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单制定工作 · 申报指引
① 高企资格
在2026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同时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② 2025年度高企指标达标
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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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人员占2025年职工总数比例达标 -
• 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达标 -
• 2025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比例达标
③ 制造业销售额占比超50%
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行业属性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制造业"门类(C类)
④ 税收合规
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内: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⑤ 销售额口径
委托外部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规定的情况下,其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
📌 名单按月审核推送——地方工信部门原则上于2026年9月起每月底前将通过的企业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原则上于2026年11月起每月底前反馈政策执行情况及减税成效。
✅ 优惠内容
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抵减前应纳税额为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择优选择适用,但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算例:某企业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00万元 → 形成加计抵减额50万元;在存在足额应纳增值税的情况下,可直接抵减50万元税款。
❌ 不得计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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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对应的进项税额 -
• 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 -
• 委托加工回购业务中,原材料、半成品部分的进项税额(仅就加工费部分计提) -
• 按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 注:政策享受时间可追溯至2026年1月1日,并非从申报通过当月起算。
分支机构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企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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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由总公司所在地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 -
•非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分别由所在地确定能否享受
📌 总结
5%加计抵减是与企业经营规模直接挂钩的持续性税收红利。符合"高企 + 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 制造业销售额占比超50%"三个基本条件的企业,建议在申报窗口开放首月即完成申报——老名单企业9月即可提交,新申请企业10月起提交,均截止至2027年4月10日。
本文仅供政策解读参考,具体申报以官方最新通知及申报系统要求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