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法说】
海关检验检疫常见违法行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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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C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合金钢丸”,申报商品编码为732690199(无检验检疫监管类别),不属于法定检验商品。海关在查验过程中发现异常,经依法归类认定,该批货物实际商品编码应为7205299000(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类别为N),属于法定检验商品。经计核,涉案货物货值为人民币2700元。当事人将法定检验出口商品申报为非法检商品并在未报检的情况下擅自出口,已构成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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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当事人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予以行政处罚。鉴于涉案货物金额不满5000元,且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执法并及时对货物进行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其附件1《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第10项之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
以案释法·问答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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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面巾纸,申报商品编码为48030000,检验检疫类别为M。海关在对上述货物实施目的地查验时,发现该公司在货物未经检验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部分货物。经计核,违法货物货值为人民币3200元。当事人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使用,已构成擅自使用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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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擅自使用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予以行政处罚。经查实,该违法行为发生前24个月内,当事人无同一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领域监管规定的行政或者刑事违法记录。同时,涉案货物金额不满1万元,且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配合海关执法并对货物进行处置。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第七条第二款及其附件2《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第5项之裁量,认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
以案释法·问答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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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商品要依法报检:无论进口还是出口,依据法律规定需要进行检验的商品均须依法报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或销售、使用。
法检商品要准确归类:企业应准确掌握商品的归类规则,如实申报商品编码,建立归类自查机制,避免因申报商品编码错误导致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