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口罩产品出口风险防范

口罩产品出口风险防范 钦实律师事务所
2020-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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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文章结合钦实律师事务所近期处理的实际案例,针对口罩产品的出口风险防范做出提示。




2020年3-4月份期间,由于疫情逐渐在中国以外的其他区域开始蔓延,全球的口罩需求量剧增,众多中国口罩生产厂家纷纷向海外出口口罩,期间也陆续发生各种贸易纷争。
结合本所近期处理的实际案例,针对口罩产品的出口风险防范,做如下提示:

 
案情简介

案件一:
2020年3月,厦门一家知名企业获得防疫物资生产的临时许可,并向缅甸出口一批价值人民币约500万元的医用口罩。缅甸公司收货后,以质量存在问题为由要求退货,并声称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问题。

案件二:

2020年4月,漳州一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与日本进口商签署协议,约定漳州公司分两批向日方出口价值供给约300万元人民币的口罩产品。2020年5月5日,日方收到第一批货物,但此时国际市场的口罩价格已大幅下降,日方进口的口罩无法按照原定的价格投放市场,遂以质量问题为由要求退货。
 
 
案例分析


一:如何认定质量是否有问题应参照什么标准?

目前主流的口罩标准通常包括美标、欧标和日标三套标准,从技术参数层面,全球大多数国家制定的本国口罩质量标准,普遍参照了上述三类标准。我们国家的口罩国标,从技术参数层面也与美标较为相似。
 
二、我国的口罩出口的质量认定标准是什么样的?出口国标准还是进口国标准?抑或其他通行的国际标准?
关于出口口罩产品到底适用何种标准,应结合法律规定、政府政策及合同约定综合判断。具体到中国出口企业而言,由于此前出口海外的口罩产品因质量纠纷在国际上引发了数次风波,为保障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海关总署、商务部、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主管部门紧急出台多项针对口罩的出口规则,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争议。这些出口新规,主要包括:
1、2020年3月31日,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5号公告(简称5号公告)
主要内容: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
以及
2、2020年4月25日,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2号公告(简称12号公告)
主要内容:4月26日起,非医用口罩和5类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有新要求。
(1)非医用口罩出口
商务部提供非医用口罩白名单,市场监管总局提供非医用口罩不合格名单,非医用口罩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中英文),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海关凭商务部白名单验放,对不在市场监管总局不合格名单内的,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
(2)5类医疗物资出口
产品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出口医疗物资声明(中英文),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海关凭商务部白名单验放。
 
三、出口目的地国以及市场波动的风险防控
1、出口目的国风险
前文所述的出口缅甸的案例,提及缅甸进口方声称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争议,而且根据我们客户的初步了解,该公司疑似具有缅甸军方背景。
由于缅甸长期由军政府统治,司法体系较为空白,该国早期的进出口贸易公司也多由军政府控制,故缺乏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争议的传统。同时,在我国商务部发布的海外投资目标国指引里,也特别提示在缅甸、柬埔寨等国投资的中国企业,即便是与该国政府部门签署的合约,也要注意防范违约风险。具体到跟缅甸的贸易,要注意如下几点:
(1)中国公司应先确认缅方公司是否在缅甸商务部登记注册,具备取得《进口商注册证》或《出口商注册证》的资格(双方签订贸易合同后, 缅方才能申请《出口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未经缅 甸商务部批准不得转让。如遇贸易纠纷,须按缅甸现行《仲裁法(1944)》 进行解决。
(2)目前缅甸的对外贸易主要以美元或欧元结算,结算方式主要通过银行信用证和汇款结算。2016年底,美国等西方国家宣布解除对缅甸金 融制裁,中国工商银行获准在缅甸设立分支机构,为第一家中资银行经营机构,结算环境较之前已有较大改善,缅甸主流银行的信用证和汇款结算都可以正常进行。2019年1月30日,缅甸中央银行发布2019年第4号令, 正式将人民币和日元纳入其官方结算货币
(3)企业在与缅方进行贸易时,应提前研究掌握缅甸海关、贸易方面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在提单等海关材料方面做好充分准备,防止出现不 必要的损失。近年来,时有缅方企业称在与中方企业进行合作过程中发生 诸如货物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货运提单造假、货款未能付清、无法收到退款且协商无果等贸易纠纷,中资企业在与缅甸企业合作开展贸易活动时 应保证自身履约能力,注意维护中国企业的国际信誉和形象。
 
而前面提到的出口日本的案例,又是截然相反的情况。日本法制健全而且规则明确。对日开展贸易合作应注意:
(1)严把产品质量关。日本市场向来以产品质量要求严格、顾客挑 剔著称。中日贸易发展多年,相互已形成密不可分之势,目前中国商品已牢牢占据日本市场的一席之地。但近年一些因产品质量引发的贸易纠纷,经由媒体报道引发负面社会影响,损害了中国出口产品在日本市场的信誉。因此,要时刻将产品质量放在首要位置,严把产品安全质量关,维持 中国输日产品长期积累、来之不易的市场认知度。
(2)重视企业信誉。日本企业重视信誉,绝大多数珍视长期合作关 系。贸易双方在前期顺利合作的基础上,一般容易形成长期稳定的贸易关系。中国企业应充分把握日本企业该种特性,在经营活动中诚信守法,赢得对方尊重和信任,不断巩固夯实与日本企业建立的长期合作基础。
(3)适当了解日本客商的民族习惯。日本人在商务活动中普遍表现 十分礼貌含蓄,着装正式得体,谈判时准备充分,认真严谨。但有时稍显态度暧昧,不明确答应或拒绝对方,留有一定余地。在与日本客商交往过 程中,中方人员要注意着装得体,态度礼貌,熟悉业务,态度鲜明。
 
2、市场波动风险
疫情属于突发状况,而防疫物资的产能和市场供给也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而所有的变化,都会直接影响到防疫物资价格的变化。要特别留意因价格波动引发的贸易纠纷,注意交易方式的合规以及合同文本的完善,提前作好预案。

 

以上部分内容源自国家商务部及相关监管部门发布的公开性文件。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关于钦实

钦实律师事务所是专注于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跨境投资并购与贸易事务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律所由多年从事中国与东盟跨境法律事务的资深律师团队于2019年12月组建于中国厦门,并吸纳多名东盟国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员作为律所的东盟法律及财税事务顾问,为中国企业在东南亚国家的项目落地、银行融资、境外运营法律及财税支持以及国内ODI备案审批提供系统性的法律服务。


律所在成立之初,即获得国内领先的东南亚研究机构——厦门大学东南亚研究中心的认可,列入该中心“东南亚研究机构”名录。


律所创始人崔曙律师同时担任总部位于马来西亚的东盟连锁企业协会/东盟企业高峰论坛(2018及2019年度)法律顾问,为东盟企业在中国的商务事务提供法律服务。除国际商务法律事务领域之外,崔曙律师还受聘担任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20828项目(亚洲偏远地区1000个儿童图书馆计划)总法律顾问,为该公益项目在亚洲地区的开展提供法律支持。


钦实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中国—东盟跨境商务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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