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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资讯-2022年第2季度汇总

法规资讯-2022年第2季度汇总 北测标准
202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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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1、5项物质被加入到欧盟REACH附录XIV授权物质清单,总数增至59项2022年4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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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项物质被加入到欧盟REACH附录XIV授权物质清单,总数增至59项

2022年4月1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委员会法规(EU) 2022/586,修订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将5种新物质加入REACH法规附录XIV(授权物质清单),具体如下。法规将于2022年5月1日生效。
在附录XIV的表格中,将加入第55至第59项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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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set Date(“日落日期”)是除非获得授权,禁止将该物质投放市场和使用该物质的日期。在Sunset date以后,只有已获授权的经营者,或经营者在最迟申请日期前提交了授权申请,才可在欧盟中将这些物质投放市场或使用这些物质。


2、OEHHA提议对加州65法案简短警告标签进行第二次修订

2022年4月5日,美国加州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 (Office of Environmental Health Hazard Assessment, 简称OEHHA) 发布了一份通知,提议对之前修订的加州65法案第6章 “清晰和合理的警告标签 – 简短警告标签” 做进一步修订。最新的提议取消了对产品使用简短警告标签的限制,并保留了列出化学品毒性的要求

3、法国新增矿物油限制要求

2022年5月3日,法国批准发布了2022年4月13日法令(Arrêté du 13 avril 2022),明确了禁止在包装上和向公众分发的印刷品中所使用的矿物油的具体物质。该法令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该法令旨在减少包装和向公众分发的印刷品中的矿物油所含有的特定物质,因它们会干扰废弃物回收,且对人类健康构成了风险。
法规依据:

1

2020年2月10日关于打击浪费和循环经济法令loi n° 2020-105,特别是其中的第112条;

2

环境法D. 543-45-1和D. 543-213条款及2020年12月29日公布的2020-1725法令


禁用物质及其限值:

1

含有1到7个芳香环的矿物油芳烃(MOAH):从2023年1月1日起,1% (10000 ppm)(在油墨中),从2025年1月1日起,0.1% (1000 ppm)(在油墨中);

2

含有3到7个芳香环的矿物油芳烃(MOAH):从2025年1月1日起,1 ppm (0.0001%)(在油墨中);

3

含有16到35个碳原子的矿物油饱和烃(MOSH):从2025年1月1日起,0.1% (1000 ppm)(在油墨中)。

过渡期:

1

在2023年1月1日前制造或进口的纸质包装和印刷品,将有自该日起12个月的库存处理期;

2

在每个截止日期前制造或进口的纸质包装和印刷品,如果符合在这些截止日期之前的含量要求,将有自这些截止日期起12个月的库存处理期。


相关网址连接:https://www.legifrance.gouv.fr/jorf/id/JORFTEXT000045733481?fonds=CETAT&fonds=LEGI&page=1&pageSize=10&query=Huile+minérale&searchField=ALL&searchType=ALL&tab_selection=all&typePagination=DEFAULT

4、欧盟提议修订REACH附录XVII增加有关物品、家具、道路车辆内部的甲醛释放量要求

2022年5月,欧盟委员会起草法规,以修订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附录XVII,增加有关甲醛和甲醛释放物质的限制项,具体如下:
1. 在法规生效之日的36个月后,在物品生产过程中有意添加甲醛或甲醛释放物质的,如果在附录规定的测试条件下,物品的甲醛释放浓度超过以下限值,则该物品不得投放市场。针对木质物品和家具:0.062 mg/m3,除木质物品和家具外的物品:0.08 mg/m3。
以上限制不适用于:
(a) 在合理可预见的条件下,仅供室外使用的物品;
(b) 仅用于工业或专业用途的物品,除非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一般公众可接触到这些物品中释放的甲醛;
(c) 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附录XVII第72项范围内的物品;
(d) 法规(EU) 528/2012范围内的生物杀灭产品中的物品;
(e) 法规(EU) 2017/745范围内的医疗器械;
(f) 法规(EU) 2016/425范围内的个人防护装备;
(g) 法规(EC) No 1935/2004范围内的意图直接或间接与食品接触的物品;
(h) 二手物品。
2. 在法规生效之日的48个月后,在道路车辆的内部生产过程中有意添加甲醛或甲醛释放物质的,如果在附录所规定的测试条件下,车辆内部的甲醛释放浓度超过0.062 mg/m3,则该道路车辆不得投放市场。
以上限制不适用于:
(1) 仅用于工业或专业用途的道路车辆,除非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一般公众可接触到这些车辆内部中释放的甲醛;
(2) 二手车辆。

5、欧盟计划就修订RoHS指令增加电气和电子设备中的TBBP-A和MCCPs含量限值要求发起公众咨询

2022年5月,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通告,计划就修订RoHS指令2011/65/EU附件II展开公众咨询。通告提议在RoHS指令2011/65/EU附件II限制物质清单中,增加四溴双酚A(TBBP-A,CAS号:79-94-7)和中链氯化石蜡(MCCPs,CAS号:85535-85-9)两种物质的含量限值要求。欧盟委员会计划在2022年第四季度批准该修订。
预期的限制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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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溴双酚A (TBBP-A)物质潜在的内分泌干扰性,可能会对暴露于该物质的电气和电子设备(EEE)废弃物处理工厂的工人产生不良影响。而且,该物质可能会持续释放到环境中并在环境中累积。根据欧盟CLP法规(EC) No 1272/2008,四溴双酚A (TBBP-A)物质被分类为对水生生物具有很高的急性毒性和慢性毒性。
根据欧盟CLP法规(EC) No 1272/2008,中链氯化石蜡(MCCPs)被归类为对哺乳儿童具有生殖毒性,并对水生生物具有很高的急性毒性和慢性毒性。中链氯化石蜡(MCCPs)也被评估为非常持久性和非常生物累积性物质(vPvB)和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及毒性物质(PBT)。


6、欧盟对提议列入POPs公约的5种物质开展公众咨询&PFHxS及其盐和相关物质纳入《斯德哥尔摩公约》

2022年5月24日,欧盟对已经被提议列为《斯德哥尔摩公约》作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5种物质的报告草案进行公众咨询, 并且将在《公约》进程的相关阶段考虑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其中包括准备和审查将化学品列为 POP 的提案。公众咨询期于2022年7月19日截止,在此期间各利益相关方可以对这些物质的风险管理评估草案发表评论。一旦这些物质在缔约方大会上确认正式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则后续欧盟委员会将依据《公约》要求修订欧盟 POPs 法规。
评议的5项物质清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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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网址连接:https://echa.europa.eu/proposals-for-new-pop-s
2022年6月6日至17日,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次会议 (SC COP-10)已经结束,会议当中决定将全氟己烷磺酸 (PFHxS)及其盐和相关物质列入《公约》附件 A,并规定予以消除。欧盟和我国都是《公约》的缔约方,不久之后也将采取行动,禁止其生产和使用。


7、中国市场监督总局发布关于2021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公告

2022年5月26日,中国市场监督总局公布了关于2021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报告。报告分别对2021年全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总体情况、产品地区分布、企业规模分布、生产流通领域、抽查产品不合格率分布、结果处理情况共6个维度进行了陈述。其中2021年抽查不合格率最高的5种产品依次是电热水器、车用汽油清净、电磁灶、滴灌带、空气净化器,3种产品属于家用电器,最高的电热水器不合格率达65.1%。
相关网址连接:https://gkml.samr.gov.cn/nsjg/zljdj/202205/W020220526681014856064.doc

8、SVHC高关注度物质列表新增1项正式物质,共224项。

2022年6月10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正式公布REACH法规第27批SVHC候选物质,将N-羟甲基丙烯酰胺(CAS号:924-42-5)加入到SVHC候选清单。至此,SVHC候选清单共包括27批224项物质。

9、欧盟提议修订REACH附录XVII增加PVC中的铅和铅化合物含量要求

2022年6月,欧盟委员会起草法规,以修订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附录XVII,在第63项关于铅和铅化合物的限制项中,增加以下关于铅和铅化合物要求。欧盟委员会计划在2022年第四季度批准此提议修订。
新增内容如下:

1

15. 不得用于由氯乙烯的聚合物或共聚物(PVC)生产的物品。

2

16. 若铅在PVC材料中的浓度(以铅金属表示)等于或大于0.1%(以重量计),则该PVC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3

17. 第15段和第16段将从本修订法规生效后的24个月+1天后的相应日期起实施。

4

18. 作为豁免,第15段和第16段不适用于含有再生硬质PVC的以下PVC物品,直至本修订法规生效后的10年后的相应日期。前提是铅在再生硬质PVC中的浓度(以金属计)小于1.5%(以重量计),且已用新生产的PVC或其他材料覆盖该再生硬质PVC,覆盖层的铅浓度(以金属计)小于0.1%(以重量计):
     (a) 用于建筑物和土木工程的外部的型材和板材,不包括甲板和露台;
     (b) 用于甲板和露台的型材和板材,但该再生PVC须被用于中间层,并且完全被一层新生产的PVC或其他材料所覆盖;
     (c) 用于建筑物和土木工程的隐蔽空间或空隙的型材和板材(在正常使用期间不可接触,不包括维修期间,例如,电缆管道);
     (d) 建筑物内部使用的型材和板材,但安装后,面向建筑物使用区域的型材或板材的整个表面,须使用新生产的PVC或其他材料制成;
     (e) 多层管道(不包括饮用水管),但再生PVC须被用于中间层,并且完全被一层新生产的PVC或其他材料所覆盖;
     (f) 配件,不包括用于饮用水管的配件。
从(a)至(d)点提及的各类物品中回收的硬质PVC,只能被用于生产这些类别中任一类别的新物品。
含有再生硬质PVC的PVC物品,且铅在PVC的浓度(以金属计)等于或大于0.1%(以重量计),该PVC物品的供应商应确保在将这些物品投放市场之前,明显、清晰和不可磨灭地标示:“Contains lead”(“含铅”)。若由于物品性质而无法在物品上进行标示的,则应在其包装上进行标示。
含有再生硬质PVC的PVC物品供应商,应按成员国执法部门的要求提交书面证明文件,以证明这些产品中的PVC的回收来源声称的真实性。由机构出具的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证书,例如根据EN 15343:2007或同等认可标准出具的证书,可用于证明在欧盟生产的PVC物品的此类声称的真实性。对进口物品中PVC的回收来源声称,应附有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的证书以提供同等证明。
在本修订法规生效后5年后的相应日期前,欧盟委员将根据新的科学信息对本段的要求进行审查,并视情况作相应修改。

5

19. 作为豁免,第15段和第16段不适用于:
    (a) 铅酸电池中的聚氯乙烯-二氧化硅隔板,豁免至本修订法规生效后10年后的相应日期;
    (b) 第1段所涵盖的物品,且满足第2段至第5段的豁免条件。以及第7段所涵盖的物品,且满足第8段和第10段的豁免条件;
    (c) 以下指令和法规范围内的物品:
        (i) 食品接触材料(FCM)法规(EC) No 1935/2004;
        (ii) RoHS指令2011/65/EU;
        (iii) 包装指令94/62/EC;
        (iv) 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

6

20. 作为豁免,第16段不适用于在本修订法规生效后24个月内投放市场的PVC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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