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上方蓝字 关注我们
时隔10年,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再次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正式印发。《规定》顺应政策环境、经济结构、产业重点的变化,充分体现了落实“双控”、遏制“两高”要求,实现“双碳”目标,服务保障自治区九个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导向。
一、资金奖补
第五条 对投资者当年完成农业、工业、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分别达到1亿元、5亿元、3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商业综合体开发和矿产资源采选项目),经认定,由自治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一次性分别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2‰、1‰、1‰,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对新引进总部企业,注册资本(实缴)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或等值外币金额的,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注册资本(实缴)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不足1亿元或等值外币金额的,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国(境)内外政府、开发区、企业、战略投资者等在我区合作建设“园中园”“飞地园区”,当年新引进项目(不含房地产、商业综合体开发和矿产资源采选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所在市、县(区)可给予开发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以股权合作形式建设的,所在市、县(区)可给予开发区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可按股权比例对开发区分成相应财税。
第八条 对在境内外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分阶段奖励10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和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对科技类投资达到一定金额的投资者,使用科技创新资金进行补助。具体为:
第十条 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或行业领军企业的投资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可给予房租、水电、取暖、物业等办公费用补助。
第十一条 对在招商引资项目落地过程中起到积极引荐作用的商(协)会、企业、中介组织、机构,所在县(市、区)可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二、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投资者除享受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外,可享受以下自治区税收优惠政策:
三、要素保障
第十三条 对招商引资有关项目,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给予土地优惠政策,具体为:
第十四条 对纳入《全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的招商引资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可给予水电气暖等生产要素优先保障和指标倾斜。
第十五条 对纳入《全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的招商引资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可采取引进第三方投资建设厂房、招商引资项目企业自建厂房的方式,支持招商引资项目企业建设标准化厂房,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可给予第三方、招商引资项目企业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对制造业企业以直租方式购置先进设备或以回租方式融资的,自治区财政按其实际融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其中:直租方式补贴比例3%,回租方式补贴比例2%,单户企业的补贴额度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六条 对招商引资投资者吸纳就业、引进人才等,给予一定的补贴和补助:
第十七条 对纳入《全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信用等级3A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给予利率优惠、额度支持、续贷保障,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给予支持。对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集合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的民营企业,按发债额度每年给予2%的贴息。
四、其他
第二十条 对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各地根据投资者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可考虑给予相应政治待遇和社会荣誉。
第二十一条 对纳入《全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的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全程代办跟踪服务。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的招商引资项目,在政策兑现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同一招商引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类奖补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1日。2012年6月20日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宁政发〔2012〕97号)同时废止,投资者已享受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但尚未期满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来源:
大思潮投资促进
公众号|gh_4677aff438ad
关注我们获取更多投促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