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实际上用先征后退的方法,去理解免抵税额所产生的城建税及附加费,更好理解
浅谈出口账务和excel函数 你这个感觉是有道理的,而且切中了一个关键点:“免抵税额”要缴城建税及附加,确实用“先征后退”的框架去理解更顺。
其中“抵”掉的那部分,叫免抵税额。它本质上是“本该退给企业的进项税,被拿去抵了内销应纳增值税”。但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出口环节免了、退了,按理不缴。可免抵税额这部分,虽然企业没实际拿到退税,却相当于国家用应退税额帮企业缴了内销增值税,所以要把免抵税额作为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税依据。
· 第一步(先征):出口货物先按内销处理,正常算销项、算应纳增值税。企业这时候实际缴了增值税。
· 第二步(后退):再按出口退税率,把其中一部分退给企业。
· 但城建税及附加是按“实际缴过的增值税”征的,退了增值税,一般不退城建税及附加。
所以在“先征后退”视角下,免抵税额就对应“先征时缴过、后来被抵掉/退掉的那部分增值税”,它曾经构成过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税依据,因此现在要照样征。
城建税及附加计税依据 先征时实际缴过的增值税(含后来退掉的部分)
这个理解只适合用来解释“免抵税额为什么征城建税及附加”,不能反过来当成出口退税的完整定义:
· 免抵税额不是“销项税”,而是“进项税被用于抵内销”的金额;
· 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被视为“已缴”,所以征税。
一句话:用“先征后退”去理解免抵税额的城建税及附加,是个很好用的教学类比,能解释“为什么没实际退税还要缴附加”;但它只是局部解释工具,不是出口退税的本质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