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型企业出海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如何取得所在国的原产地证。由于各国对于原产地证的规则略有差异,尤其是对于增加值百分比的计算方法差异明显,以致出海的中资企业普遍对该问题难以把握。对此,崔曙律师、叶薇律师结合诸多跨境法律工作实践,对原产地证计算规则中的增加值百分比计算方式进行说明。
关贸总协定以及后续的WTO规则是目前全球通行的原产地证规则的来源,大多数国家对本地增加值的比例要求普遍在30%-40%左右,并且不同的品类,要求亦不一致,需要详细核查该国的原产地证申请规则及相关附件。同时,也需要特别注意该国是否签署了一些自贸协定,比如RCEP或者CPTPP等,这些因素均对会对该国的原产地证适用规则产生直接影响。
具体到计算方法,除了常见的“直接法”和“间接法”外,更具有实质意义的是该国关于“最高限”和“最低限”的方法规定。
“最高限”指来自于非原产国的价值上限,通常采用“间接法”、“净成本法”等方式计算;“最低限”指来自于原产国的价值下限,通常采用“直接法”、“累加法”等方式计算。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一部固定电话机,其价值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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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件 |
价值 |
来源 |
|
外壳 |
30 |
原产 |
|
按键、电话线、螺丝等附件 |
20 |
原产 |
|
电路板 |
80 |
非原产 |
|
其他成本 |
70 |
原产 |
|
总价值 |
200 |
|
故该产品的非原产比例为:80÷200=40%,原产的比例为:(30+20+70)÷ 200 = 60%,详细核查该国关于电话机产品的增加值比例,在不适用税则归类改变原则的前提下,就可以判断是否符合该国的原产地证获得要求,这是普遍的计算方式之一。
但是在实践中,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得出的百分比会截然不一样,这也是中资企业在海外尤其是东南亚国家最为忽视的环节。
以某小型电器产品为例:
|
类别 |
计算方式 |
价值 (美元) |
|
非原产材料 |
(a) |
0.80 |
|
制造成本 |
(b) |
2.45 |
|
净成本 |
(c)=(a)+(b) |
3.25 |
|
利润 |
(d) |
0.50 |
|
出厂价 |
(e)=(c)+(d) |
4.15 |
|
运输成本 |
(f) |
0.25 |
|
FOB价格 |
(g)=(e)+(f) |
4.00 |
如果以FOB交易价格计算法,原产价值为:(4-0.8)÷ 4 = 80%;而若采用净成本法计算,则原产价值为:(3.25-0.8)÷ 3.25 = 75%。
因此,中企海外投资设厂的过程中,在自身产品原产比例与该国要求存在一定偏差的情况下,应结合自身产品的实际价值或成本构成,向所在国原产地证主管部门争取最为有利的计算方式。
同时,由于当前全球供应链一体化的趋势显著增强,中企也应当特别留意投资目的地国加入的自由贸易区,只要来源于该区域内的原材料,除非有其他规定,通常都可以计算为本地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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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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