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投资方为自然人(个人股东),个人股东减资撤资并且实际有取得所得,涉及的税种参考下述:
一、个人所得税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如果仅减少尚未缴纳数额的出资,公司无需支付或退还任何款项给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无任何所得,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也涉及到实收资本的减少,且根据减资时公司净资产计算出该股东可拿回的金额是否涉及未分配利润,如涉及未分配利润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减资时公司净资产为负,则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一)撤资收回金额>投资成本:需要交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率20%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撤资收回金额偏低却无正当理由:税务局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撤资收回金额<投资成本,但有正当理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以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二、增值税
(一)自然人收回货币减资款:不征增值税;
(二)以非货币资产作为减资对价交付个人,由被投企业视同销售缴增值税,自然人接收资产不缴增值税。
三、其他税种
取得房产、土地作为减资对价,自然人需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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