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支付一定要有敬畏之心,否则迎来的不一定是财务自由,还有可能是牢狱之灾。
2025年6月16日,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金某、杨某、陈某3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三年,各并处罚金500万元至250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原判。涉案公司的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和代理商等涉案人员另案处理。
一、从"正经生意"到发现"新商机"
2020年11月,在某投资管理公司工作的金某因收入不稳定萌生创业念头,注册成立了仁某网络技术公司,做起了聚合支付——把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聚合到一个平台上。
为方便经营,他拉来了从事POS机和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杨某。杨某手握第三方支付渠道资源,二人一同完成聚合支付技术服务备案,合伙经营。但市场调研后他们发现:聚合支付竞争太激烈,这门生意难以长期维系。
转机出现在一次闲聊。金某从杨某处听说"线上信用卡套现市场需求量很大",两人一拍即合,决定把这项业务作为公司主营方向。2021年2月,"君某付"App上线。
二、一套"看上去很正规"的套现流程
这款App的操作路径设计得相当"精巧":平台招揽一批代理商,由代理商发送邀请码邀请用户注册。用户只需提供身份信息和储蓄卡账号,代理商就把客户信息绑定在公司分配的虚拟设备码上(类似POS机序列号),再发送给第三方支付公司注册商户。
商户"注册成功"后,用户在App内绑定自己的信用卡,输入套现金额完成支付——信用卡额度就变成了储蓄卡里可随时支取的现金。而所谓的交易和商户,全部是虚构的。收费也很直白:每笔业务3元,外加套现金额的6‰。
办案检察官梳理后台数据后发现,App内大部分商户信息并非自主注册入驻,而是由平台运营方通过后台系统批量导入,商户主体、经营场景、交易信息均存在严重虚假。
三、定罪的关键:钱到底去哪儿了
"判断这个App的实际经营内容与行为性质,是本案的核心。"办案检察官表示。表面看,用户是在App内的"合作商户"处正常消费支付。但检察机关穿透审查资金流向后发现:用户的信用卡被扣除交易金额及手续费后,资金并未流入商户账户,而是被直接划转至用户本人名下的储蓄卡中。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金某等人的行为,正是典型的虚构交易、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这种模式把信用卡的消费信贷功能,变相转化成了现金——严重违反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管理的规定,扰乱金融管理秩序。
四、25亿是怎么算出来的
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是办案中的另一大难题。
检察机关依托司法审计报告,对每笔套现资金做穿透式审查:从用户信用卡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清算,到资金最终转入储蓄卡,全流程核验,比对虚拟交易订单金额、手续费扣除记录与实际到账金额。
最终确认:2021年2月至2024年1月,金某等人通过"君某付"App非法套现25亿余元。
同时,围绕"代理商、资金流、返点费"三大要素,检察机关还原了利益分配机制——返点费按"公司—股东—代理商"的层级分配,核心成员按持股比例和职责分工取利,代理商按发展客户的套现金额拿返点。
一个关键细节是:所有代理商均未签订合法代理合同,公司也未对代理商资质做任何合规审核。这反过来印证了公司通过代理商扩大非法套现规模的主观故意。
五、谁该担责,谁不该
检察机关结合股权结构、职责分工与实际行为,作了分层处理:
金某:持股34%,公司实际负责人,全面统筹经营、决策套现业务模式——主犯
杨某:持股20%,负责对接与维护第三方支付渠道,为非法套现提供关键支持——主犯
陈某:持股5%,仅参与支付渠道对接,起辅助作用——从犯
行政、后勤人员:未参与决策、操作及利益分配,对核心业务性质不明知——侦查初期即建议公安机关甄别,依法不纳入刑事追责范围
2024年1月案发,宝山区检察院即介入引导侦查,对App及网站系统全面数据镜像固定;4月7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7月19日提起公诉。涉案公司的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和代理商等,另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