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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发布出口退(免)税合规申报指引

税局发布出口退(免)税合规申报指引 进出口财税通
2026-09-12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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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20 日青岛《出口退税异地核查、出口退税新政策重要变化及风险、增值税新申报表变化等讲解》线下课

9.20

1 天

青岛市


出口退(免)税合规申报指引

发布时间:2026-09-11

为进一步服务"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更好回应出口企业及社会关切,引导出口企业合规申报退税,维护法治公平税收营商环境,推动我省经济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出口业务基本税收政策

(一)出口业务(含出口货物、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分不同情况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免税政策、征税政策。

(二)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除视同出口情形外,应当同时符合四项条件:

1.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2.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3.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做销售;4.按照规定收汇。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出口业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者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三)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是指:纳税人出口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虚假购销业务、伪造虚假备案单证和收汇材料,以及假自营真代理等出口业务。还包括:出口业务属于购进后直接出口,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普通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收据、资产重组文件、无偿划转的证明材料、完税凭证等合法有效购进凭证之一的,符合国务院规定的除外。

具体可通过税务总局官网、电子税务局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查询,了解出口商品适用的增值税消费税征、退、免税政策。

例 1:2025 年,某出口企业一笔出口消费电子产品业务,已申报出口退税。但该出口业务由中间人介绍,并无外销合同。企业为使检查过关,伪造了一份外销合同,被税务机关验证属于虚假合同。该笔业务能否办理出口退(免)税?

税务机关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1 号)第七条规定,对企业该笔出口业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而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建议: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纳税人提供伪造、虚假的备案单证或者收汇材料的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因此,企业应当根据业务实际按规定提供真实、合规的单证资料。

二、规范出口退(免)税备案

纳税人应当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纳税人在退(免)税备案之前发生的出口业务,办理退(免)税备案后,可按照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例 2:某外贸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1 月出口一批货物 A,2026 年 2 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报关出口一批货物 B,但尚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同年 4 月该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该企业 1-2 月出口业务能否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在办理退(免)税备案后,其一般纳税人登记生效后的出口货物,在凭证齐全、符合退税条件前提下,按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出口货物,取得发票等合法有效购进凭证之一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建议:企业发生出口业务后,请及时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虽然可对备案前出口业务申报退(免)税,但可退税范围限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已出口业务。

三、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

(一)申报期限: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其中,纳税人报关出口的货物(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 4 月 30 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纳税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可以在次年 4 月 30 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出口货物未在上述规定的 36 个月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

此规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以出口日期为准。

(二)申报资料:出口企业办理增值税退(免)税申报时,应当根据出口业务具体情形报送相应申报资料。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其中,出口货物、对外修理修配服务的,申报资料包括:

1.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及修理修配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2.适用免退税办法的,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申报凭证,具体是:

(1)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提供: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适用免退税办法的,提供:增值税退(免)税购进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以自营方式报关出口的,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区内的纳税人可报送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3)以委托方式报关出口的,报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

5.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退(免)税计税依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出口业务应按规定开具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委托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计税价格。在折合成人民币时,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者当月 1 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确定折合率后,12 个月内不得变更。

例 3:2026 年 5 月,某生产型出口企业以 CIF 方式报关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 CIF 总价 12 万美元,其中包含国际运费 1 万美元、保险费 0.5 万美元。企业如何申报退(免)税?

企业以 CIF 方式报关出口的,退(免)税计税依据应当为扣减国际运费、保险费后的出口货物实际离岸价(FOB)。本例中 FOB 价格为 12-1-0.5=10.5 万美元,并以此价格按外汇人民币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后开具出口发票。企业需留存国际运输、保费结算单据备查。

建议:出口业务成交方式为 CIF 的,应扣除国际运费、保险费换算成 FOB 价开具出口发票;外币折算需按规定选定折合率并保持 12 个月内不变,保证开票、账务、退税申报计税依据口径一致。且所有出口企业的出口业务应严格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未申报销售额的视为未实现销售,不符合退(免)税政策适用的基本条件。

(四)退税审核流程:纳税人报送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齐全且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相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实施"受理—审核—复审—核准"的正常审核流程,对一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对二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对三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按规定完成审核并排除所有审核疑点后,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对审核发现疑点且无法及时排除疑点的出口业务,将转入调查评估,时间不受上述限制。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存在疑点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报送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出口货物报关单与申报退(免)税匹配的购进凭证上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应当相符。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纳税人应当将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匹配的购进凭证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纳税人发现出口退(免)税申报有误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是主管税务机关尚未核准的,纳税人可以申请撤回申报。撤回申报时,应当报送《撤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申请表》,并选择"撤回原因"为"申报错误申请撤回"。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免)税情形的,可以撤回该批次(所属期)申报数据。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已核准的,应当用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

纳税人已撤回或者已用负数冲减的上述申报数据涉及的申报凭证,可以重新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

纳税人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自愿撤回申报并确认不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当报送《撤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申请表》,选择"撤回原因"为"自愿不再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免)税情形或者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立案未处理完毕的,可以撤回该笔申报数据。纳税人已撤回的上述申报数据涉及的申报凭证,不得重新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配合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例 4:2026 年 3 月,A 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了 30 笔(同一关联号)(老王注:该处应为同一申报年月和批次)出口业务的退税,税务机关发现 20 笔业务无疑点,有 10 笔业务存疑,并转入调查评估,该批次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

税务机关对初审阶段无疑点的 20 笔业务正常办理退税。但对 10 笔存疑业务,在转入调查评估阶段后,对排除疑点的,可以分关联号处理退税。如果命中了智能审核疑点,即被系统提示"中"或"高"风险,则需要排除全部疑点,该批次出口退税才能办理。

建议:一是企业加强内控风险分析,在申报退税前对相关出口业务分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进行分关联号或分批次申报。二是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应当保持退税申报数据与报关单、出口发票或购进发票、备案单证等单证数据一致、准确。三是对税务机关提示存在风险疑点的,可以及时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业务真实、合规的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协议、交易联系记录、物流单据、资金流水、生产记录、能耗、工资计件及发放记录等照片、视频、书面资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四是加强企业内部合规管理,妥善留存并及时整理备案单证及与出口业务真实性、规范性相关的证明资料。企业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可以协助企业完善风险内控流程,常态化收集运输单据等相关证明资料。

四、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后续管理

(一)规范单证备案。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 15 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一是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二是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三是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备案单证的,可以用具有相似内容或者作用的其他资料替代。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纳税人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十年。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例 5:某出口企业出口一批货物 A,已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税务机关核实发现,货代提单"发货人"与报关单"境内发货人"不一致。税务机关对此笔出口业务暂缓办理退税。该货代提单显示商品名称为 B。经核实,出口货物 A 在海关验放后,企业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修改为 B,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如何办理退(免)税?

税务机关对此笔业务修改商品名称的,不予退税,并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1 号)第七条规定视同内销征税。

建议:出口退税成功到账后,千万别大意。后续仍需要按规定收集留存备案单证和及时足额收汇。不得篡改备案单证,发现出口单证涉嫌弄虚作假的,应主动改正,并缴回已退税款。提单发货人与出口人原则上应当一致,特殊情况不一致的,企业应当进行说明,提供对应合同等有关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综合相关资料判断业务的真实性。采用货代提单备案的,符合备案单证规定。建议同时索取船东提单备查,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快核查进度。

(二)规范外汇收汇。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和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应当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年 4 月 30 日前收汇。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情形的,留存《出口业务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其中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年 4 月 30 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收汇,且不得晚于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下列情形外,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举证材料留存备查。税务机关按照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1.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年 4 月 30 日后申报出口退(免)税的;

2.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3.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未满二十四个月的。

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按照规定报送相应收款凭证或者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等申报资料的,视为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收汇或者留存举证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发生相关情形的当月或者次月用负数冲减原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

已按照规定未予办理或冲减原退税申报的出口业务,待纳税人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可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

建议: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汇。原则上"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如果存在由第三方付汇的真实情况,应当将第三方付汇协议、情况说明留存备查。为避免汇率波动带来损失,在合同签订时,可以约定使用跨境人民币(非境内人民币)结算,不影响出口退税办理。对不能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情形的,积极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三)分类管理。税务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1.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如下:

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近 3 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 A 级或 B 级。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近 3 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 60%。持续经营 5 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 A 级或 B 级。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 A 级。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近 3 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 30%。上一年度申报从事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出口退税额,大于该企业全部出口退税额的 80%。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 A 级或 B 级。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 A 级。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2.一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3.三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存在以下不合规情形之一的:对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一类、二类出口企业不配合税务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存在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4.四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存在以下不合规情形之一的: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 D 级;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 2 年;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 C 级;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的;存在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

五、规范证明开具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为纳税人开具电子证明。纳税人确需开具纸质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开具。

纳税人丢失纸质证明需要补办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关于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重新出具证明,并注明"补办"字样。纳税人需要作废证明的,应当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使用的,不得申请作废;未使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关于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的申请》。作废纸质证明的,应当交回纸质证明原件。

六、规范出口退(免)税服务

纳税人可以选择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服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上述提醒服务仅供纳税人参考,不作为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的依据。

纳税人可以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电子数据方式报送本办法规定的表单和凭证,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报送附送资料、收汇材料,并完成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的申报办理。纳税人应当按照明细申报表载明的申报顺序将纸质申报资料装订成册,并妥善留存。

七、规范其他重要事项

(一)规范合同签订。一是依据出口贸易的实际情况,签订与其相对应的合同。属于自营出口的,签订购销合同。属于代理出口的,签订代理出口协议,由委托方申请退税并承担相应责任。属于代办退税的,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协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填有"代办"字样。(老王注:该处应为“代办退税专用”字样)二是不得从事"假自营、真代理"出口业务。三是不得从事"四自三不见"出口业务。即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进行的出口业务。四是可通过中信保对合作外商信用情况进行评估,降低贸易风险。

(二)规范货物购进。一是取得发票环节。取得发票符合"合同流、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四流一致。不得篡改货物名称、规格型号等信息。二是货物运输环节。承担运费的依法取得运输发票,保留收货、发货的运输原始单据备查。三是货款支付环节。通过银行支付有关货款。不得通过地下钱庄等不正当途径进行资金收付。四是货物生产环节。投入产出匹配、生产与出口的货物匹配、生产能力与销售情况匹配。五是优选商业模式,减少中间环节。优选上游供货企业,综合考虑选择合规、信誉度高的出口供货企业作为合作伙伴。六是妥善保管好合同原件、运输单据、验收过磅入库单据、银行转账凭证、付款申请单等单据,证明交易的真实性。

(三)规范出口报关。一是不得买卖报关单信息,通过报关行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二是准确申报出口商品类别,不得将低退税率产品申报为高退税率产品,不得将不退税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三是采用特殊成交方式报关的,应当在出口合同中约定相关单据传递给出口方,应当按规定取得出口运输原始单据,特别是海运提单。有特殊原因无法取得的,应按政策规定取得具有相似作用的单证或有关第三方凭据证实。如 EXW 成交方式,可通过合同协商购买方提供相应的物流运输原始单据,以证明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四是如实准确的向报关行提供填制报关单所需信息。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学习,重点关注"生产销售单位""提运单号""成交方式""合同协议号""境内货源地""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单价/总价/币制"等项目的规范填制,报关单相关内容应当与出口业务保持一致。

例 6:A 企业出口一批服装,企业按自营出口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发现,海关报关单显示"境内发货人"为 A 企业,而"生产销售单位"填写的为 B 企业。该笔出口业务能否办理出口退(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规定,"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包括: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2.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3.……税务机关认为,A 企业存在为 B 企业代理出口的风险,需要排除该风险疑点,遂暂缓办理该笔退税,并进行调查评估。

(四)规范财务核算。财务核算健全是开展出口业务及办理出口退税的基本要求。一是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内控管理制度。二是应当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一般要求:货物出入库有凭证、各项费用按规定取得发票,货物运输取得原始单据等等。三是出口货物应当按照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并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才能申报出口退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转自:税乎网



9 月 20 日青岛线下培训专题:
增值税法下出口退税异地核查、出口退税新政策重要变化及风险、增值税新申报表变化等讲解》:申报期限变化、收汇管理\备案单证变化、免税范围\视同内销征税范围变化、实地核查\函调变化、出口退税供货商异地核查等 (出口企业与上游异地供货企业存在异常关联、货物进销差异过大、开具专用发票占比突增、开向省外发票金额比例畸高、新设立新变更企业下游户数过多、新设立新变更企业购销金额不匹配、供货企业曾被函调系统认定不予退税等等疑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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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口岸操作讲解、无纸化通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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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财税通
专注进出口会计实务、外汇、报关、出口退税、业务实操等培训咨询服务。 由山东省跨境电子商务协会专家库成员、某海关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特邀讲师、中华会计网校特约讲师,中国国际商会跨境电商行业委员会专家讲师、税友亿企赢财税学院专家讲师王术芳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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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财税通 进出口财税通 专注进出口会计实务、外汇、报关、出口退税、业务实操等培训咨询服务。 由山东省跨境电子商务协会专家库成员、某海关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特邀讲师、中华会计网校特约讲师,中国国际商会跨境电商行业委员会专家讲师、税友亿企赢财税学院专家讲师王术芳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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