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外政府的招商引资机构许多都冠以“投资促进”的字样。比如,韩国投资支援中心、瑞士投资促进局、意大利投资促进协会、印度外国投资促进委员会等等。通过分析发现,“投资促进”显然更能反映这一部门的职能,以及政府在投资促进工作中所能或应该扮演的角色,体现了政府与市场在工作中的各自定位,最终通过各种具体的投资促进方式来实现。
国外投资促进的组织模式
长期以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自身经济发展的道路上,普遍认为投资促进是一项涉及国家发展的宏观公共行政行为,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大多数国家都将投资促进机构纳入政府组成部门,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统计,目前世界上约80%的投资促进机构都属于上述的第一种类型——政府型,而准政府类型的投资促进机构在世界上约占20%的比例,私营的投资促进机构不到1%。
政府模式。政府型投资促进机构完全隶属于政府,工作人员是公务员。政府型模式是指,投资促进机构完全归属于政府架构之内,受公务员制度的约束。但是各国具体组织的形式又有所不同,大致可分为三个类型:一是国家元首或总统办公室的下设机构(如泰国投资局)。二是独立的部委(如越南计划投资部)。三是相关部委的内部司局(如英国贸易投资总署、加拿大投资局)。三种具体类型中,尤以第三种类型最为常见。
政府模式的优点是权威性较强,缺点是运作不够灵活,易受到政治因素的左右,而且受政府公务员体制和预算安排的限制太大,工资往往较低,同时工资水平与工作年限挂钩,不利于吸引优秀人才和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
准政府模式。准政府型投资促进机构结合了政府、市场、社会三方面的力量和优势,在投资促进工作中可以采取更为灵活务实的战略和措施。按对投资促进机构管控制权的不同可分为:一种是类似中国的政府扶持型,如科威特投资局、中国商务部投资促进局。投资促进机构完全由政府扶持设立,其管理层都由政府任命,经费完全或大部分由财政预算拨给,管理权实际上由政府掌握。另一种是由政府和私营部门联合组成董事会,共同领导和管理投资促进机构的运作,即政府与私营联合型,如捷克投资中心、新加坡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机构由政府单独或政府、私营联合出资建立,由政府和私营部门共同指导管理。
准政府模式是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一种折衷模式,其显著特点有两个:一是不纳入公务员体系,二是独立预算。优点是相对独立,拥有充分的自主权来设计和执行投资战略,具有灵活高效的企业机制,可通过较高的工资来吸引私营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优秀人才加入,缺点是在模式设计时政府和私营参与的“度”难以把握。由于准政府投资促进机构一般仍然归口政府机关管理,容易受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资金调拨限制和干预,存在难以保证独立性的风险,而且掌握不好也很容易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
民营模式。从理论上讲,民营投资促进机构最符合市场运作规律,灵活性和适应性最强。这种机构主要由各类市场主体出资组建,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工商企业、行业协会等组织通常会成为它的股东。私营部门的优点是摆脱了政府的刻板体制,运作效率高,但是却削弱了投资促进机构的权威性和谈判力。建立民营投资促进机构的国家并不多,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哥斯达黎加投资发展委员会。该机构是在美国财政部的帮助下于1985年组建,由参股的哥国内工商企业和社会组织向董事会派遣董事,和哥政府没有直接关系,不需要向任何政府部门汇报工作。该机构的使命是促进哥斯达黎加的外商直接投资,推动国内经济的发展。该机构驻迈阿密和波士顿的分支机构为美国的投资者提供了大量的市场分析服务,为各国投资者提供量身定做的投资服务。而在哥国内的招商团队则主要为前来该国开展业务的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投资者提供项目选择、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帮助。
具体来看,各国釆用何种模式,是与其国情与体制相对应的。但作为投资促进机构而言,其设置目标为:一是要能较好地履行政府对经济的宏观管理和调控职能,实现国家、地区的经济及产业培育目标;二是要与国际及国内市场对接,具备较强的公关、公共宣传、营销、项目组织、协调能力;三是要根据各国的不同国情和不同发展阶段来设置不同模式的管理协调机构。一般来说,在市场经济发达程度较低的国家和地区,其政府的主导和参与力度较强;在市场经济发达程度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政府主导和参与力度相对较弱。但无论选取那种模式,都要以当地的经济发展和投资促进成果来衡量其最终效果。
国外投资促进机构运行特点
依托政府拨款。从资金来源看,政府的支持占据了主导地位,特别是国家级投资促进机构,这是由投资促进机构的公共服务职能决定的。一些地方性投资促进机构则向多渠道发展,不仅有政府财政拨款,而且可以根据服务内容和性质收取服务费。对于一些提供定制服务的投资促进机构而言,其资金来源相应的要包括定制服务者承担的费用。从国别来看,德国投资促进总署、爱尔兰工业发展署、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和澳大利亚投资局由政府全额拨款;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和澳大利亚贸易委员会 90%以上收入来自财政拨款,其余为服务收益。英国投资贸易署除了部分投资服务收费以外,其资金也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欧盟对投资促进方面的财政支持一般视成员国发展的需要给予数额不等的资助,例如爱尔兰企业发展局每年除了获得本国政府预算资金一亿欧元支持外,还可同时获得欧盟每年 1.6 亿欧元的资助。
规模和质量并重。从量的方面来看,国际投资促进机构的从业人员与其职能、资金来源、分支机构、事务范围等密切相关且受其制约,雇员数量大多不超过100人,但个别如加拿大投资局拥有32个对外分支机构和480名雇员。从质的方面来看,投资促进人才的培养和使用主要是通过国内外培训、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促进人才的区域流动与综合能力的培养、借助“外脑”等方式,如与高校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建立培训合作关系。
体制机制创新活跃。世界各国在投资促进领域的体制机制创新十分活跃,尤其是各国的投资促进机构十分重视现代化传媒技术的使用,通过互联网等手段塑造和宣传本国、本地区的整体形象,用震撼人心的视觉效果吸引投资者的注意。此外,这些机构还非常善于把握时机,将一些众人关注的事件转化为商机,为招商活动服务,以提高引资的效率和质量。如德国的全国性投资促进机构——投资促进总署则更加积极的将市场营销理念引入工作当中,它的招商活动不仅面向企业家、行业协会和外国政府,甚至会通过学校的学生开展某些引资活动,通过学生来获取与其家族的商业联系。
坚持“服务导向”。投资服务是投资促进的重要组成部分,被一些学者称为“第一投资环境”。国际投资促进机构比较注重强化投资服务工作,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包括前、中、后期服务在内的全方位投资服务机制。其中,瑞典的投资服务堪称全球典范。瑞典投资服务模式被称为“立体式投资服务”,即为来瑞典投资的投资者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包括投资前推介、组团参观访问、投资环境介绍、重点产业企业推介、选址、施工、国民待遇、沟通机制、市场分析和开拓、广交朋友、子女上学、生活设施以及政府服务、社区服务、律师服务、仲裁服务等。柏林投资促进局的“柏林欢迎您”计划也颇具特色,主要包括:投资企业享受启动资助基金2300欧元,安排住房、提供公交票、提供2小时基础服务、2小时税收财政服务、商务顾问咨询和建议服务等内容。
主要国家投资促进方式
美国的投资促进方式。由于美国把发展经济的重任从国家层面转移到各州,该政策实施开始后,美国各州、各城市之间便展开了激烈竞争,为了吸引更多的外国直接投资,竞争日趋疯狂。美国各地方政府虽然疯狂的吸引着外来的投资,但是却不盲目,清楚自己所需的项目是什么,了解哪里最需要什么样的企业,主要通过实施优惠政策、提供良好服务、进行有效规划、完善基础设施等措施,吸引企业到开发区建厂。由于过度竞争,美国各地方政府也付出了沉痛的代价。外国投资者在各地方政府的过度竞争中获得了主动权,巧立名目,带来了巨大的利益,相对来说,招商的地方政府获得的利益微不足道。
基于上述问题,美国各地方政府为了避免和减少过度竞争而造成的损失,采取了如下防范措施政策:一是为了防止税收的流失和避免地方政府不顾风险的投资行为,在税收法中规定,免税工业债券以及工业发展债券的发行都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二是通过自愿和立法两方面,要求各地方政府在考虑未来和保持平衡的基础上发展经济。三是作为与政府鼓励计划的交换条件,要求投资方提供业绩报告。四是美国国会陆续制订和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来监控外商投资行为,在鼓励外商投资的同时又对其进行一定的监控与分析。
金融危机以来,美国政府高度重视产业集群建设,试图将此作为提升自身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主要手段,如2009年8月,美国政府提出“美国创新战略”,2010年以后,美国商务部、美国小企业局等部门通过设立产业集群发展基金,制定区域创新集群计划、产业集群测绘计划等战略来推动产业集群发展,其在构建多部门协作机制、营造活跃的金融环境和打造共享的信息平台方面有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
构建多部门协作机制,推动集群特色化发展。美国区域创新集群计划基本采用一个部门主导、多个部门参与的协作推进机制,即主导部门根据发展需要,对符合要求的特定集群发展加大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力度,并联合其他部门提供与集群产业发展相配套的政策服务。以“能源区域创新集群计划”为例,该计划由能源部主导,经济发展局、小企业管理局、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劳工部、教育部和国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参与,各部门从不同角度协作推动集群发展,如能源局负责集群内的技术研发合作、网络化、资本及技术支持等,小企业管理局则侧重于提供教育培训、贷款申请、专利申请等服务。
营造活跃的金融环境,鼓励集群企业创新创业。技术革新领域通常伴随较高的风险,为激发投资主体对这一领域的投资兴趣,培养集群内创新竞争的市场氛围,美国政府积极引导金融资本流向集群内初创企业。如商务部2010年推出的“区域创新战略计划”中的“种子基金”项目,重点针对区域集群内的初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硅谷高新技术集群的创新发展便得益于政府对风投的引导,斯坦福大学旁的沙丘大街3000号集中了200多家风投机构,吸引了全美超过三成的风投资金量,有力保证了集群内初创企业能够迈出从技术开发到市场推广的关键性一步,推动了技术的快速更新换代。
打造共享的信息平台,为集群治理奠定基础。要推动集群高质量发展,摸清家底是关键。为此美国政府高度重视同商会、行业协会、高校商学院等非政府机构的合作,利用其掌握的大量集群和区域经贸环境相关信息,为集群发展提供信息服务。2014年美国商务部同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等合作开展的“产业集群描绘计划”,在累计搜集与美国集群发展、区域社会经济特征、商业环境质量相关的5000万条数据后,对外发布了美国集群地图。同时建立了一套帮助政府和企业对集群分类和比较的算法,构建起了集群内企业间沟通交流以及企业获取各级政府正在开展的集群项目信息的平台。
英国的投资促进方式。英国在投资促进方面更看重那些具有先进技术支持的企业和能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企业。英国政府部门中负责投资促进的主要为英国工业部的投资局和对英贸易投资总署。对英贸易投资总署和英国工业部为中央级,各个郡的贸易委员会和 12 个地区发展署为地方级,它们负责联系英国驻各国使馆、领事馆,为外国投资者提供资料和咨询服务,主要是为其在英国的投资活动提供帮助。
投资者在英国可以享受到如下优惠政策:一是免税将其产品输入欧共体其他成员国,无疑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这得益于英国为欧共体成员。二是英国政府对于一些有利于发展经济或者特别行业的投资者,会给予一定份额的补助金。三是英国政府可以提供给外国投资者良好的金融服务。四是外企的固定投资,工业厂房的基建,有关研究和发展方面的基建等都享受第一年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五是在选择厂址时若选择了各地方政府指定的工业区,政府便会提供一定比例的补助金。
日本的投资促进方式。日本在吸引国外直接投资方面与其他发达国家有很大的不同。虽然日本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日本吸收的外资却远远小于其对外的投资。因此,在 2000 年 4 月,日本议会通过改革商法典,提升了日本资本市场的效率水平,流向日本的国际资本日渐增多。同时,日本中央政府和议会面对地方政府施加的压力,正逐步实现将限制外国投资者在日本进行直接投资的法律法规予以取消的目标。此外,地方政府各个政事厅的经济事务所承担吸引国外直接投资的任务,如静冈县的国际经济美国事务所就是负责吸引、接纳美国投资的政府专门机构。
产业政策是日本的强项,产业经济学就是二战后最先从日本兴起的,通过政府引导和支持来促进本国优势产业集群向世界先进水平迈进。进入新世纪以来,日本政府先后推进了产业集群计划(2001年)、知识集群计划(2002年)和城市区计划(2002年)等三个产业集群发展战略计划,在建立集群计划的精准长效机制、推动跨部门协同、构建区域性政产学研合作创新系统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建立集群计划的精准长效机制。日本政府高度重视集群计划的延续性与演变性,通过集群政策和机制的不断完善精准、可持续地解决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以三个计划为例,产业集群计划主要支持网络化、集群促进组织、培训、营销合作;知识集群计划主要支持基于联合研究中心的研发合作、网络化、孵化服务;城市区计划重点支持产学政合作。再如长达20年的“产业集群计划”,2001-2005年为其启动期,重点建设产学官合作网络;2006-2010年为其成长期,重点推进新产品研发与产业化;2011-2020年为其发展期,逐步减少财政扶持,过渡到自主发展为主。目前,计划共推动形成了18个产业集群,总计10700家企业参与,涉及产品制造、生化、环保等多个新兴领域。
推动跨部门协同参与集群建设。日本产业集群计划主要由经济产业省和文部科学省两个部门负责。特别是2010年,文部科学省将“知识集群计划”和“城市区计划”合并,建立开发创新系统项目。2011年,文部省和经济产业省联合开展创新集群的升级行动,建立了会商协调机制,共同组建区域集群促进联合会,这种跨部门的协作很好地整合了相关资源,消除了部门之间的壁垒。
构建区域政产学研合作创新系统。日本政府十分强调建立区域政产学研合作创新系统的重要性,在集群发展中,地方政府组织企业、高校、研究机构对区域内的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基础、产业化路线等展开集中讨论,联合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组织制定产业集群发展计划,设立计划推进机构。计划推进机构重点承担政产学研合作创新系统的建设工作,建立与金融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地方经济产业局之间的关系网,有效促进创新要素的流动与共享。
新加坡的投资促进方式。新加坡有专门负责吸引外资的中央政府机构——经济发展局,它的作用是制定和实施各种优惠政策来吸引外商投资,并提供高效率的行政服务。经济发展局在制定政策时通常都会走访外国公司,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未来发展策略,广泛听取意见,及时调整政策,适应投资者的发展需要。新加坡投资促进管理运作体系特点简要来说就是制定了先进的招商理念,以政府为主导建立遍布全球的招商网络,注重提升当地招商人员的素质,强调透明度,绝对杜绝私下交易等。
德国的投资促进方式。以产业立国的德国政府高度重视产业集群发展,从1995年实施“生物区域计划”开始到2007年的“领先集群竞争计划”和2012年的“走向集群计划”,德国将集群战略作为顶层设计重要一环加以推进,已经形成了以高新技术战略代表的技术革命、工业4.0代表的工业革命和集群战略代表的组织革命的“三位一体”国家战略体系。其在顶层布局、推进机制和集群网络化协作建设方面具有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
发挥政府在集群建设中的关键作用。首先,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打消了众多企业和投资者的顾虑,使得大量的风投资金涌入到集群发展中来。其次,通过政府力量为地方提供创新智力支撑,重点支持研究机构与企业结成创新联盟来加强产学研合作。再则,政府始终以资助企业为中心维持市场预期。据统计,政府对每个领先集群提供5年共4000万欧元的支持,推动企业技术研发合作。
采用竞赛方式遴选高水平集群培育对象。德国集群的结成、管理和发展基本上都是由区域内各主体自行组织,最后采用竞赛的方式遴选出联邦政府资助的集群。以“领先集群”为例,候选者需要提交集群战略加护进行申报,由来自科学和经济界的15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在候选者中遴选出15家集群,要求他们再提供一份更详细的申请提案通过第二次竞争评选,最后遴选出5家作为领先集群。目前,已开展3轮竞赛,共有15个领先集群被遴选出来。
组建中立高效的集群合作机构。德国的集群合作机构是介于市场和政府之间中立的“第三方”。这些机构多数是公司型组织,部分是联合会型组织,重点发挥精准服务集群成员的纽带作用。如德国东威斯特法伦—丽璞(OWL)集群作为德国首推的15个领先集群(要求每个集群要组建集群合作机构)之一,其集群合作机构主要由It’s OWL来担任。该机构是由当地政府管辖、采取公司化运作的非营利组织,由董事会、委员会等构成,核心职责主要有引导创新项目申报、技术转移、外部合作对接、专业知识共享与资金分配等五个方面。
国外投资促进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投资促进工作兼具政府与市场职能,依托政府拨款并不等同于行政行为,而是要更好地联结政府与市场,厘清与分发各自职责,做好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不可偏废且需要针对具体事务不断动态调整各自边界与方式——这就是投资促进工作的立足之本与价值所在。如产业集群建设是高投入高风险活动,既要强调企业主体地位、政府退出前台,又必须强调在特定领域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如在产业集群创新中,越是基础、越是前沿,越需要政府站出来,勇于承接市场因为风险过大而退缩犹豫的战略机遇,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以少量财政资金为撬动、为引导,突破创新发展的基础瓶颈,为市场主体的进入提供基础性公共品,带领市场主体不断跃迁到更高级的战略空间中获得更大的创新市场。同时,又要以市场为主导不断探索新的组织和运作模式,如构建多主体参与的合作机构,在政府引导或自愿的情况下通过合作共赢的机制,将政府部门、大中小企业、科研机构、金融中介机构等力量协同起来,根植于本地产业特色和历史文化,聚焦某一行业领域,能够促进集群成员交流合作、增强市场主体协同效率和协同能力、代表集群对外交流获取最大的整体效益,避免过分强调见效快但根植性、长久性差的“外源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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