,购进后直接出口但未取得合法有效购进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也适用征税政策。
具体政策可通过税务总局官网、电子税务局或主管税务机关查询。
案例分析
2025 年,某出口企业一笔消费电子产品的出口业务已申报退税。该业务由中间人介绍且无外销合同,企业为应付检查伪造了外销合同,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假合同。根据相关规定,该笔业务不适用退(免)税和免税政策,而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合规建议
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提供伪造、虚假备案单证或收汇材料的,适用征税政策。企业务必根据业务实际,提供真实、合规的单证资料。
二、规范出口退(免)税备案
纳税人应在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备案前发生的出口业务,在完成备案后,可按规定适用退(免)税政策。
案例分析
某外贸企业 1 月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出口货物 A,2 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出口货物 B,但尚未办理退(免)税备案。同年 4 月完成备案后,其一般纳税人身份生效后出口的货物 B,在凭证齐全且符合条件时可办理退(免)税;而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出口的货物 A,若取得合法有效购进凭证,仅适用免税政策。
合规建议
企业发生出口业务后应及时办理备案。虽然备案后可追溯申报,但可退税范围仅限于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出口业务。
三、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
(一)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并收汇后申报。未在次年 4 月 30 日前收汇的,需缴回已退税款。
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可在次年 4 月 30 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收齐凭证并提供收汇材料后申报。超过 36 个月未申报的,视同内销货物。
注:此规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以出口日期为准。
(二)申报资料
出口企业应根据具体业务情形报送资料。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主要资料包括:
1. 申报表:生产企业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明细表;外贸企业报送《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及《进货明细申报表》。
2. 申报凭证:
- 免抵退税办法:提供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
- 免退税办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购进凭证;
- 自营出口: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区内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 委托出口:报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 其他资料:《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的内容及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退(免)税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除外):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实际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除外):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计税价格。
汇率折算:可选择销售额发生当日或当月 1 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确定后 12 个月内不得变更。
案例分析
2026 年 5 月,某生产企业以 CIF 方式出口货物,总价 12 万美元(含运费 1 万、保费 0.5 万)。申报退(免)税时,计税依据应扣减运费和保费,按 FOB 价 10.5 万美元换算成人民币后开具出口发票,并留存相关结算单据备查。
合规建议
CIF 成交方式需扣除运费、保险费换算为 FOB 价开票;外币折算率选定后 12 个月内不得变更,确保开票、账务、申报口径一致。所有出口业务须严格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未申报销售额视为未实现销售,不符合退(免)税条件。
(四)退税审核流程
资料齐全且电子信息相符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受理,并按"受理—审核—复审—核准"流程办理。办结时限如下:
- 一类企业:5 个工作日内;
- 二类企业:10 个工作日内;
- 三类企业:15 个工作日内;
- 四类企业:排除所有疑点后 20 个工作日内。
存在疑点且无法及时排除的,转入调查评估,时间不受上述限制。
若申报数据有误:
1. 尚未核准:可申请撤回,报送《撤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申请表》,原因选"申报错误申请撤回"。若无不予退(免)税情形,可撤回并重新申报。
2. 已核准:应用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
3. 自愿不再申报:报送申请表,原因选"自愿不再申报"。撤回后涉及凭证不得再次用于申报。
关于异常凭证:未取得退税的暂不允许办理;已退税的,生产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外贸企业追回已退税款。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可在接到通知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申请,核实符合条件的可不作转出或追回处理。
案例分析
A 企业申报 30 笔业务,其中 20 笔无疑点,10 笔存疑转入调查。税务机关对无疑点的 20 笔正常退税;对存疑的 10 笔,若排除疑点可分关联号处理;若命中系统"中"或"高"风险疑点,需排除全部疑点后方可办理该批次退税。
合规建议
1. 加强内控,申报前对业务分类,经批准后可分关联号或分批次申报。
2. 保持申报数据与报关单、发票、单证等一致准确。
3. 对风险疑点主动提供购销合同、物流单据、资金流水等证明资料配合核查。
4. 妥善留存备案单证,完善风险内控流程。
四、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后续管理
(一)规范单证备案
企业在申报退(免)税后 15 日内,应按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存放地点,以备核查。备案单证包括:
1. 购销合同(出口合同、购货合同等);
2. 运输单据(提单、运单、承运收据、运费发票等);
3. 委托报关单据(协议、代理服务费发票)。
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替代。
备案单证由纳税人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十年。可选择纸质、影像或数字化方式留存。
案例分析
某企业出口货物 A,但货代提单显示商品名称为 B(企业擅自修改),且发货人与报关单不一致。税务机关认定单证不符,对该笔业务不予退税,并视同内销征税。
合规建议
退税到账后仍需按规定留存单证并及时收汇。严禁篡改单证,发现弄虚作假应主动改正并缴回税款。提单发货人原则上应与出口人一致,特殊情况需说明并提供证明。建议同时索取船东提单备查,加速核查。
(二)规范外汇收汇
出口货物和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应在报关出口之日次年 4 月 30 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情形的,留存相关表格及举证材料可视同收汇。合同约定收汇日晚于次年 4 月 30 日的,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且不晚于出口之日起 36 个月。
除逾期申报、四类企业、曾有虚假收汇记录未满 24 个月等情形外,申报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未按规定收汇或留存的,未办理的不得办理;已办理的需在当月或次月用负数冲减。待收齐材料后可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报。
合规建议
坚持"谁出口、谁收汇"原则。第三方付汇需留存协议及说明。建议在合同中约定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以规避汇率风险。对符合视同收汇情形的,积极收集证明材料提交税务机关。
(三)分类管理
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1. 一类出口企业标准
- 生产企业:产能与退税规模匹配;近 3 年无虚开骗税行为;纳税信用 A 或 B 级;有完善风控体系。
- 外贸企业:近 3 年无虚开骗税行为;年末净资产大于上年退税额 60%;持续经营 5 年以上;纳税信用 A 或 B 级;海关高级或一般认证;外汇管理 A 级;有完善风控体系。
-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近 3 年无虚开骗税行为;年末净资产大于上年退税额 30%;综服业务退税额占全部 80% 以上;纳税信用 A 或 B 级;海关高级或一般认证;外汇管理 A 级;有完善风控体系。
2. 二类出口企业
除一类、三类、四类以外的企业。
3. 三类出口企业标准
上一年度有违规但未达处罚标准;不配合管理或未按规定收集整理单证;省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4. 四类出口企业标准
纳税信用 D 级;拒绝提供账簿凭证;上年度因违规被处罚或司法处理;骗税停止退税权未满 2 年;四类企业法人新办企业;联合惩戒失信企业;海关失信企业;外汇管理 C 级;拒绝提供资料;省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
纳税信用修复后,可书面申请重新评定类别。
五、规范证明开具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单一窗口"等渠道开具电子证明。确需纸质证明的可申请开具。
丢失补办:报送《关于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的申请》,核实后出具注明"补办"字样的证明。
作废证明:已使用的不得作废;未使用的报送《关于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的申请》并交回原件。
六、规范出口退(免)税服务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单一窗口"、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渠道办理业务。
税务机关免费提供政策更新、退税率文库升级、未申报报关单提醒等服务,供参考不作为办理依据。
支持网上以电子数据、影像化或数字化方式报送资料。纸质申报资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妥善留存。
七、规范其他重要事项
(一)规范合同签订
1. 据实签订合同:自营出口签购销合同;代理出口签代理协议(委托方退税担责);代办退税签综服协议(发票填"代办")。
2. 严禁"假自营、真代理"。
3. 严禁"四自三不见"业务(客商自带客户货源汇票自行报关,企业不见产品货主外商)。
4. 利用中信保评估外商信用,降低风险。
(二)规范货物购进
1. 发票环节:确保"合同、货流、资金、发票"四流一致,不篡改品名规格。
2. 运输环节:依法取得运费发票,保留原始单据。
3. 支付环节:银行转账,严禁地下钱庄。
4. 生产环节:投入产出匹配,生产能力与销售匹配。
5. 优选模式:减少中间环节,选择合规信誉高的供货商。
6. 单据保管:妥善保存合同、运输单、入库单、银行凭证等。
(三)规范出口报关
1. 严禁买卖报关单信息,虚构出口。
2. 准确申报类别,严禁低报高退或不退报退。
3. 特殊成交方式(如 EXW)需在合同中约定单据传递,取得运输原始单据或第三方凭据证实真实性。
4. 如实提供报关信息,重点关注"生产销售单位"、"提运单号"、"成交方式"、"境内货源地"等字段,确保与业务一致。
案例分析
A 企业申报自营出口退税,但报关单"境内发货人"为 A,"生产销售单位"为 B。税务机关怀疑存在代理出口风险,暂缓退税并进行调查评估。
(四)规范财务核算
1. 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账,健全财务及内控制度。
2. 依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确保出入库、费用、运输等有据可查。
3. 出口货物须在财务上做销售并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方可申报出口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