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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1、【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
①“粤省事”微信小程序;
②“广东人社”APP;
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hrss.gd.gov.cn/gdsbfw/ );
④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 )。
(2)现场办理:
①向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或各镇(街)政务大厅提出申请;
②“社银合作”银行服务网点。
2.【办理材料】:现场办理需提供。
(1)《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2)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3)未持有社会保障卡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和参保人活期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的原件。
3.【办结时限】: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4.【办理费用】:免费。
具体以当地经办机构为准。
1.【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
①“粤省事”微信小程序;
②“广东人社”APP;
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hrss.gd.gov.cn/gdsbfw/ );
④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 )。
(2)现场办理:
①向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或各镇(街)政务大厅提出申请;
②“社银合作”银行服务网点。
2.【办理材料】:现场办理需提供。
(1)《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2)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3)未持有社会保障卡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和参保人活期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的原件。
3.【办结时限】: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4.【办理费用】:免费。
具体以当地经办机构为准。
2022年9月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需从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起按月办理失业保险金资格核对手续,具体资格核对手续渠道如下:
1.【网上渠道】:
(1)“粤省事”微信小程序;
(2)广东人社厅网上服务平台;
(3)“广东人社”APP;
2.【现场渠道】:“社银合作”银行服务网点。
温馨提示: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未进行资格核对的,将终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1.【网上办理】:进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网址: https://ggfw.gdhrss.gov.cn/gdggfw/index.shtml )”,点击“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失业保险服务”>“失业待遇终止申办”,根据页面提示操作即可。
2.【现场办理】:
(1)向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或各镇(街)政务大厅提出申请;
(2)“社银合作”银行服务网点。
具体以当地经办机构为准。
1.【发放基数】:
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月计发。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
2.【领取期限】:领取月数 = 本次可领月数 + 上次应领未领月数 ≤24个月。
(1)本次可领月数:
①累计缴费年限1至4年的部分:每满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
②累计缴费年限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
(2)上次应领未领月数:上次失业应当领取而未领取的期限。
温馨提示: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本市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说明如下:
1.【计发基数】: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
2.【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当次失业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前次失业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月数*60%。
(1)当次失业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①参保缴费不足12个月:不计发。
②参保缴费满12个月:1个月。
③参保缴费超过12个月:以12个月为单位,每满12个月,增加1个月。如24个月,计发月数为2;22个月,计发月数为1。
(2)前次失业有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尚未领取期限的月数乘以60%。
3.【计发范围】:
(1)新计发基数标准低于老计发标准的可补差:失业人员按第1点新计发基数标准计发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少于按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40%乘以缴费年限的,可补足相应差额;
(2)最高不超24个月:
①申请时间距离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当月超过24个月的:最多可申领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不得超过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乘以24的乘积。
②申请时间距离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不满24个月的:最多不得超过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剩月数(含申领当月和法定退休年龄当月)。
政策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通知》(粤府〔2020〕67号)。
1、【网上查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https://ggfw.gdhrss.gov.cn/gdggfw/index.shtml )>“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系统”(要注册后登录)>“查询打印”>“信息查询”,选择“失业定期待遇查询”即可查看。
具体以实际操作界面显示为准。
2.【现场查询】:
(1)向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或各镇(街)政务大厅提出申请;
(2)“社银合作”银行服务网点。
失业保险待遇申请成功后次月起,每月15号发放。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6.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
7.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期间死亡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领取求职补贴的标准及期限如下:
1.【领取标准】: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2.【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温馨提示:
1.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次月开始,不再发放求职补贴。
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筹地区外的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以选择在统筹地区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政策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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