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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AI大思潮
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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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第、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社厅明电[2020]5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北京



京政办发〔2020〕7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1.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占道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委、各区政府)

2.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特色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视听园区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鼓励在京中央企业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中关村管委会、市文资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3.为经营困难企业办理延期纳税。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责任单位:北京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4.补贴小微企业研发成本。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根据研发投入实际情况,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责任单位: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

5.缓解疫情造成的突出影响。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文化企业融资,通过“投贷奖”政策给予贴息、贴租等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初创型文化企业房租,通过“房租通”政策给予房租补贴。对受疫情影响的滑冰滑雪场所给予适当额度用水用电补贴。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全额退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待疫情结束后再适时重新缴纳。对受疫情影响严重或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保障市民基本生活的重点连锁餐饮(早餐)、菜店(生鲜超市)、便利店等网点设立项目,对其给予房屋租金等支持,支持比例上限由原50%提高至70%。对于因疫情影响暂停举办的展会项目,如年内继续在京举办且参展中小微企业数量超过参展企业总数的50%,给予一定的场租费用补贴。降低出租车运营成本,鼓励出租车企业对疫情期间继续正常从事运营服务的出租车司机适度减免承包金;市区两级按照管理事权,可对采取减免承包金等措施鼓励运营的出租车企业给予一定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体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6.进一步增加信贷投放。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7.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快和扩大LPR定价基准的运用,推动2020年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再下降0.5个百分点。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8.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中小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企业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商,展期3至6个月。积极推进拟上市公司IPO、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申请精选层辅导验收工作,采取非现场等灵活高效方式进行辅导验收。疫情期间,加快资本市场线上服务平台建设,组织辅导机构加大企业挂牌上市线上培训力度。(责任单位:北京证监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中关村管委会)

9.提高融资便捷性。加强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和网络建设,开展“网上畅融工程”快速对接服务,充分发挥银企对接系统作用,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降低服务成本。完善本市企业续贷服务中心功能,加快建设企业首贷服务中心,持续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占比提升20个百分点以上。建设基于区块链的供应链债权债务平台,为参与政府采购和国企采购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确权融资服务。(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

10.优化融资担保服务。疫情期间,本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1.加强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进一步降低十大高精尖产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地区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力争2020年科创类企业贷款同比增长不低于15%,有贷款余额的户数同比增长不低于15%,针对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负面影响的,暂不予以信用降级。对符合条件的中关村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以及债券、融资租赁费用补贴。(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三、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运营

12.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疫情期间,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对于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符合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免费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13.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4.保障企业正常安全生产需求。各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本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保障生产工作人员健康安全。优化疫情防控货物、生活必需品及国家级、市级重大工程建设原材料和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建设原材料的调配、运输,为企业办理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通行证,保障运输通畅。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防疫物资需求,加强防控工作技术支持,监督指导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

15.加大政府采购和中小微企业购买产品服务支持力度。全市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采购远程办公、视频会议、法律咨询、在线检测、网络销售等指定服务产品的,对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合同额50%的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有关部门)

16.精心做好企业服务。发挥12345企业服务热线功能,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开通中小微企业法律咨询热线专席服务,组建律师专家服务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咨询、代理、“法治体检”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出台涉疫情防控公证事项办事指引,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门公证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北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然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5日





重庆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 2020 年 2 月份疫情防控期间办税缴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1月2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2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行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施,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为进一步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健康安全,现将2月份办税缴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月份办税缴费时间安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重庆市内各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88812366服务热线将于2020年2月3日起正常对外服务,重庆市发票寄递业务将于2020年2月3日起集中受理配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2020年2月份征期延长至2020年2月24日。

二、尽量选择在线办理涉税(费)事项

办税服务厅作为纳税人、缴费人集中办理税费业务的场所,也是疫情防范的重点区域。为保障公众健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将采取切实措施,做好全市办税服务厅通风、消毒等防控工作。同时,建议您在办理业务时,尽量选择重庆市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渝快办”、微信公众号、支付宝、邮政邮寄等“非接触”的线上办理途径,减少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办理常见涉税业务

1.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常见涉税业务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详情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浏览。网址:https://etax.chongqing.chinatax.gov.cn/。

2.如果您需要申领发票,可以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模块完成申请后,选择邮政寄递渠道。您也可以就近选择全市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的自助办税区或者自助办税服务厅、部分银行网点的自助办税终端领用发票。

3.如果您需要代开发票,可以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模块完成申请后,选择邮政寄递渠道。您也可以选择自助办税终端,到就近的自助办税终端上去领取。

4.线上确认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您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fpdk.chongqing.chinatax.gov.cn),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符合条件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月1日起)等扣税凭证用途进行“一站式”确认。

5.线上远程清卡,请您在纳税申报前,及时登录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开票端),系统会自动进行抄报税。如您在抄报税过程中遇到异常,请与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联系,排除异常后,可通过线上远程方式进行清卡。

(二)自然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相关事项

1.如您(属于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请您登录重庆市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或者直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

2.如您(属于扣缴义务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在重庆市税务局网站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

(三)城乡居民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线上渠道整体畅通不变,可办理申报选档、缴费、查询等业务。

1.在微信里,搜索“重庆税务”关注其公众号,进入电子税务局中“居民社保”模块,注册登录之后,按照相关提示办理即可。

2.在支付宝里,搜索“重庆税务”城市服务,进行授权和认证,即可进入业务办理模块。

3.在“渝快办”里,进入“居民社保缴费”,进行认证后即可进入业务办理模块。

4.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选择“居民社保费业务办理”即可办理相关业务。

(四)个人存量住房交易

如果您需要办理个人存量住房交易,可以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房产交易套餐”,完成房源信息采集后,进行存量房申报并缴纳税款。

(五)车辆购置税申报

如果您购买了新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可以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车购税申报”,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及税款缴纳。

(六)涉税问题及咨询

1.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问题,请在工作时间拨打重庆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2.如果您需要咨询电子税务局操作相关问题,请在工作时间拨打88812366服务热线。

3.您也可以在工作时间拨打各区县税务局对外公开的服务电话。服务电话可以在重庆市税务局官网首页的“办税地图”中查询。

三、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税(费)注意事项

如果您有特殊业务必须要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请您关注"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取号"进行网上取号,也可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预约办税—线下预约—预约排号服务”预约办理并了解等候人数,尽量避免长时间排队。建议您首选就近的办税服务厅,并尽量错峰前往。按照重庆市防疫有关要求,请您佩戴好口罩,配合做好防控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将通过“非接触式”途径,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我们将加大系统运维和监控力度,保障各线上办税缴费渠道稳定、通畅。感谢您对重庆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1月30日





黑龙江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的办税服务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1 月 21 日,国家卫健委发布 2020 年 1 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 月25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部署。同日,黑龙江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办税服务厅作为人口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是疫情防范的重点区域。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您的健康安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现就春节后办税服务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全省办税服务厅及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将于 2020 年 2 月 3 日(农历正月初十,星期一)起正常上班。税务部门将按照卫生防疫部门要求做好通风、消毒和测温工作,所有工作人员将佩戴口罩上岗,竭诚为您提供安全有序的办税环境。如您前来办税,敬请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

二、为有效减少人员集聚,建议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尽量选择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移动办税端、自助办税端、邮寄等“非接触”渠道,减少赴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税务部门将加大系统运维和监控力度,保障线上办税缴费渠道稳定、通畅。我省线上办税服务渠道主要有:

(一)企业和个体户常见涉税(费)业务办理渠道

如您需要办理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缴税(费)、优惠办理等常见涉税业务,请登录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 WEB 端(https://etax.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选择“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

(二)扣缴义务人和自然人个人所得税业务办理渠道

如您(扣缴义务人)需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使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办理;如您(自然人)需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请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WEB 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或使用个人所得税手机 APP 办理。

(三)发票申领开具渠道

如您需要申领发票,请登录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发票领用”模块办理,可选择邮寄送达;也可通过自助办税终端自助领取。

(四)自然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渠道

如您需要办理自然人社会保险费业务,已开通微信公众号缴费功能的地区,请登录“黑龙江税务”公众号,选择“我要办——社保费办理”;其他地区可以登录当地税务部门合作商业银行的线上缴费渠道缴费,或在当地税务部门合作的商业银行网点缴费。

三、如您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业务,建议提前通过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黑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及各地办税服务厅公布的预约电话等渠道进行办税预约,减少排队等候时长。

四、如您需要咨询涉税事宜,欢迎拨打黑龙江省税务局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或登录黑龙江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进行在线咨询。

感谢您对黑龙江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恭祝您新春快乐、健康平安!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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