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出新动能:“海关保税维修”知多少
随着外贸新业态的蓬勃发展,保税维修业务成为企业提升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区内与区外保税维修的核心政策、准入条件及申报规范。
区内保税维修
什么是区内保税维修?
指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从境外运入区域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或者将待维修货物从境内(区域外)运入区域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回境内(区域外)的业务。
哪些区域能开展区内保税维修?
可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及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等区域内开展。
企业能开展哪些区内保税维修业务?
- 1. 合规性要求: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国务院批准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开展的。
- 2. 业务范围:包括区域内企业内销产品(含自产或集团内其他境内企业生产在境内销售产品)的返区维修。
- 3. 特殊说明: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维修的外籍船舶、航空器不适用区内保税维修相关规定。
注意:除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特别准许外,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
Tip:根据《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2020 年 16 号),综合保税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 55 类维修产品目录内的全球维修业务。
企业开展区内保税维修业务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 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
- 与海关之间实行计算机联网并能够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进行数据交换;
- 能够对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替换下的坏损零部件及边角料进行专门管理;
- 按照法律法规须由区域管理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海关对区内保税维修的监管内容有哪些?
- 企业应开设 H 账册,建立包含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含无法修复货物)、维修用料件的电子底账;
- 核销周期明确规定不超过 2 年;
- 区内的维修用料件全部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
区内保税维修如何申报?
- 自境外进入区内维修: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外的区内企业一律按“保税维修(1371)”申报进出口。
- 自境内进入区内维修:待维修货物属于境内区外的,区外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1300)”,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1371)”,需分别申报并关联。复运回境内区外时同样按此规则执行。
Tip 申报要点:
1. 分列填报:已维修货物和维修费用应分列商品项填报。已维修货物数量为实际出区域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维修费用数量为 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商品编号按已维修货物编码填报,适用复运回境内之日的税率、汇率。
2. 单证提交:企业应提交维修合同(或含保修条款的内销合同)、维修发票等。完税价格以耗用的保税料件费和修理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对外发至区域外部分工序维修的费用,如能单独列明,可从完税价格中扣除。
区外保税维修
什么是区外保税维修?
是指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保税维修”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或运输工具从境外运入境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的业务。
企业开展区外保税维修业务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 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 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对各类维修货物、料件、旧件、坏件及边角料等进行专门管理;
-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全程跟踪并按要求申报;
- 符合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条件。
企业能开展哪些区外保税维修业务?
-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和部门规章允许的;
- 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开展的。
海关对区外保税维修的监管内容有哪些?
- 账册管理:须设立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建立电子底账。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维修用料件的,还应包含料件底账。专用账册备案商品不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管理。
- 核销周期:最长不超过 1 年;开展飞机、船舶等大型装备制造业的,经主管海关确认,可参照合同实际有效期确定。
- 盘点申报:原则上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如实申报替换下的旧件、坏件信息及边角料信息。
- 监督检查:接受主管海关抽批监督管理或随机审查。
区外保税维修如何申报?
- 备案料件“货物品名(待修复)”、备案成品“货物品名(已修复)”和“货物品名(无法修复)”按“保税维修(1371)”监管方式申报。
- 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的“维修用料件”按对应的“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监管方式申报;复运出境按“料件复出”申报;需结转使用的按“余料结转”申报。
- 维修替换下的旧件、坏件及边角料按实际报验状态采用“进料边角料复出”或“来料边角料复出”监管方式,统一按对应备案料件项号复运出境;无法对应的,按待维修货物项号填报。
- 处置原则:待维修、已维修、无法修复货物及边角料、旧件坏件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不得内销,应按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33 号相关规定进行销毁处置。
- 通过保税方式进口的维修用料件余料,按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温馨提示:
1. 区内维修外发:区内保税维修业务开展过程中,因工艺受限需将货物外发至区域外进行部分工序维修时,主管海关可比照《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2. 福州关区现状:目前福州关区尚未有企业开展区外保税维修业务。海关支持加工贸易新兴业态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自产产品的保税维修试点,并支持动态调整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
本文转载自:福州海关 12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