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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2015年电子商务工作要点》解读

商务部《2015年电子商务工作要点》解读 AI大思潮
201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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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全年最终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1.2%,在“三驾马车”中居于首位。网络消费在整

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全年最终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1.2%,在“三驾马车”中居于首位。网络消费在整个消费中增速明显,2015年1-4月份,网上商品零售额8690亿元,增长40.3%,网上服务零售额1745亿元,增长43.9%。

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落实“互联网+”行动计划,发挥电子商务拓市场、促消费、带就业、稳增长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商务部4月3日印发了《2015年电子商务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从三方面确定了电子商务工作的16项重点任务,全面推进以互联网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在商品流通和对外贸易领域的应用,包括促进农村电商和跨境电商发展以及加快推进电子商务立法等内容。

电子商务已成经济发展新的原动力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创造了新的消费需求,引发了新的投资热潮,开辟了就业增收新渠道,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新空间,成为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新力量,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原动力。

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13万亿元,其中,网络零售市场交易额达2.8万亿元,同比增长49.7%,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稳居全球第一。另据idc咨询公司预测,2015年电商将带动中国直接及间接就业3000万,电子商务渗透率将突破60%。

目前,全球电子商务经济在高速发展中竞争激烈,美国、欧盟、亚洲的发展速度和交易规模交替赶超,发达国家主导世界新经济潮流意图明显,中国一批龙头电商企业初显国际竞争优势。同时,我国电商领域面临着管理方式不适应、诚信体系不健全、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改进和完善,是我国电子商务继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电子商务跨越式发展,将为我国带来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机遇,推动我国由“世界工厂”向“世界市场”转变,大大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竞争中的话语权和主导权。

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农村电子商务应用

《要点》提出,要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供销社、邮政以及大型龙头流通企业建设改造农村电子商务配送及综合服务网络,促进电子商务在工业消费品、生产资料下乡和农产品、特色产品进城双向流通网络中的应用。多渠道培训农村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和消费群体,支持农村青年和返乡大学毕业生网上创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截至2013年底,我国农村人口有6.3亿,占总人口的比例为46.3%。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农村人口在总体人口中的占比持续下降,但农村网民在总体网民中的占比却保持上升,农村地区已经成为了目前我国网民规模增长的重要动力。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数字,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网民中农村人口占比仅为28.6%,规模达1.77亿,相比2012年增长2101万人。不过我国农村居民的互联网普及率仅为27.5%,相比城镇居民的62%有不小的差距,不过这也预示着未来成长空间的巨大。

互联网的逐渐普及和农村网民数量的攀升增加了农村电商消费市场的潜力。早在几年前,精明的淘宝就已经开始了在农村拓展。不仅农村的消费在逐渐增加,农民网店也开始成为了一道独特的风景,淘宝县开始兴起,其中以遂昌模式最为知名。根据阿里研究院发布的数字,过去三年淘宝农村消费占比不断提升,从2012年第二季度的7.11%上升到了2014年第一季度的9.11%,不过比例依然很低。预计农村网购市场2016年会突破4600亿元,继续缩小与城市网购规模之间的差距。在农村电商消费增加的同时,农村的小生产也逐渐地与更大的市场实现了对接。同样来自于阿里研究院的数字显示,2013年仅在淘宝和天猫平台上,从县域发出的包裹就达约14亿件,阿里巴巴各平台农产品销售额达到500亿元。

有调查显示,县域的人均网购花费、网购次数均已超越一、二线城市,成为网购消费新的增长点。统计显示,电子商务新用户的贡献率三线城市达到38%,四线城市达到45%,而中西部地区涉农电子商务发展更快,网购增长最快的前25个县里有19个在中西部地区。

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潜力巨大

《要点》提出,加快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服务体系,提高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企业运用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推动建立电商企业“走出去”的境外支撑服务体系,引导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群综合发展,培育一批互联网时代中国企业抢占国际市场的“航空母舰”和“排头兵”。加强知识产权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规范发展。

跨境电商缩短了供应链,通过集约化效应显著降低成本,使得工厂、零售商的利润空间有所上升。跨境电商对于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塑造中国在国际市场上新的贸易竞争力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传统外贸发展速度放缓,跨境电子商务却保持了快速增长的态势。商务部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1.6万亿元,同比增长33%;2012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2万亿元,同比增长25%,同期我国外贸增速仅为6.2%。我国境内通过各类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外贸企业已超过20万家,电商平台企业超过5000家。在近年来新注册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中,中小企业和个体商户占90%以上。

跨境电子商务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将成为我国外贸的重要增长点。据商务部测算,2016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将增至6.5万亿元,年均增速接近30%。从市场格局来看,外贸b2b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中占主导地位。外贸b2b企业主要依托阿里巴巴、环球资源、中国制造网、敦煌网等电商平台进行信息展示,电商平台帮助企业进行在线匹配和撮合。大多数b2b贸易订单的金额较大,进出口贸易的部分环节在线上完成,目前尚未实现完全在线交易。虽然在线全流程的跨境贸易是未来的发展趋势,但今后几年,外贸b2b仍将以信息撮合和信息化服务为主。

我国跨境网络零售近年来增势迅猛。跨境网络零售模式可细分为两类:一类是电商企业建立独立的外贸b2c网站,如易宝(dx)、唯品会等;另一类是电商企业入驻第三方外贸交易服务平台,在阿里速卖通、敦煌网、亿贝(EbAY)、亚马逊(aMAZON)等平台上销售商品。外贸c2c则主要是个人在EbAY等平台上开设网店。2012年,我国跨境网上交易额达到150亿美元,并保持了年均30%左右的增速。不过,跨境网络零售在我国出口总额中占比不高,2012年只占7‰。中国企业出口商品主要是服装、饰品、小家电、数码产品等日用消费品,规模较大且增速较快。跨境网络零售以个人为服务对象,呈现出小金额、多批次、高频率的交易特征。

然而,跨境电商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包括商流、物流、现金流等方面问题。目前,跨境电商的境外零售几乎全部通过邮政快递走出国门,不仅效率低而且成本高,不利于中国货物“走出去”。如何更好地提升出口产品质量和知名度,如何解决物流“最后一公里”问题以及如何解决在不同国家的支付和电商发展人才紧缺等,都成为跨境电商面临的现实问题。

针对物流“最后一公里”问题,不少跨境电商企业在加快布局海外仓,通过大数据预测出售商品的数量,并提前一到两个月运到海外仓,在客户需要时进行送货,或者发到当地零售店,大大减少物流时间并节省成本。

完善电子商务立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要点》提出,继续参与并推进《电子商务法》立法和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的修订完善,立足商务工作职能有效发挥作用。贯彻执行《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保证交易相关方充分参与交易规则制订和修订,防止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保障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出台《网上商业数据保护办法》。

商务部测算,2014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包括b2b和网络零售)达到约13万亿元,同比增长25%。其中,网络购物发展迅猛,零售额连续3年增长超过40%。与此同时,部分电商产品质量低劣、假货泛滥、销售欺诈、维权艰难等问题十分突出,网购投诉率居高不下,电商发展遭遇“成长的烦恼”。

我国也已经有一些法律法规适用于对电子商务进行规范,主要有:197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与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第十一条主要认可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第三十三条则规定了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其它的则主要是根据合同法的一般条款来对待,如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电子合同生效的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和合同成立的地点等。

同时,国务院也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字签名法》,等等。

另外,在一些地方这类行政规章施行的还比较少,仅在一些沿海较为发达的城市有法律规范。广东省的电子商务与北京上海并列为全国电子商务发展领先的三大地区。广东省互联网用户超过250万,居全国第二。现在,上海、广东等地已制定了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如上海的“电子认证条例”,广东的“数字签名条例”,海南也在推进电子商务的地方法规。

从上面我们可以得出,我国在电子商务的立法方面还存在很大的不足。

1、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滞后。

在电子商务发展如此迅速的环境下,迫切需要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和规范其活动,相比发达国家,我国的立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非常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2、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目前的立法体系并不完善,现有的法律并不能解决在电子商务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甚至在一些问题上还存在着空白,这需要通过不懈努力加以完善。

3、我国电子商务缺乏统一的指导方针。

我国在电子商务法规方面的不健全显示了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发展缺乏统一的指导方针、发展规划和实施战略。尽管国家多个部门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但由于彼此之间侧重点不同,缺乏相互之间的协调以及配合,所以在实施方面有很大的障碍。

(来源:《中国投资促进》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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