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三条对于“传染病”的定义分为3类:
检疫传染病
监测传染病
其他需要在口岸采取相应卫生检疫措施的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根据这一规定,国家疾控局、海关总署于2024年12月30日联合发布第2号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公布《检疫传染病目录》;同一天,2部门联合发布第3号公告,公布《监测传染病目录》。2个目录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目前有效的《检疫传染病目录》,共11种。
检疫传染病目录
(点击病种名称可以查询目前有效的海关防止疫情传入措施规定)
鼠疫
(常态化防控)
霍乱
(常态化防控)
黄热病
(常态化防控)
埃博拉病毒病
(常态化防控)
天花
(常态化防控)
脊髓灰质炎
(2026.9.3 起,防控措施有效期 1 年)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常态化防控)
肺炭疽
(常态化防控)
马尔堡病毒病
(常态化防控)
拉沙热
(常态化防控)
(常态化防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