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83954334号“LOOKAHEAD”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外观、含义指向、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三、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使用、宣传过程中,已经具有知名度。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
由于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83954334号“LOOKAHEAD”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LOOKAHEAD”商标被驳回案例。商标遭遇多引证近似驳回无需轻易放弃,初审主观审查结论并非品牌最终确权结果。无论引证商标数量多少,只要商标整体外观、含义、呼叫、设计逻辑具备独立差异,叠加长期真实使用事实与善意注册初衷,即可通过专业复审抗辩突破驳回桎梏。企业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后,务必严守法定复审期限,及时委托专业知识产权团队复盘案件、搭建完整答辩体系,有效破除初审审查局限,顺利保住自主品牌,持续守护企业长期积累的品牌无形资产与市场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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