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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7日,欧盟发布(EU)/2024/3190【双酚A禁令】配套实施指南文件C/2025/6721,针对BPA禁令的适用范围、管控物质清单、合规性测试、符合性声明、过渡期安排等重点内容的常见问题进行了解答,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相关
不适用BPA禁令的产品类型
A、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
B、再生材料;
C、搪瓷制品;
D、宠物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明确BPA禁令的适用范围
A、无论是起始原料、中间产品还是終产品均适用于BPA禁令;
B、针对外部部件,如果再正常使用中可能间接接触食品,或使用过程中发生有害物质迁移到食品中,也需遵守BPA禁令要求;
C、针对大型容器(容量>1000L)永久连接的管道可获得例外豁免,其他S/V较大的管道和小型管道则不适用豁免原则
二、管控物质清单
双酚A及其盐类不得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含有双酚A二缩水甘油醚(简称BADGE,CAS号:1675-54-3)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不得含有残留双酚A;
因符合CMR 1A或1B、ED1危害,列入欧盟CLP法规(EC)1272/2008附件VI的表3中的双酚或双酚衍生物,明确禁止使用。截止目前为止,共计有以下5种物质列入:
除此以外,2024年9月17日ECHA发布关于双酚F(CAS号:620-92-8)拟议的统一分类Repr.1B的意见文件,后续经评议后可能会加入CLP法规附件VI的表3中,值得关注。未来其他双酚或双酚衍生物一旦因CMR 1A或1B、ED 1列入CLP法规附件VI的表3中,也将适用被双酚A禁令禁用;
三、合规性测试
符合BPA禁令附件II所列的两种豁免产品,须证明BPA迁移量不超过检测限(MDL=1μg/kg),包括用于制造容积>1000L的自承式食品接触材料或制品和用于制造聚砜过滤膜组件的单体或起始物;
若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其他允许使用的双酚及双酚类衍生物(例如BADGE),需对其进行双酚A残留量测试(MDL=1μg/kg)
四、符合性声明
所有适用于双酚A禁令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无论是否适用双酚A,均需提供符合性声明;所有阶段的经营者(零售阶段除外)均需出具和传递相应的符合性声明文件。
五、过渡期
所有适用于双酚A禁令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可在18个月或36个月过渡期内之前首次投放市场,具体如下:
NTEK建议:
该指南文件明确了双酚A禁令相关配套实施问题,对于企业如何更好地执行禁令要求提供相应的指引。双酚A禁令中虽然并未强制要求使用双酚A或双酚衍生物的企业必须提供双酚A的测试报告,可由经营者自行决定如何验证其产品的合规性。但是在目前双酚A禁令重点关注的前提下,针对双酚A含量/迁移量极低的限量要求(1μg/kg),以及其他双酚类化合物的禁用要求,仍建议相关企业尽快开展风险材料排查,防范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交叉污染(例如生产辅料残留等),持续跟进法规动态,确保产品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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