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再起波澜,5月1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即25号文,其中提到,“《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62号文)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这也就意味着,去年年底出台的以清理类似以税收返还为手段的招商优惠政策的62号文被正式“叫停”。
在解读25号文之前,不如先来回顾下62号文出台后的半年时间内,对地方招商和落地企业产生了怎样的作用。实际上,62号文的“出台”与“叫停”之间,有着清晰的发展脉络。
2014年底,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62号文),明确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清理相关优惠政策,既要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还要规范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
而从62号文公布开始,关于如何将政策具体执行落地的疑问就没有停止。这份旨在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建立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文件,却不断的被“解读”为“国家将取消所有优惠政策”。一时间,引发了地方政府和落地企业的双重慌乱,一方面,地方政府招商,尤其是中西部地区招商以往的政策优势“荡然无存”,另一放方面,各地近几年招引的包括台商在内的众多落地企业也陷入了恐慌。
面对62号文引发的双重慌乱和疑问,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先是在今年两会参加四川代表团审议时表示,“要正确理解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这个文件(62号文),所谓要清理的,是指那些不合法的、不合理的、形成恶性竞争、不正当竞争的一些所谓的优惠政策。”并提醒地方政府特别是西部地区的政府,“从实际出发,自己去把握好平衡。”
3月15日,李克强总理回答台湾记者提问时,首次提到“定心丸”,并表示,保持对台商的合理优惠政策。一个月后,李克强总理在福建自贸区考察时,面对台商代表,再次强调,对台商优惠政策不会改变,已经制定的政策、已经签订的合约继续有效,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而随后出台的25号文,更像是台商承诺的“扩大”执行版本。
具体来看25号文,我的看法是,这是一次对地方出台的不合理、不合法招商优惠政策的“死刑缓期执行”,而不是所谓的“无罪释放”。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25号文中提到,“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无论是“规定期限”还是“过渡期”,25号文都是在给地方政府和落地企业一个缓冲期,以适应62号文短期内对地方招商带来的影响,但是从长远来看,62号文的出台有利于建立全国统一市场,避免恶性竞争和重复建设,也减少了地方土地资源的浪费,是招商引资发展必然趋势。在缓冲期过后,地方出台的不合法的、不合理的、形成恶性竞争、不正当竞争的一些所谓的优惠政策的“死刑”仍将继续执行。
其次,25号文中提到,“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这就给落地企业的一颗带有“计时器”的定心丸。实质上,以不合理优惠政策来“支撑”发展,长远看对于培养企业的竞争力其弊大于利。落地企业真正该做的是,利用好缓冲期,积极谋划转型升级,带领企业走良性发展的长久之道。第三,25号文中提到,“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这意味着,对于不合理优惠政策,施行的是“新老划断”原则,新招商的企业,将严格限制地方税收优惠,但对过去的投资,则给予较大的弹性,通过设置优惠政策的退坡机制,渐进地而非一刀切式地解决问题。
总之,清理不合理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确是应该的,符合中国改革深化的大方向。25号文的出台,是建立在62号文引发的招商慌乱基础上的临时补救措施,为62号文的落实给予一定弹性空间。长远来看,62号文提到的一系列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会逐一实现,毕竟,只有逐步消除地方保护和不正当竞争,才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最终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来源:凤凰财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