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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半挂车上装卸货物的驾驶员,是否属于车上人员险的赔付范围?

在半挂车上装卸货物的驾驶员,是否属于车上人员险的赔付范围? 山东旭康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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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半挂车上装卸货物的驾驶员,是否属于车上人员险的赔付范围?


在半挂车上装卸货物的驾驶员,是否属于车上人员险的赔付范围?



PART 01

基本案情

董某是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实际所有人,其中牵引车登记挂靠在某公司名下。


吴某受董某雇佣,担任该牵引车驾驶员。2025 年 4 月,董某以挂靠公司的名义,为案涉牵引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商业险项下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


保险示范条款约定:车上人员,是指事故发生瞬间,身处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者车体上的人员,包含正在上下车的人员;保险期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人身伤亡,且不在免责范围内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赔付。


2025 年 6 月,吴某在案涉半挂车上捆绑封车绳时,不慎从挂车跌落受伤。事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双方诉至法院。


PART 02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吴某受伤是否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付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定,吴某属于车上人员险赔付对象,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金支付义务,理由如下:


第一,吴某符合车上人员险的主体资格。车上人员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需要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结合保险条款约定,吴某是董某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事故发生时,吴某正在半挂车车体上捆绑封车绳,符合保险条款中 “司机” 以及 “车体上的车上人员” 认定标准,属于合同约定的车上人员,案涉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畴。


第二,事故发生于车辆使用过程中。

货运车辆的使用不能狭义理解为车辆在路上行驶,车辆使用包含动态行驶与静态作业环节。货运车辆的完整作业流程包含装货、运输、卸货,都是车辆使用的组成部分。吴某作为驾驶员,在挂车车体上封装货物,是保障车辆继续开展运输作业的必要行为,属于正常使用车辆的环节。保险条款与保险单中,没有将该情形列为免责事项,因此本案不存在保险免责情形。


第三,承保牵引车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车上人员险赔付责任。

根据交强险相关规定,挂车无需强制投保交强险。牵引车与挂车组合使用构成一个整体,挂车无法单独上路,牵引车脱离挂车也失去货运价值,二者结合才具备上路条件与使用功能,事故风险也来源于两车组合使用。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牵引车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再由商业险保险公司按合同理赔。本案牵引车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吴某在半挂车封绳时跌落受伤,应由牵引车的保险公司按照车上人员险承担赔偿责任。



PART 03

法官说法

保险合同属于特殊民事合同,具有射幸合同、格式合同的特点,同时具备风险分担的社会保障功能。解读保险合同应当秉持公平原则。


本案保险条款将车上人员界定为事故瞬间处于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含上下车人员),并未对 “车辆使用” 作出限缩解释。


对于货运作业车辆,驾驶人即便离开驾驶座位,但身体仍处于车体之上、在开展车辆配套作业时受伤,应当认定属于车上人员,纳入车上人员责任险赔付范围。判断是否属于保险意义上的 “使用车辆”,不能只看车辆是否处于行驶状态,需要结合车辆类型、用途以及完整作业周期,兼顾动态、静态场景综合判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  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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