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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汽车行业境外竞争行为与合规建设指引》的通知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汽车行业境外竞争行为与合规建设指引》的通知 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中心|欧洲
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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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推动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国际化发展,引导企业规范境外竞争行为、加强合规建设,深化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汽车行业境外竞争行为与合规建设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印发供参考。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8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动中国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国际化,引导企业规范境外竞争、加强合规建设,提升跨国经营能力与国际影响力,促进全球汽车行业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从事国际化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国汽车行业企业在境外发生的市场竞争等生产经营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企业境外生产经营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竞争、互利共赢原则,严格遵守我国对外投资、对外经济合作及贸易相关法律法规,积极践行境外履行社会责任、廉洁合规及反垄断合规等工作要求。

第二章 规范境外市场竞争行为

第四条【定价策略】企业应建立以成本为基础、国际市场供求为导向的定价策略,依法做好零部件及整车价格合规管理,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扰乱市场秩序。
第五条【价格梯度】制定整车境外建议零售价时,应依据东道国法律法规及商业惯例,针对不同配置设定清晰价格梯度,避免因价格频繁大幅波动损害消费者利益及品牌形象。
第六条【区域价差】企业应综合考量当地市场环境、税费结构及物流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国家(地区)间价格差异,防止销售秩序混乱。
第七条【渠道管理】企业应尊重东道国经销商、代理商自主定价权并加强合规监督。给予销售激励时,须依规作出明确合理约定并全面履行义务。
第八条【透明标价】境外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依法合规进行透明清晰标价,严禁在标价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费用。
第九条【促销合规】开展有奖销售、试用、折价、赠送礼品及汽车金融优惠等促销活动时,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商业惯例和文化习俗,切实履行合同。
第十条【宣传规范】品牌展示与宣传活动应真实完整披露信息,严禁虚假宣传、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切实维护中国汽车品牌形象。

第三章 提升境外本地化合规经营能力

第十一条【全流程合规】企业应结合政策导向与东道国实际,因地制宜开展经营,确保考察、商谈、建设、生产、定价、采购及服务全流程合规。加强产品出海评估,杜绝不符合目标市场需求的产品出口。
第十二条【风险防控】加强对东道国政治、经济、社会安全及产业风险的研判,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排查隐患,提升境外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质量与服务】建立完善境外质量管理体系与售后服务体系,深化市场研究与适应性开发,提升服务水平以满足当地需求。
第十四条【用工合规】遵守东道国劳动法规,坚持平等机会与公平待遇原则招聘雇员。重视职业技能培训,畅通职业发展通道,完善员工权益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数据安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车联网及自动驾驶相关数据收集、使用、保护及跨境传输合规,严格遵守个人信息处理法规,保护消费者隐私。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遵守中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境外布局与保护,防范侵权风险。规范外观设计、零部件及通信技术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使用,妥善应对争议。
第十七条【反垄断合规】加强境外反垄断合规建设,有效识别、评估和管控法律风险,坚持诚信守法、公平竞争。
第十八条【绿色转型】依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东道国气候法规,推动供应链绿色低碳转型,积极履行环保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动态调整】本指引为一般性指导,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内外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实际动态调整和完善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解释权】本指引由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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