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d) 的核心职能
102(d) 条款旨在界定 102(a)(2)(抵触申请)中"effectively filed"(有效提出)这一关键术语的法律内涵。
需特别注意:该条款并非用于解释本案的有效申请日,而是专门用于判定前案(即构成抵触申请的现有技术)的有效提出时间。
前案"Effectively Filed"的判定标准
构成抵触申请的前提是:前案必须在本案有效申请日之前“有效提出”。
此处“有效提出”的时间点界定为:
前案享有的最早优先权日(而非其在美国的实际提交日期)。
可追溯的优先权类型
依据美国专利法,以下类型的优先权均可作为判定依据:
第 119 条:外国优先权
第 365 条:国际申请(PCT)优先权
第 386 条:国际外观设计优先权
第 120 条:美国国内优先权(涵盖继续申请、部分继续申请)
第 121 条:分案申请
判定逻辑总结:
若前案享有优先权,以其最早优先权日为准;若无优先权,则以美国实际申请日为准。
只要前案的"Effectively Filed"日期早于本案的有效申请日,该前案在时间维度上即具备成为抵触申请的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