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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经济对我国反垄断执法的挑战及政策建议

互联网平台经济对我国反垄断执法的挑战及政策建议 AI大思潮
201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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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者单位:大思潮投资促进研究院一法国的基本情况1.自然条件法国位于欧洲西部,国土总面积63.3万平方公里。截

伴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和“互联网+”经济热潮,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正在广泛地被各类企业包括互联网企业所运用,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也逐步提升。互联网平台经济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大型化趋势以及行业内频繁的并购整合都成为竞争执法中需要关注的热点问题。区别于传统经济,互联网平台经济是双边或多边市场,具有多主体网状协作、交叉网络外部性、零边际成本扩张、数据驱动、免费基础服务与收费增值服务相结合等竞争特点,对以传统的产业组织理论为基础的反垄断执法尤其是经营者集中审查提出了诸如在营业额计算、相关市场界定、市场力量评估和违法行为识别等方面的挑战。反垄断执法机构应深入研究互联网平台企业商业策略,包容审慎平衡执法,综合评估科学创新,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法律,维护竞争公平有序。

在数字技术创新的引领和驱动下,互联网已经深入渗透和变革着人类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过去20多年里,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作为新兴经济力量从无到有、发展迅猛。当前全球市值前十的企业里有七家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其中除了苹果、谷歌、微软、亚马逊和脸书等五家美国互联网科技巨头外,我国的腾讯、阿里巴巴也赫然在列。腾讯市值已突破5000亿美元,阿里巴巴市值已超过4000亿美元,超越了中国移动、中石油、工商银行等传统巨头,成为新兴的经济引领力量。

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现状

(一)什么是互联网平台经济

平台企业是指连接双边市场里不同的用户群体,将用户的需求和提供满足这些需求的用户通过平台联系起来,运用各种手段和方法来增加不同用户群体数量,从而提升企业价值、获得盈利的一种企业类型。传统经济中的银行、证券、集贸市场、购物中心、中介公司等都属于平台企业。传统平台经济的发展容易因为地域、时间、交易规模、信息沟通等条件的限制而受制约。

随着数字技术的普及和创新,互联网平台经济近年来掀起新的发展浪潮,其规模与影响力日益增强。当前通常认为的互联网平台经济是指基于互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一系列数字技术驱动的平台型新兴经济业态。互联网平台经济具体包括电商类、网络约车类、文娱类、社交类、搜索类、工具类、门户类、互联网金融类等等。

(二)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

目前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规模大约20万亿元,占全国GDP的10.5%,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经历多年的快速增长后,我国互联网用户渗透率已经过半。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数据,截至2016年底,中国网民规模达7.31亿,稳居世界第一,互联网普及率达53.2%。

根据阿里研究院和德勤的测算,预计2030年我国的互联网平台经济规模将会突破100万亿元。未来随着高端芯片、量子芯片、人工智能、物联网、工业互联网、5G、AR/VR、区块链等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平台经济将以更迅猛的速度发展,更深入更广泛地影响和渗透经济社会活动的各个环节。

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特点

互联网平台经济连接着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用户群体,群体之间在虚拟的互联网平台市场中进行交易交互。互联网平台企业以企业的形式扮演了类似市场的角色,在商品、服务、信息等方面沟通和实现供需之间的匹配。这种“互联网平台+供给端+需求端”的市场结构在经济学理论中叫作双边市场。不同于传统经济模式,互联网平台经济具有一些新兴特征。

(一)多主体的网状协作

互联网平台经济中往往存在多个主体,他们通过网状协作完成经济活动。例如手机应用平台整合了软件应用开发者和手机应用使用者,电商平台整合了商家和消费者。现实中的互联网平台更为复杂,通常是具有更多样主体的多边市场结构。如淘宝、天猫、京东之类的电商平台,活跃其上的用户群体既有上游的原材料商、生产商、品牌商、分销商,也有下游的消费者、物流服务商、金融服务商、数据服务商、广告商、IT服务商等。在传统冗长的直线链式组织模式中,这么多主体之间要实现高效的协同和沟通是很困难的。而电商平台则能通过B2B、B2C、C2C、O2O等模式,缩短传统的供应链环节,让诸多主体之间联通成网,实现直接的实时协同沟通,完成供需对接。

(二)交叉网络外部性

交叉网络外部性是指互联网平台一边的用户数量增多,会导致另一边的用户数量也对应增加。交叉网络外部性使得平台双(多)边市场的用户群体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相互促进,进而可实现互相增长,平台规模随之扩大,增长到一定程度,会形成规模经济,提升资源配置和供需匹配的效率。例如,电商平台的注册消费者越多,消费额越大,电商平台就越能吸引更多的商家入驻到平台上。反过来看,电商平台入驻的商家越多,提供的产品就越丰富多样,产品的竞争让产品具有更高的性价比,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就越大,消费者的数量和交易量也就会增大。

对于互联网平台而言,具体实践中会存在一个“鸡生蛋、蛋生鸡”的问题:到底是先增加哪一边用户群体的规模?不管怎样,由于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存在,互联网平台企业只要能采取合适策略,让一边的用户数量增多,另一边用户的数量就会随之增多,并会再反过来进一步扩大前者用户数量。经历多轮交叉反复后,平台上各用户群体的规模由此得以扩大。

(三)零边际成本的扩张

互联网平台经济具有边际成本趋近于零的特点,这有利于平台规模的快速扩张。互联网平台搭建初期的基础设施投入以及运行期间的运维投入都需要不小的支出。然而,平台一旦平稳成型地运行以后,每新增一个平台用户所要支出的边际成本很低甚至接近于零。例如,电商平台上新的商家注册开店,社交平台上新的企业或个人账号的注册开通,面临的技术障碍、所需的额外成本都基本为零。互联网平台的这种零边际成本特性与其交叉网络外部性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平台规模的成长。平台规模越大,资源的利用和配置效率就越高。零边际成本的扩张也使得互联网平台的产品或服务能突破传统商业中的地域限制,比如云计算、跨境电商、在线游戏、网络社交等,就可以跨越地域和国家边界。

(四)数据驱动

数据越来越成为一种核心资源和要素驱动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互联网平台企业无一例外地重视数据的收集积淀和价值挖掘。由于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存在,在互联网平台的规模以零边际成本扩张的同时,海量的数据也以几乎可忽略不计的零边际成本在不断产生。比如,电商平台就会生成大量的消费能力、搜索历史、购物偏好等消费者个人数据;职业社交和招聘平台上会产生大量且精细的个人数据,如姓名、性别、年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技能特长、性格、兴趣、职业圈等。

在数据的价值挖掘和应用上,互联网平台企业不断创新,促进供需匹配,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安全。电商平台会根据消费者的浏览历史向其做个性化和精准化的商品推荐。搜索平台会根据信息搜索者的搜索数据向其精准推送相应广告。物流平台在诸如双“十一”的消费高峰期,分析实时大数据,预测物流量和流向,提高物流效率,避免大面积爆仓发生。互联网金融平台采集分析企业和个人的交易支付数据,构建信用体系,防控金融欺诈,打击假货售卖。

(五)免费与收费相结合

“免费+收费”并举的价格模式是互联网平台经济的一个显著特征。互联网平台企业一方面提供免费的无差异化基础服务,来吸引需求价格弹性较高的用户群体使用平台,其规模的聚集会吸引另一方用户群体也进入平台,实现不同用户群体规模的相互增长。另一方面,在平台规模足够大时,用户粘性提升后,平台企业会对需求价格弹性较低的用户群体推出收费的增值服务。平台以收费服务交叉补贴免费服务,进而维持平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比如,百度面向所有用户群体提供免费的搜索服务,由此覆盖中国97.5%的网民,拥有6亿用户。百度也为企业提供收费的广告竞价排名服务,让企业在搜索结果中排名靠前,获得更多潜在消费者的关注。

互联网平台经济对反垄断执法的挑战

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对如何适用《反垄断法》、实现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反垄断执法提出了诸多挑战。本文中的反垄断执法主要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一)营业额计算存在争议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及其相关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触发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为依据。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或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经营者集中应当事先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集中。互联网平台企业一般通过向接入平台的用户收取接入费来获得收入。接入费一般按照商户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收取。以平台收取的接入费还是以平台上商户的营业额为标准来衡量互联网企业的规模,目前存在巨大争议。

(二)相关市场界定困难

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通常考虑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两方面。

互联网平台经济相关市场界定的困难之一是平台竞争使市场边界模糊,增加了市场界定的难度。网络竞争的核心是用户注意力,用途或者性能具有较大差异的平台之间往往也存在某种程度的竞争。用户的转移成本较低,很容易在不同的平台间转换,平台间的替代性被低估。二是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无法适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是界定相关市场的一种分析思路,首先假设该经营者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垄断者(假定垄断者),在其他商品的销售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分析假定垄断者能否持久地(一般为1年)小幅(一般为5%-10%)提高目标商品的价格,并且是否能够保持有利可图。此分析方法严重依赖于对价格的观察。而在互联网平台经济中,我们经常遭遇到“免费”情形,此时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分析思路失效。

(三)市场份额难以反映市场力量

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实质审查,最重要的工作是在界定相关市场的基础上进行竞争分析。通常情况下,市场份额的大小体现了经营者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可以作为判定其市场力量的重要因素。但是在互联网行业,由于网络外部性和用户锁定效应的存在,寡头垄断市场结构极易形成;快速的创新使产品、服务迅速升级换代,大量资本的介入也可能使互联网行业的竞争格局发生巨变,互联网行业的市场结构处于剧烈变动中,市场份额具有滞后性。同时在双边市场中,一侧的市场份额难以计算并无法准确地反映平台厂商的市场力量。因此,以市场份额为基础的结构分析方法评估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市场力量面临非常大的挑战。

(四)违法行为存在隐蔽性

互联网平台企业更容易采取掠夺性定价、搭售、价格歧视等手段来攫取消费者剩余,并且其垄断行为更具有隐蔽性,通常难以判定。以“掠夺性定价”为例,对传统商业模式,我们可以通过比较企业的成本和定价判定企业是否进行了“掠夺性定价”,但互联网平台企业在面对双边甚至多边市场时,会对依赖平台的不同群体实施不同的定价策略,“免费+收费”并举。这是否能被认定为“掠夺性定价”存在很大争议。

互联网平台数据驱动的特点使其具有帮助用户挑选交易对象的可能,也叫偏向性引导。例如,电商平台的商品推荐功能,网约车的挑选客户功能等。这种偏向性引导实际上为不同的用户提供了不均等的交易机会。平台通过积累大量的用户数据了解用户的偏好,因此更有可能推行价格歧视行为。这种价格歧视行为往往会以比较隐秘的方式进行,例如通过“渠道优惠券”。

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反垄断执法的政策建议

为提高反垄断执法效果,避免造成反垄断法在互联网行业的机械适用,反垄断法规制的理念和思路亟待更新。在实践中我们必须不断思考,与时俱进,以回应和解决实践中互联网行业快速发展所引发的垄断问题。

(一)深入研究平台企业的商业策略,把握发展规律。

我们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认识还远赶不上实践的发展,法律法规更是远落后于实践。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该正视认知局限,持续关注和研究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平台企业的商业策略,理解其商业运营模式,抓住其发展变化规律。制定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申报标准,综合考虑营业额、营业规模、用户数量、接入费等指标,摆脱目前营业额单一指标对平台企业的漏洞。

(二)包容审慎平衡得当,维护创新发展

对于反垄断法在互联网行业的实施,存在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主张对互联网行业进行积极地反垄断法干预,认为互联网领域垄断频发损害了公平竞争秩序、抑制技术创新;另一种观点主张不需要对互联网行业进行反垄断法干预,认为执法机构的错误干预会阻碍经济发展。

针对上述两种声音,我们认为对互联网行业的竞争执法应秉持中性态度,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平台经济条件下新的经济分析范式,重新梳理各种商业安排的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是当前对平台经济进行反垄断规制的一项新课题。在高度动态和复杂的互联网行业,由于识别一般企业行为尤其是创新行为的竞争后果十分困难,竞争执法应保持足够谨慎,以在保护长远社会福利和制止反竞争策略之间取得平衡。

(三)综合评估创新执法,实现竞争公平有序

高度动态的竞争推动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反垄断执法机构必须科学执法以避免损及普遍存在于互联网行业的健康的竞争活力。反垄断执法要在遵循《反垄断法》规定和基本法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的方式和方法,研究创新分析方法和方式的运用。

在对互联网平台企业进行反垄断分析过程中,应弱化传统行业中的结构主义分析思路,摆脱现象看本质,更多从行为效果分析,重视效率提升和消费者福利保护。对于双边平台的市场界定以及市场支配力的认定,可以分析平台两端相互之间的制约,也可以直接根据市场行为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在互联网领域,如果能够直接获得市场支配力的证据,或者从市场行为中推断出对市场竞争可能产生的影响,就可以跳过市场界定环节。

在市场份额指标之外,可以引入一些具有明显互联网特色的计算指标评估市场力量,比如独立用户数、有效使用时间和市场渗透率等。技术壁垒、用户转移难易程度、潜在竞争、网络效应等因素也要综合考虑。还可以从平台企业的研发成本、盈利能力、对关键技术的拥有数量、专利池情况和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考察。

总结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互联网行业不能成为法外之地。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互联网领域的垄断问题加强研究,充分认识互联网行业竞争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调整反垄断执法工具和思路,正确处理好竞争执法与保护创新的关系。只有尊重和把握互联网行业本身的规律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法律,才能维护竞争公平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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