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综合保税区外保税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6〕355号),组织开展综合保税区外开展“两头在外”的集成电路和消费电子产品保税检测业务试点申报工作。为抢抓试点机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成电路检测
针对新研制或生产的集成电路芯片(含晶圆),在芯片研发、晶圆制造及成品封装阶段对芯片的电学参数、功能逻辑、物理特性及可靠性等进行验证与测试,用于确认芯片产品在设计、制造和应用阶段的质量和性能符合标准。
(二)消费电子产品检测
依据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对新生产的消费电子类产品及其组件的安全性、性能指标、兼容性及可靠性进行测试、检验。其中,不含旧件、返修件、失效件、不良品等非全新生产器件的检测分析等业务。消费电子产品包括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智能穿戴设备、视听影音设备、智能家居终端、车载智能终端等。
综合保税区外企业申请开展上述试点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开展该项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对检测货物、检测用料件、检测过程中坏件和检测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等进行专门管理。企业财务、仓库记录中应设置专门科目记录保税检测货物、料件的收发情况以及保税检测收入情况。
(二)应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对检测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并按照海关要求进行申报。
(三)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不可为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
(四)符合监管所需的其他条件。
请符合上述条件且有试点需求的企业,于2026年9月9日前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企业保税检测业务试点申请表》和《综合保税区外保税检测试点需求摸排回执表》(详见附件1、2)。
来源:福州商务
编辑/孙沛宇
责编/吴荆晨
审核/吴择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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