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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小讲堂 | 美国专利法的构成(20):优先权不是配角:102(d) 如何改变抵触申请的判定?

涉外小讲堂 | 美国专利法的构成(20):优先权不是配角:102(d) 如何改变抵触申请的判定? 小美-威世博
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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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专利知识永无止境!让我们学习美国专利法的构成第20讲!


大家好!美国专利法系列学习课程今日迎来收官之作。

第 20 期核心议题:优先权在抵触申请判定中的关键作用——深度解析 102(d) 条款。


102(d) 的核心职能

102(d) 条款旨在界定 102(a)(2)(抵触申请)中"effectively filed"(有效提出)这一关键术语的法律内涵。

需特别注意:该条款并非用于解释本案的有效申请日,而是专门用于判定前案(即构成抵触申请的现有技术)的有效提出时间


前案"Effectively Filed"的判定标准

构成抵触申请的前提是:前案必须在本案有效申请日之前“有效提出”。

此处“有效提出”的时间点界定为:

前案享有的最早优先权日(而非其在美国的实际提交日期)。


可追溯的优先权类型

依据美国专利法,以下类型的优先权均可作为判定依据:

  • 第 119 条:外国优先权

  • 第 365 条:国际申请(PCT)优先权

  • 第 386 条:国际外观设计优先权

  • 第 120 条:美国国内优先权(涵盖继续申请、部分继续申请)

  • 第 121 条:分案申请


判定逻辑总结:

若前案享有优先权,以其最早优先权日为准;若无优先权,则以美国实际申请日为准。

只要前案的"Effectively Filed"日期早于本案的有效申请日,该前案在时间维度上即具备成为抵触申请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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