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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资、未参与经营,还能查公司账吗?南京高淳区法院:股东知情权不看这些|庄荣华律师团队案例点评

未出资、未参与经营,还能查公司账吗?南京高淳区法院:股东知情权不看这些|庄荣华律师团队案例点评 极简家事庄荣华律师团队
202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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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司说股东查账是"为了帮女儿打离婚官司、目的不正当",南京高淳区法院一审判决否掉了这个抗辩:股东知情权是法定权

公司说股东查账是"为了帮女儿打离婚官司、目的不正当",南京高淳区法院一审判决否掉了这个抗辩:股东知情权是法定权利,不以实际出资、参与经营为前提;"目的不正当"这顶帽子,得公司自己举证来戴。这篇文章把查阅范围、会计凭证边界、前置程序和执行方式逐条拆开讲清楚。


写在前面:家事案件办得多了会发现,最难的往往不是"分不分",而是"分什么"。房子、车子、存款这些摆在明面上,看得见摸得着;真正看不清的,是对方名下那家公司的账——到底赚了多少、钱往哪儿走了、这份股权值多少钱。
这一个案子,就是绕到公司法的地盘上,把那本账翻开。

本案要点:股东一方起诉公司,一审胜诉;法院判令公司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原始会计凭证供查阅

一、案件困境:一本怎么也查不到的账

管辖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案  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与家事诉讼相关联的公司法案件)
承办法官
审判员 魏猷龙(法官助理 吕紫超、书记员 刘迎娣)
立案时间
2026年6月8日(适用普通程序)
开庭时间
2026年7月2日
判决时间
2026年9月7日(一审判决,支持我方主要诉请
案件周期
3个月(立案至判决)
我方身份
代理原告(股东一方)——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丹阳律师、许玉莲律师

1. 起点:一份生效判决,先把"股东身份"稳住

案子要从一家老公司说起。某储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注册资本300万元,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很悬殊:法定代表人B先生持股约88.33%,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A先生持股约11.67%。

2018年9月26日,一份股东会决议、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把A先生名下这部分股权转给了案外人C女士。股权转让这种事,工商一变更,登记上就换了人。

到了2025年2月14日,事情反过来走:C女士起诉了A先生和公司,请求确认她与A先生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并要求把股权变更登记回她名下。这一案一审(案号(2025)苏XXXX民初XXX号)判下来,结果是支持了C女士——确认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公司还要去申请撤销相应的变更登记。

A先生不服,提起上诉。2026年1月2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C女士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的说理很关键——在C女士未能举证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约定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她同意将案涉股权与B先生的房产产权份额置换,并由B先生取得该股权;她已接受B先生的履行行为,视为对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东会决议的追认。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二审依法纠正。

换句话说:绕了一大圈,A先生的股东身份被生效判决重新确认下来了。

身份稳住了,接下来才是真正想做的事——看账。

2026年1月30日,A先生委托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向公司寄出《律师函》,要求公司在收到函件后十五日内,提供全部资料供查阅、复制。公司当天就签收了(有EMS签收记录)。然后,就没有然后了——不回复,也不提供任何材料。

2. 双方的观点冲突:四项诉请,三点抗辩

我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共四项,划得很细:

  1. 判令公司提供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利润分配表),供原告查阅并复制
  2. 判令公司提供同一期间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现金流水、银行流水等)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和契约、通信、传票、通知等),供原告查阅(含查看和摘抄)
  3. 判令原告及其委托的律师和会计从业人员在公司的经营场所内查阅、复制上述材料;
  4.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这四项写得细不细,直接决定判决能拿到什么。实务里很多股东知情权的案子,诉请写得笼统——"请求查阅公司账目"五个字——最后判决也只能给一个笼统的结果,执行的时候无从下手。把"查阅"和"复制"分开写、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分开写、把"谁可以进场看"写进去,这些都不是啰嗦,是把权利落到实处。

被告的抗辩,三点,其实很有代表性:

  1. 原告仅为案涉股权的名义登记人,未实际出资、未参与经营,不具备行使知情权的"实质股东身份";
  2. 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真实目的在于配合其女儿与B先生的离婚诉讼,行权目的显属不正当
  3. 本案纠纷源于家庭内部矛盾,被告始终愿意配合,但原告受其女儿干预,反复无常。

第一点是"你没资格",第二点是"你动机不纯",第三点是"是你们家自己的事"。三招一起上,几乎把股东知情权诉讼里公司能用的抗辩都用全了。

这三点抗辩也把案子的底色说明白了:这不是一起普通的公司纠纷,它是一起家事纠纷伸出去的一条枝。当一段婚姻走到要清算的时候,配偶名下公司的股权往往是账面上最含糊的一块。谁是股东、公司有多少钱、有没有把利润转出去——这些问题的答案都在公司的账本里。而账本,从来是公司握着的。

这个案子里,握住"钥匙"的人是当事人的父亲——他本人就是登记股东。于是路径就出来了。

二、案件结果:查阅范围被逐项写进了判决主文

2026年9月7日,高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我方视角看,结果概述如下:

  1. 支持原告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判决要求公司在生效之日起10日内提供,供原告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2. 支持原告查阅"会计账簿+原始会计凭证"。
    判决明确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记账凭证以及与之相关的原始会计凭证资料,供原告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查阅(注意:这一项是查阅,不含复制);查阅时间同样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3. 驳回其他诉请。
    一是董事会决议——公司未设董事会,缺乏事实依据;二是各类业务合同等——于法无据。
  4.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公司负担。
  5. 判决另载明: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一审判决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三、核心特色与法律要点

本案判决划出的边界:

可查阅并复制、仅可查阅、以及法院不予支持的范围

先说五个普通人最关心的问题

  1. 老公或者前夫名下那家公司,我到底能不能看账?
  2. 公司说"你只是挂个名、没出过钱、没上过班",这个理由站得住脚吗?
  3. 想去查账,能不能直接去公司要?之前必须先做什么?
  4. 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是一回事吗?能不能复印带走?
  5. 查出来的这些材料,能不能拿到离婚官司里用?

下面逐个说。

1. 股东知情权是"法定权利",不是公司给的恩惠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法定权利"这四个字的分量在于:它不能靠公司章程排除,也不能靠股东会决议多数票剥夺。公司同意或者不同意,不影响权利本身的存在,只影响股东要不要去起诉。这一点和"公司愿不愿意配合"是两码事。

2. 行权主体看登记,不看"有没有出钱、有没有上班"

这是本案第一个正面交锋的点,也是判决书说理最干脆的一段。被告主张原告"未实际出资、未参与经营,仅为名义登记人,不具备实质股东身份"。法院的回应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信息显示原告系被告股东,该登记具有法定公示效力。

为什么这么判?道理在于,工商登记是对外的公示,第三人基于登记与公司发生交易,所以对外关系上以登记为准。股东资格与出资义务是两件事——没有实际出资,公司可以另案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但这不影响他作为登记股东享有知情权。"没上过班、没管过事"就更不是理由了:股东不参与经营,恰恰更需要通过查账了解公司情况。

顺带说一句实务里的反面情形:隐名的实际出资人反而更难查账,因为他先得通过诉讼把自己"显名"。这个案子里的当事人是登记在册的股东,路径反而更直接。

3. 前置程序:这一步走错,案子可能连门都进不去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还有一句关键的话: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这就是"前置程序"。要注意两点:

  1. 它只针对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对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这些材料,股东可以径行查阅、复制,不需要先向公司提书面请求。
  2. 做要做得"留痕"。
    律师函+EMS签收,是目前实务中最稳的方式:请求内容写明、送达对象明确、送达时间有据。本案判决对此的认定就是一句话——"原告要求履行股东知情权的申请函已送达被告,已履行法定股东行使知情权前置程序"。

反过来讲,口头催、微信发、当面要,一旦公司翻脸不认,股东就很难证明自己走过这一步。

4. "目的不正当"这顶帽子,得公司自己举证来戴

这是本案最有看头、对家事场景最有参考价值的一段。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完整表述是: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读懂这句话的分配关系很重要:主张"目的不正当"的是公司,举证责任也在公司。股东不需要自证"我目的正当",公司需要拿出"合理根据"来。

本案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原告查账是为了配合女儿的离婚诉讼。这个说法在情感上很有杀伤力,在法律上却站不住。原因有两层:

  1. 判断标准是"是否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不是"股东在别的官司里有没有占到便宜"。
    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本来就是股东知情权最核心、最正当的目的。至于这些信息客观上也会被用到其他关联诉讼中,并不改变行权目的本身的性质。
  2. 本案的事实链条也不支持这个抗辩。
    原告此前经过两审确认股东身份,随后以律师函方式正式提出请求,请求对象是公司、请求内容是法定范围内的材料、程序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最终的表述很平和,但分量很足:

"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中公司拒绝查账最常见的几类理由——股东在外面干同行、股东把信息透露给了别人、股东这几年一直没管公司——都属于需要公司拿出具体证据来支撑的类型。空口说"目的不正当",一般过不了这一关。

5. 查阅和复制是两套权利,别混为一谈

本案判决主文里,"查阅、复制"和"查阅"这两个词分得非常清楚:

  • 可以查阅,也可以复制
    ——股东会会议记录、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只能查阅,不能复制
    ——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记账凭证、原始会计凭证。

为什么这么分?立法在"股东知情"和"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之间做了一次平衡。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过整理、对外口径的材料,复制风险相对可控;而会计账簿和凭证里有大量交易细节、客户信息、价格信息,所以只给看、不给带走。

这个区别对当事人来说意味着什么?"不能复制"不等于"看不到"。判决明确了可以"查阅",同时本案诉请里写明了"含查看和摘抄"——看的同时可以做记录。真要靠这批材料吃饭的案子,还需要会计师和律师进场配合,把要点整理成工作记录。

6. 会计凭证能不能查?新《公司法》给了明确答案

这一点值得单独讲,因为它是一个长期有争议的问题。

旧的公司法只写了"会计账簿"四个字,对"能不能查会计凭证"没有明确表态,各地裁判尺度不一,很多股东拿着判决却只能看到几本账,看不到底下的凭证和原始单据。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明确写成了"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凭证被摆到了和会计账簿并列的位置。

本案判决还进一步做了说理:"记账凭证以及与之相关的原始会计凭证资料是反映会计账簿记载的真实资料,应属会计账簿范畴。"这句话的意思是,哪怕从传统解释路径出发,原始凭证也是账的组成部分,不给看凭证,看到的就只是别人誊写过的结果。

对家事场景来说,这一条的价值很实在。资金有没有被转出去、通过什么名目转的、转给了谁——这些只在凭证和流水上看得见。

7. 让会计师、律师进场,这条权利很值钱

本案判决主文有一个细节,两处都写了"供原告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查阅)"。这与《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一致的——股东查阅相关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为什么这很重要?一个自然人对着几百本账簿和凭证,在五个工作日里根本看不出门道;而会计师带着方法进场,能沿着资金流向把关联交易、异常支出、资产处置一条条捋出来。知情权落到执行环节,靠的是专业人手,不是当事人的肉眼。

8. 判决里的两处"限制",同样值得注意

一是五个工作日的时限。判决在支持查阅的同时,明确了查阅、复制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这是法院在股东知情权与公司正常经营之间做的平衡——公司需要安排场地、调档、派人陪同,无限期开放并不现实。对股东一方来说,这意味着必须提前做好功课,进场之后按清单高效推进。

二是迟延履行金。判决载明,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这一条是给判决"上了牙"——公司拖着不办,是有成本的。

9. 驳回的那两项,也在划边界

判决并没有全部支持我方诉请,两部分被驳回了:董事会决议——公司未设董事会,缺乏事实依据;各类业务合同等——于法无据。

驳回的理由其实很朴素:一是事实上不存在,二是法律上没有列。这也说明,股东知情权不是"想看什么就能看什么",而是法定范围内的一项具体权利。诉请写得越贴近法定范围,命中率越高;写得越宽泛,越容易被逐一驳掉,反而稀释了真正想要的那几项。

10. 回到家事视角:这条路径为什么值得知道

把上面的法律要点放回家事案件里看,会看到一条常被忽略的路径。

离婚时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对方名下有公司股权,最难的从来不是"分多少",而是"值多少"——不查清公司的真实财务,股权价值就是一笔糊涂账。而配偶本人不是公司股东,通常没有直接的知情权。

这个案子提示的思路是:如果家庭成员中有股东身份的人(比如父母、成年子女),知情权这条路径是有可能走得通的。当然,这不是一个可以"套用"的模板——股东身份得真实存在、得经得起审查、前置程序得走对、行权范围得控制在法定限度内,每一步都有讲究。本案之所以能拿到判决,靠的是前面那份生效判决把股东身份钉死、律师函把前置程序走实、诉请把范围写细,一环扣一环。

四、律师寄语

办家事案件久了会有一种体会:感情上的账,法院算不了;但钱上的账,法院算得了——前提是账要看得见。而很多当事人的痛苦,恰恰卡在"看不见"这三个字上。看不见,就只能听着对方的说法去猜;猜来猜去,谈判变成了情绪的对撞,最后连自己该拿多少都说不清。

这也是庄荣华律师常和团队里的律师念叨的一句话:家事案件的功夫有一半在卷宗外——在银行流水里、在工商档案里、在年报和凭证里。把"我感觉"换成"记录显示",谈判桌的座次就换了。

这个案子里最值得感慨的,其实是那份2026年1月20日的二审判决。股权被转出去、一审败诉、身份一度悬空,当事人还是把官司打了回来。然后紧跟着的第二件事,不是庆祝,是在十天后寄出了那封律师函。权利的行使,讲究的是时机和动作——早一步晚一步,结果常常不一样。

也提醒一句:股东知情权不是万能的,它有明确的边界。判决驳回的那两项就在那里摆着——公司未设董事会,就没有董事会决议可查;业务合同不在法定范围内,就查不了。权利要用对地方,才叫权利;用错了地方,叫碰壁。

如果你也遇到类似的情况——对方名下公司的账看不清,股权价值说不清,或者自己作为股东想查账却被各种理由挡回来——可以先联系极简家事·庄荣华律师团队,我们做一次免费的初步判断,把可行的路径和不可行的路径都跟你讲清楚。

五、民事判决书全文

(以下为判决书全文,内容完整保留;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详细住址、出生年月日、案号等已按隐私保护要求脱敏处理。)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苏XXXX民初XXXX号

原告:A先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玉莲,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丹阳,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B先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A先生与被告南京某储运有限公司(简称某储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6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先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丹阳,被告某储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先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先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某储运公司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利润分配表)供原告查阅并复制;2、判令被告将某储运公司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现金流水、银行流水等)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和契约、通信、传票、通知等)供原告查阅(含查看和摘抄);3、判令原告及其委托的律师和会计从业人员在被告的经营场所内进行查阅(含查看和摘抄)、复制上述材料;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某储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11日,法定代表人为B先生。现某储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为: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B先生持股比例为88.33%、A先生持股比例为11.67%。2025年2月14日,案外人C女士向法院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诉讼,请求确认C女士与原告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并判令原告将股权变更登记至C女士名下。该案经高淳区人民法院一审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26年1月20日作出(2025)苏XX民终XXXXX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C女士的诉讼请求,从而确认了原告A先生的股东身份合法有效,该判决已发生法律生效。原告认为,原告系某储运公司的登记股东,有权了解某储运公司的经营情况,行使包括股东知情权在内的所有股东权利。在(2025)苏XX民终XXXXX号民事判决生效前,被告法定代表人B先生试图通过否定原告的股东身份来拒绝原告行使股东知情权,该民事判决生效后,原告的股东身份已获司法确认。2026年1月30日,原告再次向被告邮寄《律师函》,函告被告于收到本函后十五日内提供签署全部资料供查阅、复制,但被告至今未予回应,亦未提供任何材料,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股东知情权的持续性侵害。但被告均予以拒绝。

被告某储运公司辩称:1、原告仅为案涉股权的名义登记人,未实际出资、未参与经营,不具备行使知情权的实质股东身份;2、原告提起本案知情权诉讼,真实目的在于配合其女儿与B先生的离婚诉讼,行权目的显属不正当;3、本案纠纷源于家庭内部矛盾,被告始终愿意配合,但原告受其女儿干预反复无常。原告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本诉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5年8月14日,本院对C女士诉A先生、某储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作出(2025)苏XXXX民初XXX号一审民事判决:一、确认2018年9月26日某储运公司股东会决议、C女士与A先生的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二、某储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判决第一项所列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形成的相关变更登记。A先生不服提起上诉,2026年1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XX民终XXXXX号二审民事判决: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25)苏X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二、驳回C女士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载明"在C女士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的上述约定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当认为C女士同意将其在某储运公司的案涉股权与B先生的房产产权份额进行置换后,由B先生取得C女士在某储运公司的案涉股权,C女士已接受B先生的履行行为,视为其对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东会决议的追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东会决议依法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其现主张案涉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并要求变更公司工商登记的一审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A先生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上述二审判决生效后,A先生委托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于2026年1月30日向某储运公司寄送《律师函》,请求行使本案诉请所列股东知情权;某储运公司于2026年1月30日签收。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信息显示:某储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11日,注册资本300万元,B先生持股比例为88.3333%、A先生持股比例为11.6667%,法定代表人为B先生。

以上事实,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信息、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2025)苏X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2025)苏XX民终XXXXX号民事判决书、律师函、EMS签收记录,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原告A先生作为被告某储运公司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并复制被告成立以来的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被告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记账凭证以及与之相关的原始会计凭证资料),记账凭证以及与之相关的原始会计凭证资料是反映会计账簿记载的真实资料,应属会计账簿范畴。被告抗辩称,原告未实际出资、未参与经营,仅为名义股权登记人,不具备行使知情权的实质股东身份;其提起本案知情权诉讼,真实目的在于配合其女儿与B先生的离婚诉讼,行权目的显属不正当。从查明事实来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信息显示原告系被告股东,该登记具有法定公示效力;原告要求履行股东知情权的申请函已送达被告,已履行法定股东行使知情权前置程序。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某储运公司未设董事会,原告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董事会决议缺乏事实依据;原告要求查阅公司各类业务合同等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某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提供公司所有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利润分配表),供原告A先生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上述材料的查阅、复制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二、被告南京某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提供公司所有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记账凭证以及与之相关的原始会计凭证资料),供原告A先生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上述材料的查阅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三、驳回原告A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南京某储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猷龙

二〇二六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吕紫超

书记员 刘迎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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