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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刷单297万被吊销执照,税务风险才刚开始

典型案例:刷单297万被吊销执照,税务风险才刚开始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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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例总结本案虽由市场监管部门以虚假宣传和刷单炒信作出处罚,但从税务视角看,该健康管理公司暴露出的涉税风险极为典

案例总结

本案虽由市场监管部门以虚假宣传和刷单炒信作出处罚,但从税务视角看,该健康管理公司暴露出的涉税风险极为典型,值得深入剖析。

一、刷单收入与真实收入的税务处理风险。 该公司对公账户累计收入509.9万元(含刷单提现金额),其中刷单金额达297万余元。刷单形成的平台交易记录和资金流水,在税务大数据比对中会被视为企业销售收入。若企业按平台数据全额申报,将虚增收入、多缴税款;若自行剔除刷单部分,又必须提供完整真实的刷单证据链,否则极易被认定为隐匿收入、虚假申报,构成偷税。刷单资金“支付—回流”的闭环若与发票开具、纳税申报不匹配,还可能触发虚开发票风险。

二、广告宣传费用凭证缺失的税前扣除风险。 该公司广告宣传费用共计52.87万元,但其中47.18万元用于推广宣传视频、拍摄制作网页等,当事人无法说明具体用途,也无法提供相关凭证。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无合法有效凭证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若已列支需全额纳税调增。

三、虚构资质、虚假宣传背后的“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风险。 企业通过篡改专利证书、伪造理疗师资质、杜撰医学术语等手段包装品牌,这些虚假材料若同时用于申报政府补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事项,将构成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面临补税、罚款乃至刑事追诉。

四、吊销营业执照后的税务清算义务。 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应当办理税务注销清算,结清全部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若未依法清算即注销,税务机关仍可追溯检查并追缴税款。吊销执照不是税务责任的终点。

五、对消费者的警示。 此类以虚假宣传吸引消费者的机构,其经营收入往往存在大量未开票、不入账情形,消费者付款后难以取得合法凭证,一旦发生纠纷维权困难。消费者应警惕此类“神效”宣传,选择正规医疗机构。


温鹿市监处罚﹝2026﹞607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温州XXX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罚款金额(元) 1,800,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6-05-13 

发布日期 2026-05-13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温州XXX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设立注册,由其法定代表人卢某创立“XXX”品牌,品牌围绕为青少年物理增高、形体矫正和疼痛理疗三大项目展开,并通过直营店和加盟店的模式,覆盖全国

当事人制作宣传单、宣传册、装修设计、宣传视频等用于经营中使用与供“XXX”品牌加盟商、门店宣传使用,并指导加盟商、门店借助上述宣传材料对消费者开展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情况如下:

1、虚构品牌创始人卢某和李某某的身份、履历和专业背景以及实际不存在的研发团队和科学机构。

当事人在其公司宣传单和招商宣传册,以及门店装修设计进行展示宣传称其公司创始人卢某和李某某本人拥有德国法兰克福医学院研读毕业的医学背景,称其“拥有德国法兰克福的资深专家和中国中医院专家学者所组成的核心技术团队”和“拥有自己的医学研究院”。

但两人实际并未在德国法兰克福医学院研究学习,取得毕业证书,实际并未拥有相关团队,其所谓的中国中医院专家学者为与个别卫生院医生存在合作关系,且并未设立医学研究院。

2、篡改与儿童物理增高无关的专利证书、理疗师资质证书。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以及品牌旗下门店装修时,均展示相关专利证书、理疗师团队和对应的理疗师资质证书。

当事人擅自将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107190.3,已失效)和发明专利(专利号:20194974.4)的专利名称“舞蹈基本功万能训练架”改成“基本功万能训练架”进行展示。

同时,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20216894.2)的专利名称“理疗仪(美容仪磁力环)”改成“理疗仪”进行展示。

另将实验室超声波生物处理系统的发明专利证书(专利号:CN20106593.3,从他人处购买)的专利权人从原申请人“北某某大学”修改为“温州XXX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展示的九名员工的理疗师资质证书的发证时间均被当事人擅自修改提早两年的发证时间。

3、虚构设备增高功效、夸大增高效果、编造虚假医学术语。

当事人通过视频、宣传册、宣传单及口头话术,无科学依据宣称声波类设备可刺激骨骺线细胞活跃度、促进骨骼生长以实现增高;

擅自宣传物理增高项目可达3-8厘米增高效果,相关客户数据统计、腿部DR片评估增高空间的方式均缺乏科学支撑;

同时自行杜撰不存在的“骨骺线细胞活跃度”医学用词,并在宣传视频中将该虚假概念进行百分比量化表述,误导消费者。

4、通过刷单虚构某平台团购销量。

2025年7月至9月期间,为了虚构某平台团购的销售状况和用户评价,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卢某授意其公司员工对其某平台店铺的团购商品进行刷单,以此提高店铺排名和增加店铺曝光度,吸引更多消费者,刷单金额达297万余元。

经对当事人温州XXX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流水调查确认,当事人至今对公账户累计收入共计5099034.94元(包含刷单提现金额)。

另查明,当事人广告宣传费用共计528695元,其中用于制作“XXX”品牌儿童物理增高虚假广告宣传展板、世贸中心企业文化墙、宣传册的费用共56895元,其余471800元用于推广宣传视频、视频拍摄、制作宣传网页,但当事人无法说明用于拍摄哪些视频和宣传网页,也无法提供相关凭证,故实际总违法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设计和制作虚构其公司人员、团队和资质等背景的宣传单、宣传册等,制作发布夸大功效的宣传视频,利用上述宣传材料指导加盟商、门店对消费者开展虚假宣传,并组织工作人员对其平台店铺的团购商品以刷单方式虚构销售状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

当事人制作上述宣传单、宣传册、宣传视频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处以罚款1800000元,上缴财政;

二、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XXX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案

处罚结果 

本局认为:当事人设计和制作虚构其公司人员、团队和资质等背景的宣传单、宣传册等,制作发布夸大功效的宣传视频,利用上述宣传材料指导加盟商、门店对消费者开展虚假宣传,并组织工作人员对其平台店铺的团购商品以刷单方式虚构销售状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

当事人制作上述宣传单、宣传册、宣传视频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处以罚款1800000元,上缴财政;

二、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禄会问税 2026-05-13。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习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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