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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虚开发票案!1230000000!两名90后会计被牵连……

特大虚开发票案!1230000000!两名90后会计被牵连…… 财税最前线
202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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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要想不被查这9种情形,企业要注意了!

2026 年被视为打击“开票经济”的元年,顶层定调、技术加持与全链纠治让虚开发票成为监管重点。回顾过往两起涉案金额上亿的大案,其对财务人员的警示价值依然巨大。

金额均上亿!会计参与其中!

一、20 人落网,涉案 12.3 亿:娄底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3 年 4 月,娄底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基于可疑交易线索成立专案组。通过多维穿透与靶向攻击技战法,警方锁定以贺某、刘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同年 10 月,专案组在湘粤两省四地同步收网,抓获嫌疑人 20 余名,查获大量作案工具并冻结资金 4000 余万元。该案涉及全国 21 个省区市、1000 余家企业,虚开金额高达 12.3 亿元,造成税款损失 1.3 亿余元。目前案件已审结,相关责任人被依法判刑。

二、两名 90 后会计,3 年虚开 2.57 亿

黄某惠和陈某梅受雇于厦门某工贸有限公司担任财务人员。2013 年至 2016 年间,两人在明知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协助主犯记录“内账”、虚构合同及资金走账,涉及虚开税额合计 2.57 亿元。案发后,二人虽被认定为从犯,但因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此案警示职场新人:法律意识淡薄终将付出沉重代价,虚开发票红线不可逾越。

什么是虚开发票?红线在哪?

一、法律界定:什么属于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以下行为均属虚开:

  1. 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通俗理解:只要发票记载内容(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与真实交易不一致,即构成虚开。“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核心判定标准。

二、虚开发票的处罚规定

(一)行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 没收违法所得;
  • 虚开金额 1 万元以下,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虚开金额超过 1 万元,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 一般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 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标准处罚。

2. 虚开发票罪(普通发票等非抵扣类)

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特别提醒:财务人员切勿以为只有老板担责。前述案例表明,只要参与虚开,无论主从均可能面临牢狱之灾。此外,企业若“不知情”收到虚开发票,也需承担相应风险。

别以为“不知情”就没事,善意取得也有风险?

不少企业存在误区,认为正常合作、善意取得的虚开发票无需承担责任。事实并非如此。

一、什么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指受票方确实不知道发票是虚开的,且满足交易真实、票面信息合规、已按规定申报抵扣三个条件。

二、善意取得的核心风险

即使被认定为“善意取得”,企业仍面临以下后果:

  • 进项税不能抵扣:已抵扣税款须做转出处理并补缴;
  • 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不合规凭证对应的成本费用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 可能加收滞纳金:虽通常不罚款,但需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补救机会与路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若企业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其他凭证(如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等证明业务真实的资料),并经税务机关认可,仍有可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结论:善意取得≠高枕无忧,处理不当照样无法抵扣和扣除。

财务人如何自保,远离虚开?

事前防范优于事后补救。建议财务人员严格落实“四步查验法”并留存证据:

第一步:交易前“查户口”

  1. 核查营业执照,确认经营范围与开票内容一致;
  2. 查询纳税信用等级,避开 D 级纳税人;
  3.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企业状态;
  4. 警惕新成立不到 3 个月、注册地址异常或无实缴资本的企业。

第二步:交易中“留证据”

确保“四流一致”:

  1. 合同流:签订正式合同,明确细节;
  2. 发票流:约定开票品名、税率及时间
  3. 货物流:保留物流单、签收单及入库单;
  4. 资金流:通过对公转账,避免现金或个人账户付款。

第三步:收票时“细审核”

  1. 核对票面信息与合同、入库单是否一致;
  2. 确认开票方名称与交易对方一致;
  3. 警惕异常信号:价税合计为整数、采购地舍近求远、对方经营范围不包含该业务等。

第四步:收票后“快查验”

  1. 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2. 输入发票代码、号码、日期及金额等信息;
  3. 截图保存查验结果,作为履行义务的证据。

来源:税筹学堂、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整理发布。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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