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反垄断行为对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较大。因此,我国越来越重视反垄断的立法和监管,相应地,我国企业面临的反垄断合规压力也将越来越大。对于那些在信息、技术、资源、资金等方面占有竞争优势的企业而言,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是保障依法依规经营的必要举措。
一、反垄断合规的监管态势
(一)反垄断合规立法梳理
我国现行有效的《反垄断法》于2022年6月24日修改并于2022年8月1日起生效。《反垄断法》主要规制的垄断行为是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行政垄断。
《反垄断法》奠定了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基调。与此同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在与时俱进地颁布配套的制度文件。
1、在经营者集中申报方面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在2008年8月3日颁布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并于2018年9月18日进行了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0月23日发布《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生效),进一步阐述了申报的要求和审查标准。
2、在垄断协议方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19年6月26日颁布了《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细化了查处垄断协议的执法权限、认定行为违法的考量因素、行政调查的程序。
3、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19年6月26日发布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明确了反垄断法下各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标准,并罗列了正当理由的适用情形。
4、除前述法律法规外,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还从经营者整体合规层面,出台了《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
指导经营者提高合规管理,鼓励培育公平竞争的合规文化,识别和降低合规风险,加强日常经营的反垄断合规工作。此外,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也为《反垄断法》在特定领域的适用颁布了一系列反垄断指南。这些反垄断指南就具体领域中的反垄断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澄清与说明,为反垄断执法与司法提供了更加细致的指引。
在地方层面,各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也迅速跟进,相继出台了更加细化的企业反垄断合规指引。例如,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发布《上海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2020年后,山东省、河南省、河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苏省、天津市、陕西省等地也相继发布了合规指引文件。除重早《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中的重要内容外,一些省份的反垄断合规指引文件也结合地方经验,对有地方特色的潜在行为加以说明,如《陕西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对建材行业的水泥、砂石、混凝土行业经营者进行了特别提示。
(二)反垄断合规执法实践
1、经营者集中申报
随着反垄断监管力度的加强,经营者集中申报已经成为反垄断执法的重点领域。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执法初见成效,市场监管总局通过一系列处罚和调查活动,引导企业关注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合规问题,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平台“二选一”是反垄断执法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领域的执法重点。市场监管总局通过高额罚款对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强有力的威慑。
3、垄断协议
3.1在纵向垄断协议方面,转售价格维持仍是执法关注的重点。某案的处罚决定书明确指出,对纵向转售价格维持的执法思路为原则禁止+例外豁免。虽然当事人基于“创新”和“社会公共利益”两个理由提出了豁免申请,但市场监管总局均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为由驳回了申请。因此,要在此类案件中成功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难度极大。
3.2在横向垄断协议方面,相关案件中的行业协会主要通过召集会议、发布通知、起草制定文件等方式,协调会员企业实施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分割销售市场和联合抵制交易等方面的横向垄断协议。可见,行业协会的组织性质和特点非常容易导致行业内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风险,这也是反垄断执法的重点领域之一。
二、反垄断合规风险的识别
(一)、反垄断合规风险类型
1、经营者集中申报
经营者达到法律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判断交易是否需要申报时,通常需评估:(1)相关交易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2)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营业额是否达到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包括以下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4)两个以上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第22条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罗列了法律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进行合规风险评估时,应结合公司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2.1不公平价格行为
2.2低于成本销售
2.3拒绝交易
2.4限定交易
2.5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
2.6差别待遇
3、垄断协议
3.1横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涉及固定价格、限制商品产量或销量、限制使用新技术、分割市场和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原则上将直接被推定违法,仅在例外情况下才可以豁免。
3.2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是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纵向垄断协议的类型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和国务院反垄断执行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如独家供应、独家采购、限制经销商的销售地域和销售渠道等)
4、与行政权力有关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根据行为类型,可分为限定交易,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妨碍商品自由流通,限制招投标等。
(二)、反垄断合规风险检测
反垄断合规风险是指对于实际或潜在的反垄断违规行为的预先识别,包括确定具体涉嫌违法违规的风险行为的性质、持续的时间和范围,认定有潜在风险的商业实践行为,评估公司反垄断合规方案。反垄断合规风险检测与公司日常业务运营紧密联系,通常以反垄断合规日常自查、反垄断合规专项检查的方式开展。为实现反垄断合规风险检测,需要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开展合规工作。
1、程序方面的检测工作
在程序方面,反垄断风险检测的操作流程可以设计为发起、执行、优化三个环节。该三个环节由公司的业务部门和法务部门相互配合进行。
1.1发起环节
由业务部门主动发起反垄断检测,经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业务部门通知法务部门此次反垄断检测的具体安排,并作相应准备。
1.2执行环节
业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检测方案、结合上文的合规风险类型进行反垄断风险检测工作,实事求是、全面完整地对其反垄断合规工作开展自评自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自查报告及自查依据材料提交给法务部门。法务部门负责审查业务部门提交的自查报告等文件,并向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出具反垄断合规风险分析报告,告知本次自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对于不符合合规要求的事项提出整改建议。
1.3优化环节
业务部门将根据反垄断合规风险分析报告,结合自身业务实际情况,形成合规整改方案,落实改善反垄断合规自查中发现的各项问题。
2、实体方面的检测工作
在实体方面,反垄断合规检测可按照业务运营的不同阶段,根据上述合规风险类型进一步细化。反垄断合规风险的检测可分为协议起草、产品设计和日常运营三个阶段。
2.1协议起草
协议起草阶段应重点关注公司在签订合作协议时是否存在达成或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的风险,参与的投融资交易是否触发了公司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
2.2产品设计
产品设计阶段应重点关注特定产品的价格、营销策略,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合作模式是否存在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风险。
2.3日常运营
日常运营阶段应考虑公司的日常经营或管理活动是否存在垄断行为,考察的对象包含公司的运营策略、参与行业竞争的行为、标准协议模板、内部制度文件、商业安排等事项。
(三)、反垄断合规风险评级
为更直观地掌握反垄断合规风险的情况,企业可以针对风险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风险类型,梳理出风险点,并区分各风险点的风险程度,通常可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无风险四类风险等级。
2、常见的高风险垄断行为
三、反垄断合规计划的打造
1、搭建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
设计反垄断合规的整体风险防控体系,需要考虑到各个维度,在此以时间维度为例,将合规体系分为:
1.1事前审查与预警制度
事前合规制度的目标是明确反垄断合规的管理组织和工作内容,整理反垄断法律法规,向员工输出反垄断合规知识,设计贴合业务需求的反垄断法律风险预警机制。
1.2事中检查与风险应对
1.2.1反垄断日常法律风险评估
1.2.2反垄断专项法律风险评估
1.2.3反垄断监管应对
1.2.4反垄断诉讼
1.3事后问责与制度优化
事后的反垄断合规主要是为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复盘风险事件中暴露的合规问题,进而完善内部的合规管理和制度优化。
为确保反垄断合规制度的落地实施,企业需要制定事后问责制度,可以由法务部门根据事后调查掌握的情况,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向管理层提出人员处理意见,由管理层作出最终处理措施,由人事部门予以执行。
2、反垄断合规管理资源配置思路
反垄断合规资源的配置设计并没有固定的参考标准,需要结合企业的自身需求和发展来灵活安排。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对反垄断合规的需求有较大差异,并且能够向反垄断合规管理投入的资源也不尽相同。通常而言,企业可以参考自身的经营规模和面临的风险,评估企业对反垄断合规的需求程度。
同时,企业还需要考虑自身的风险状况,考量企业的经营及所处的行业性质,企业是否拥有中间商、咨询机构、合作商、经销商,企业和客户群体及竞争者状况等。
3、反垄断合规评估方法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启动专项的反垄断合规评估。为提高专项评估的有效性,企业在最初制定专项评估方案时,应明确专项评估的目标、对象、范围、期限以及预期效果。
此外,应组织评估小组制定专门的评估手册,向评估小组提供足够的资源支持,以实施评估手册的各项内容。具体而言,评估小组应有权审阅一定保密等级的协议、商业策略等文件。视情况需要,评估小组还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3.1监控与竞争对手/合作伙伴的商业联络
3.2参与及审核各级经营管理层的重大商业决策
由于部分反垄断风险具有隐蔽性,不易确定风险大小,除文件审阅外,评估小组还可以考虑实地排查风险,访谈管理团队、服务商及其他合作伙伴、商户及其客户,就排查事项对商户或消费者进行抽样调查,抽查合同、业务规则细则,形成反垄断风险专项排查报告。
邦凯科技园将会一直坚持开展丰富的产业服务活动,为产业园区内的企业们赋能,构建完善的科创生态,助力光明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