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人工智能法》具备一定的域外效力,中国 AI 企业出海欧盟面临多重合规挑战。本文以该法案为核心,对比中欧 AI 监管框架,梳理二者在风险分级、透明度义务、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上的差异,剖析数据跨境、算法治理、法规叠加带来的合规冲突,并从风险识别、事中合规落地、事后应急处置三个维度,提出全周期合规策略,助力出海 AI 企业平衡技术创新与域外监管要求。
引言
在全球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AI的相关治理规则也在持续演进。2024年8月,欧盟《人工智能法》正式生效,该法案带有一定域外效力,可能对面向欧盟提供服务的境外AI企业形成规则约束。随着国内生成式AI产业向外拓展,欧盟地区已成为不少中国AI企业的目标市场,而中欧的AI治理理念与制度框架存在客观差异,出海企业可能面临合规风险。
本文以欧盟《人工智能法》为主要参照,梳理中国AI企业进入欧盟市场遇到的监管冲突,对比中欧AI监管的共性与差异,分析实践中的合规矛盾,探索可供国内AI企业参考的合规思路,帮助企业在技术创新与域外合规之间寻求相对平衡,为国内AI产业开展海外业务提供实践层面的思考。
01
中国AI企业出海欧盟现实案例与合规警示
(一)中国AI企业出海的域外监管案例
大模型大多采用云端服务模式,即便企业没有在欧盟设立实体,在符合欧盟法规域外适用条件时,向欧盟地区用户提供AI服务,即可能受到欧盟相关监管约束。DeepSeek在意大利遭遇的监管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部分中国AI企业出海初期容易触碰的法律风险:2025年1月28日,意大利数据监管部门向DeepSeek发出问询,关注其是否符合欧盟GDPR要求(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暴露的核心问题包括但不限于:DeepSeek作为数据控制者,未在欧盟设立机构,也未指定欧盟代表;隐私政策未披露标准合同条款、约束性公司规则这类跨境传输保护措施,对于数据存储期限、未成年人数据保护的内容也存在信息不全、表述模糊的问题。最后,意大利监管部门在当地对DeepSeek采取数据处理限制措施,相关服务在当地面临受限风险。
该案例折射出部分出海企业的共性处境。不少AI产品研发优先适配国内制度环境,对欧盟相关法案带来的合规压力预估不足。当产品面向欧盟开放,若模型训练逻辑、数据处理、输出管控没有结合当地规则做出适应性调整,就容易受到监管关注,除了短期业务损失,还可能影响企业在欧洲的品牌口碑,增加后续市场开拓成本。
(二)欧盟AI监管规则体系落地
欧盟《人工智能法》正式生效,法案既对受规制的AI产品范围作出规范,也对产业链参与主体进行角色划分,法案将主体划分为提供者、部署者、进口商、分销商、欧盟授权代表等不同角色,不同主体对应差异化的法律责任;同时法案也构建起四级风险分类监管体系,其中高风险AI为监管重心,提供者通常需要履行风险管理、数据治理等法定义务。出海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由此带来的各项合规义务。
2025年,GPAI CoP(General-Purpose AI Code of Practice,通用人工智能行为守则)最终版本公布,为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相关义务提供实践参考,围绕透明度、版权、安全与保障三大方向设置实操指引。由此,欧盟形成《人工智能法》主体法案、通用AI配套规则、GDPR数据保护规则相互结合的监管体系,既关注AI算法本身,也约束底层数据处理,共同构成中国AI企业布局欧盟需要考量的制度背景。
02
中欧AI监管制度对比及衍生的合规冲突
(一)欧盟《人工智能法》分级监管核心构造
欧盟《人工智能法》采取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划分不可接受风险、高风险、有限风险、低风险四级AI风险类别,划定各类别对应的法律规制边界。不可接受风险的AI应用因可能与欧盟基本权利相冲突,原则上禁止投放市场;高风险AI是监管重点,覆盖教育、就业、公共服务、关键基础设施、司法、生物识别等场景;有限风险AI以透明度相关要求作为主要规制手段;低风险AI一般不设置强制义务,更多依靠行业自律治理。
针对高风险AI系统,提供者需要落实系列法定义务,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理机制,做好数据治理工作,履行透明度输出义务,向部署方说明系统能力与局限,留存文档以备监管调取,部分部署者还可能需要开展基本权利影响评估,研判AI运行带来的各类权益影响。
(二)我国AI领域现行监管制度框架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生成式AI领域的重要规范,立足国内数字产业实际,主要约束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聚焦训练数据合法性、个人信息保护、生成内容治理。规则强调平台主体责任,要求企业维护知识产权,防范有害内容输出,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明确数据出境应当遵循国内数据出境安全相关规定。
总体上国内监管较为看重服务应用端治理,兼顾产业创新,相较于欧盟,在算法可解释性、强制技术文档留存方面,没有设置同等细化的强制性技术条件。
(三)中欧AI监管制度的共性与分歧
中欧AI监管存在不少共通逻辑。双方均关注算法可能带来隐私泄露与违法信息生成等安全隐患,重视企业主体责任,倡导开展风险治理,尝试在产业创新和安全管控之间取得平衡。
同时两套制度也存在若干差异。第一,风险分级逻辑不同。欧盟以AI应用场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潜在危害划分风险等级,重点规制高风险场景产品;我国更多以生成式AI服务总体作为规制对象,设置通用性合规义务。第二,透明度义务强度有区别。欧盟对高风险AI提出较为严格的透明度及信息披露要求;我国更侧重AI生成内容标识,未对模型底层算法可解释性设置普遍强制要求。第三,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思路不一样。我国的制度设计以安全评估为核心,对达到法定申报条件的数据出境场景,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履行相应程序,体现出事前管控、政府主导的风险防范逻辑;欧盟的框架以充分性认定为基础,标准合同等工具为补充,在宏观层面先对目标国家或地区的保护水平进行整体评估,认定充分即可自由流动,未获认定时则通过合同、公司规则等市场化手段补足保障,整体呈现分级管理、多元自治的开放型思路。二者虽都有标准合同等共通工具,但其逻辑起点和主导机制并不相同。
(四)中国AI企业面向欧盟市场的现实合规冲突
一是跨境数据流动的协调难题。国内部分重要数据存在境内留存相关要求,而欧盟通过充分性认定或标准合同条款等机制,在保障到位的前提下允许个人数据跨境传输。部分企业直接沿用国内数据架构,没有在架构层面清晰区分欧盟用户个人数据与非个人数据,较难同时兼顾两地规则,提升了数据合规的难度。
二是算法治理层面的现实难点。欧盟对高风险AI提出算法公平评估、偏见排查等要求。部分国产大模型研发阶段优先侧重效果优化,偏见测试、透明度义务配套机制虽已有相关规定,但仍与欧盟强制性合规要求之间仍可能存在差距,进入欧盟市场之后,可能较难匹配当地监管的技术导向。
三是双重法规叠加带来的合规负担。出海企业同时受《人工智能法》与GDPR约束,前者聚焦AI全生命周期,后者规范个人数据处理,义务相互交织。以高风险AI数据治理为例,企业既要满足数据集质量、偏见管控,又要落实数据最小化、数据保护影响评估,多重义务叠加抬高合规成本,实践中容易出现顾此失彼的情况。
03
中国AI企业布局欧盟市场的合规应对路径
(一)事前开展风险识别定位
正式向欧盟上线服务前,企业应参照欧盟《人工智能法》开展产品风险等级研判,结合实际使用场景评估风险类别。若属于高风险AI,企业需提前启动合规准备工作;若涉及通用人工智能模型,则需遵守相关的透明度、版权及技术文档等相关监管要求。
风险识别阶段应形成书面评估材料,梳理产品可能对欧盟民众基本权利造成的潜在影响,整理适用的法律清单,包含《人工智能法》、GDPR等。在符合适用条件时,非欧盟企业还需提前遴选并任命欧盟境内授权代表,完成主体层面前期筹备,降低合规风险。
(二)事中落实数据与算法合规义务
首先,做好数据分类管理。区分个人数据与非个人数据。处理欧盟自然人个人数据跨境传输时,参考GDPR评估标准合同条款等工具的适配性,兼顾国内数据安全与欧盟传输规则。有条件的企业可搭建相对隔离的数据处理架构,分开管理欧盟与国内业务数据,减少混同带来的隐患。落实隐私保护设计,贯彻数据最小化,完善访问权限管控。
其次,落实透明度相关工作。面向使用者准备详实使用说明,写明系统能力、局限性、输出解读方式、人工监督举措。落实AI生成内容的标识义务,确保符合法案透明度义务相关条款。
再者,按照留存要求,编制全套技术合规文档,涵盖风险评估报告、数据集治理记录、测试验证报告、人工监督方案、系统日志留存机制;在适用高风险AI规则的情况下,相关文档和技术档案应按法案要求持续更新并留存,系统日志也应在企业控制范围内按要求保存,以备成员国市场监管机构调取核查。
同时推进算法风险排查,梳理算法歧视、权益侵害等潜在风险,开展偏见测试并配套应对手段。考虑到大模型黑箱的客观技术现状,不宜简单要求完全拆解底层算法法,但需要面向使用者搭建结果解释机制。此外也要完善人工监督流程,保留人工干预的操作路径,从而缓释算法出错带来的风险。
(三)事后建立域外监管事件应急处置流程
建立欧盟监管动态跟踪渠道,跟进监管机构发布的指南、处罚案例、细则修订,结合变化更新内部合规清单,提前预判业务调整方向。
制定监管事件内部响应预案,明确法务、技术、产品部门分工。收到监管问询、立案通知时及时启动预案,法务负责对外沟通,技术准备文档、评估整改方案,产品评估业务调整,尽量减少响应滞后带来的不利后果。
搭建上线后的市场监测与事件上报机制,跟踪AI系统在欧盟的实际运行。一旦出现严重事件或可能影响自然人权益的风险事件,按照法案事后监控、严重事件报告的要求开展上报,落实补救举措,降低事件发酵的负面影响。
结语
欧盟《人工智能法》的域外效力,给出海中国AI企业带来了合规门槛,数据跨境协调、算法治理难点、多重法律叠加等问题,对海外业务拓展形成一定挑战。与此同时,外部监管约束,也可以推动国内AI企业进一步完善算法治理与数据保护能力。
中国AI企业布局欧盟,不宜直接复制国内业务模式,需要正视不同地区监管体系的客观差异,搭建覆盖风险研判、业务运行管控、事后事件处置的全周期合规体系。在尊重当地法律的基础上发挥自身技术优势,稳妥推进海外业务落地。
参考资料:
感谢实习生徐子萱对本文写作的贡献。
团队成员
蔡建宇 Jeffery
合伙人
jeffery.cai@tahota.com
蔡建宇律师专注于智能制造产业法律服务与“一带一路”相关法律事务,客户覆盖液晶显示、半导体、储能、新能源汽车、智能设备等多个领域,担任多家制造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处理产业链商事争议、刑事控告及企业合规等实务问题。他曾多次为中国企业提供中东、非洲等地的属地化法律服务,具备丰富的跨境实践经验。
杭丽 Lily
合伙人
lily.hang@tahota.com
杭丽律师专注于跨境投融资、企业出海等领域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TMT、消费零售、医疗健康、人工智能等多个行业板块。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商业洞察力,杭律师善于从客户商业目标出发,提供兼具战略性和实操性的综合解决方案,成功助力众多企业实现全球化战略布局。
周游 Lillian
顾问
zhouyou@tahota.com
周游律师专注于跨国数据合规体系搭建、人工智能与航空航天的法律服务,拥有美国纽约州执业资格和多年北美执业经历,经CIPP-E欧盟隐私合规认证,具备跨法域实务落地能力。周律师主导参与的跨境并购、不动产投资及融资项目总额累计超过20亿美元,所涉司法区域包括美国、加拿大、巴西、日本、印度、澳洲及东南亚地区。
苏琪雯 Sukki
律师助理
suqiwen@tahota.com
苏琪雯专注于公司商事、企业合规、知识产权及人工智能相关法律服务,曾参与多家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及科技企业的境内外投资、公司治理与合规项目,具有投融资、跨境商事及争议解决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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