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承租上海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免收2月、3月两个月租金。中小企业范围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根据所属行业予以确定。
存在间接承租本市国企经营性房产情形的,原则上转租人不应享受本次减免政策,转租人为本市国企的按照免租政策执行;转租人为非国有企业的,应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
【政策依据】上海市《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上海市《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
【政策依据】上海市《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免于缴纳定额税款。
【政策依据】上海市《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20年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政策依据】上海市《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44号)。
从2020年起,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
【政策依据】上海市《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44号)。
因受疫情影响,对上海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政策依据】上海市《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44号)。
2020年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
【政策依据】上海市《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政策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44号)。
对因参与防疫工作而导致的企业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不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支持上海市贸促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政策依据】上海市《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