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中国自由贸易区信息汇总

中国自由贸易区信息汇总 AI大思潮
2017-03-03
0
导读:信息汇总2016年8月31日新华社讯,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接受专访时表示,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设

信息汇总


2016年8月31日新华社讯,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接受专访时表示,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设取得的成效,彰显了自贸试验区的试验田作用。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辽宁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新设立7个自贸试验区。这代表着自贸试验区建设进入了试点探索的新航程。

本文对我国现开设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区相关基本信息及政策进行汇总,供投资者参考。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简介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China (Shanghai) Pilot Free Trade Zone),简称上海自由贸易区或上海自贸区,是中国政府设立在上海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园区,位于浦东境内,属中国自由贸易区范畴。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成立,面积28.78平方公里,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2014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扩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将面积扩展到120.72平方公里。

2015年4月底,上海自贸试验区正式扩区,面积达到120.7平方公里,约占上海的1/50。据统计,2015年自贸区新设企业数1.8万家,同比增长20%。

重点政策汇总

1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

为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国务院于2013年9月18日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协定中指出,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应当围绕国家战略要求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国际经济中心建设,按照先行先试、风险可控、分步推进、逐步完善的原则,将扩大开放与体制改革相结合,将培育功能与政策创新相结合,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培育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

2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九章,分别就体制管理、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服务、税收管理、综合监管、法治环境等内容作出详尽说明。

3
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保监发〔2014〕128号)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通知》要求,上海保监局与2014年7月31日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沪保监发〔2014〕128号)。办法就备案条件、备案管理等内容作出详尽说明。

4
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规划》的通知(中(沪)自贸管〔2014〕233号)

为切实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经济发展目标、重点、布局和任务,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与2014年9月15日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经济规划》。

5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的要求,深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并于2015年4月8日发布《发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1号)。通知中指出,要紧紧围绕国家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先行先试,把制度创新作为核心任务,把防控风险作为重要底线,把企业作为重要主体,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在更广领域和更大空间积极探索以制度创新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路径,率先建立符合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要求的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使自贸试验区成为我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做好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总结推广,更好地发挥示范引领、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6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措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30日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清单以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措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简介

2014年12月,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东自贸区涵盖三个片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南沙自贸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珠海横琴自贸区),总面积116.2平方公里,广东自贸区立足面向港澳台深度融合。2015年3月24日,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2016年1-10月,广东自贸试验区新设立企业6.44万家,同比增长59.7%;外商投资企业3702家,同比增长101.4%;合同外资3227亿元,同比增长209.1%。

重点政策汇总

1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珠海横琴自贸片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商务管函〔2016〕192号)

根据《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16〕90号)精神,商务部、税务总局将注册在广州南沙、珠海横琴自贸片区的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确认工作委托省商务厅、省国税局办理。并于2016年5月23日发布《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珠海横琴自贸片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商务管〔2016〕192号)。

2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

为了促进和保障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与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广州省实际,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3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粤办函〔2016〕17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18号)关于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广东自贸试验区)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促进投资便利化,加快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与2016年4月25日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指出,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深化投资项目综合审批改革、优化投资环境、加强工作保障。

4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广州银发〔2016〕13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374号)及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就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与2016年4月13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通知中指出,支持国家已出台的各项鼓励和支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政策措施,均适用自贸试验区;广东省内结算银行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印发)等规定,按照账户管理有效区分的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体(含个人)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本通知中允许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自贸试验区内个人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自贸试验区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回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按有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用于集团内设立在自贸试验区内全资子公司和集团内成员企业借款的,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自贸试验区银行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等相关内容。

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374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战略部署,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构建与自贸试验区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8号),中国人民银行与2015年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374号)。

6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广州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0日发布《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7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8号)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4月8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8号),通知中提到,建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和促进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国办发〔2015〕23号)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已经国务院批准,并于2015年4月8日发布。负面清单列明了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统称自贸试验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内(四至范围附后),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目录附后)。但是,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上述行政审批的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本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

简介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园区,是中国政府即将设立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园区,属中国自由贸易区范畴。

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贸区在2015年使用同一张负面清单,该清单正在由国家发改委制定。

2016年,全市新批外商投资企业1106家,合同外资额308.26亿美元,实际直接利用外资101.00亿美元,增长12.2%,其中自贸试验区利用外资占24.8%。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以来,新登记市场主体2.78万家,其中新设外商投资企业1547家。

重点政策汇总

1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津发改外资〔2015〕1089号)

为引导外商投资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内有序发展,进一步提升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4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19号),结合我市实际,天津市发改委、市商委与2015年11月24日发布《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津发改外资〔2015〕1089号)。

2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2015年12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2015年12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3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署加发〔2015〕11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8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精神,积极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更好地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外贸发展转型升级,探索区域经济合作新模式,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与2015年发布《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

4
关于印发《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汇发〔2015〕162号)

为落实《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19号)等文件要求,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相关政策,并于2015年4月17日发布《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细则中提到,区内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和结算中心;支持银行发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等内容。

5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津商务资管〔2016〕2号)

经国家批准,自2015年5月8日起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天津自贸试验区)内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境外投资者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由审批改为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证明》由天津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直接办理出具。天津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注册登记后,凭备案证明及营业执照即可办理各种相关手续,不再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出具批复。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简介

2014年12月12日,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China (Fujian) Pilot Free Trade Zone)。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了福州片区、厦门和平潭片区。福建自贸区着重进一步深化两岸经济合作。总面积118.04平方公里,包括平潭片区43平方公里、厦门片区43.78平方公里、福州片区31.26平方公里。其中,平潭自贸区是福建自贸区的核心,平潭自贸区将重点建设自由港和国际旅游岛。而福州是自贸区和国家级新区双覆盖的城市。

2016年1-12月,福建省自贸试验区共新增企业34984户,注册资本6640.55亿元人民币,分别同比增长99.02%、91.01%。其中,新增内资企业33353户,注册资本5720.63亿元人民币,分别增长101.16%、94.24%;新增外资企业1631户,注册资本919.92亿元人民币,分别增长63.43%、73.08%。

重点政策汇总

1
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进一步激励自贸区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自贸委〔2016〕102号)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16〕4号)的有关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进一步激励自贸区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9月1日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进一步激励自贸区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

2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开放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6〕12号)

为更好地发挥市场监管职能的作用,加快推动我市自贸试验区体制机制创新,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以下简称“福州片区”)开放开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2月发布《关于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开放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

3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0日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4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反价格垄断工作办法》的通知(闽价检〔2015〕130号)

为维护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福建省物价局研究制定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反价格垄断工作办法》并于2015年4月30日公布。

5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6号)

为贯彻落实《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20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加强自贸试验区人才工作文件的通知》(闽委人才〔201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8月11日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管理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

简介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China (liaoning) Pilot Free Trade Zone),简称辽宁自由贸易区或辽宁自贸区,是中国政府设立在辽宁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园区,位于辽宁境内,属中国自由贸易区范畴;根据各地地方“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及十三五规划建议等公开资料梳理发现,目前国内除了北京、河北、吉林、山西、青海、西藏,以及已经设立自贸区的四地之外,其余2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都已提出申建自贸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其中之一。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

简介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China (zhejiang) Pilot Free Trade Zone),简称浙江自由贸易区或浙江自贸区,是中国政府设立在浙江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园区,位于浙江境内。

属中国自由贸易区范畴;根据各地地方“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及十三五规划建议等公开资料梳理发现,目前国内除了北京、河北、吉林、山西、青海、西藏,以及已经设立自贸区的四地之外,其余2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都已提出申建自贸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其中之一。

新设的自贸试验区,将继续依托现有经国务院批准的新区、园区,继续紧扣制度创新这一核心,进一步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在更广领域、更大范围形成各具特色、各有侧重的试点格局,推动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简介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China (He'nan) Pilot Free Trade Zone),简称河南自由贸易区或河南自贸区,是中国政府设立在河南的自由贸易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洛阳市、开封市境内。2016年8月31日,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根据规划,河南自贸区以郑州为主,包括郑州、洛阳、开封三个片区,网内网外相结合,一区多片分层推进,总面积140.24平方公里,其中郑州片区81.9平方公里,洛阳片区27.8平方公里,开封片区30.54平方公里。

河南自贸区范围涵盖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原国际陆港、郑东新区金融集聚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出口加工区、河南保税物流中心、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九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河南自贸区建设与打造贯通南北、连接东西的现代立体交通体系和现代物流体系相结合,以促进流通国际化和投资贸易便利化为重点,以国际化多式联运体系、多元化贸易平台为支撑,打造对外开放高端服务平台,发展成为“一带一路”战略核心腹地。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

简介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申报总面积120平方公里,其中武汉70平方公里、宜昌28平方公里、襄阳22平方公里,每个片区不能拆分,有明确的边界闭合点。因此,武汉市的自贸区定在光谷,不再包括东西湖、阳逻等区域。

根据湖北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先行先试试点方案,湖北省先行先试工作主要将在“面上”即全省范围和“点上”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含东湖综保区)展开。

借助国家赋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简称”东湖高新区”)“创新驱动”的有利条件,发挥东湖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聚集的优势,运用东湖综合保税区功能和政策优势的“三重叠加”,省委、省政府确定东湖高新区为全省学习上海自贸区经验做法,开展先行先试的重点区域。同时,明确以武汉东湖高新区为主体,积极向国务院申报内陆首家自由贸易试验区,形成全省布局、重点突破、点面结合、相互促进的先行先试工作体系。

东湖高新区作为向国务院申报内陆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区域,将从贸易便利化、投资自由化、行政体制创新、科技体制创新、金融制度创新、服务业扩大开放、网上税收政策等7个方面开展先行先试工作。其中,包括97项具体工作事项,2016年将先行先试26项。

新设的自贸试验区,将继续依托现有经国务院批准的新区、园区,继续紧扣制度创新这一核心,进一步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在更广领域、更大范围形成各具特色、各有侧重的试点格局,推动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

简介

2013年08月28日,除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国务院考虑,将根据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需要,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确定少数具备条件的区域进行类似试验。

重庆正此期间申请建立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2016年9月中央决定在重庆等7个省市设立自贸试验区。

新设的自贸试验区,将继续依托现有经国务院批准的新区、园区,继续紧扣制度创新这一核心,进一步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在更广领域、更大范围形成各具特色、各有侧重的试点格局,推动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简介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China (Sichuan) Pilot Free Trade Zone),简称四川自由贸易区或四川自贸区,是中国政府设立在四川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园区,位于四川境内,属中国自由贸易区范畴;根据各地地方“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及十三五规划建议等公开资料梳理发现,目前国内除了北京、河北、吉林、山西、青海、西藏,以及已经设立自贸区的四地之外,其余2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都已提出申建自贸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其中之一。

2016年11月15日,四川、浙江、湖北自贸区方案已经上报商务部。

新设的自贸试验区,将继续依托现有经国务院批准的新区、园区,继续紧扣制度创新这一核心,进一步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在更广领域、更大范围形成各具特色、各有侧重的试点格局,推动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成都市以“蓉欧快铁”为主通道,瞄准欧洲、中亚、泛亚等地区。到2018年,国际铁路班列开行2000列以上(日均5.5列),建立10处以上海外分拨点,临港产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500亿元,对欧进出口贸易总额突破1200亿元,带动全市商品交易额突破5000亿元。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简介

2016年8月16日,陕西省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了自贸区建设等工作,审议通过了《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进一步明确了陕西建设自贸区的定位、功能和任务,提出要围绕航空航天、商贸物流、文化旅游、能源金融四大产业,制定扩大开放的正面清单,为内陆地区改革开放探索有效路径,更好支撑"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

陕西省自贸区功能:主要是落实中央关于更好发挥"一带一路"建设对西部大开发带动作用、加大西部地区门户城市开放力度的要求,打造内陆型改革开放新高地,探索内陆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合作和人文交流新模式。

陕西自贸区范围:此前据媒体报道,陕西自贸区包括西安高新区、西安国际港务区和西咸新区空港新城。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AI大思潮
1234
内容 2045
粉丝 0
AI大思潮 1234
总阅读537
粉丝0
内容2.0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