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联邦税务局(FTA)近期发布了 2026 年第 13 号决定,主要规定了纳税人在抵扣进项税前,必须采取的措施和程序,以验证供应商及供应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该决定将于 2026 年 10 月 1 日正式生效。
本决定的发布,代表阿联酋正在将对增值税的监管从“事后稽查”全面转向“事前预防”,过去仅凭一张税务发票就直接申请进项税抵扣的模式将成为历史。FTA 将防范税务欺诈的责任部分转移到了纳税人(买方)身上,要求企业必须建立起一道内部“防火墙”,识别税务风险。自今年 10 月起,如果企业不能证明其对供应商及每笔交易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不仅将面临进项税无法抵扣的直接财务损失,甚至可能因涉嫌“协助逃税”而引发严重的合规危机。以下是我们对本决定的核心条款进行的详尽解读,以帮助在阿企业尽快摸清合规底线。
01
政策适用范围与核心目的
·适用对象:
根据增值税法注册或有义务注册的纳税人。
·核心目的:
要求纳税人在扣除进项税之前验证所收到供应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从而防范逃税行为(如使用非法手段减少应纳税额或骗取不合规的退税)。
02
对供应商的验证要求
(本决定第 3 条)
纳税人必须从以下四个维度对供应商进行严格审查:
1、身份验证:
·如果供应商是自然人:必须获取其有效的身份证明副本(如阿联酋身份证或护照)。此外,在进行供应交易前,必须与供应商进行会面(可以是当面或线上虚拟会面)。
·如果供应商是法人实体:必须通过官方数据库验证其注册信息,或获取其公司成立证书副本。同时需要确保注册信息有效,且与实体的名称、地址、员工等信息完全一致。此外,还需通过获取有效身份证件或护照副本,验证授权代表(董事、代理人或员工)的身份。
2、地址与营业场所验证:
·必须通过适当的电子手段或实地考察,确认供应商拥有实际的营业场所。
·必须确保该营业场所与供应商从事的业务活动性质相符。
3、风险等级评估:
纳税人需排查供应商是否存在以下高风险指标:
·供应商在过去 12 个月内更改地址超过两次。
·供应商在过去 12 个月内更换关键员工(如供应商的经理或与纳税人对接的人员)超过两次。
·与供应商的业务规模和历史经营情况相比,其进行的商业交易在数量、价值或性质上极不相称或出乎意料。
·应对要求:如果符合上述任何风险指标,纳税人必须保留清晰且合理的解释记录,并在税务局要求时提交。该解释不能与纳税人掌握的其他证据或信息相矛盾。
4、银行账户与背景调查
(仅当过去 12 个月内来自该供应商的供应价值超过 375,000 迪拉姆,或预计未来 12 个月内将超过该金额时适用):
·必须获取由阿联酋境内授权银行出具的书面证明,确认该供应商拥有银行账户。该证明不能包含任何相关保留意见或附加条件,且该证明无需专门开具给供应接收方。
·必须审查和评估可靠来源中关于该供应商的公开评价和媒体报道,确保这些信息与其业务性质和规模一致,并且没有涉嫌逃税的迹象。
03
对供应交易本身的验证要求
(本决定第 4 条)
除了审查供应商,纳税人还需对每笔交易的具体情况进行验证:
1、一般性评估:
对与交易相关的供应条件进行全面评估,确保供应商参与该交易是基于真实的商业原因。
2、付款条件审查:
·付款方式和条件必须具有商业合理性。如果收付款过程中有第三方介入,或者付款至供应商注册国境外的银行账户,必须提供合理的商业解释,且该解释不能与纳税人掌握的任何信息相矛盾。
·交易对价原则上应通过电子方式支付。如果是现金支付,必须有记录在案的商业理由,金额必须在适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并且易于核实。
3、交易细节审查:
·验证价格或利润率是否在没有明确理由的情况下严重偏离市场条件或缺乏商业合理性。
·验证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没有超出供应商的日常业务范围,也没有超出其商业执照许可的活动范围。
·核实接收商品的真实性和原产地,以及供应商对该商品的所有权或处置权是否有效。
·如果供应商作为中间人参与,必须对其在供应过程中的角色提供清晰合理且正当的商业解释。
04
必须遵守的内部操作程序
(本决定第 5 条)
纳税人需要在企业内部落实以下流程以满足合规要求:
1、审查时机:
在首次与某供应商交易时,或者在过去 12 个月内未对该供应商进行过验证的情况下再次与其交易时,必须按照上述第 3 条对供应商进行验证。
2、逐笔审查:
对接收或接受的每一笔应税供应,都要按照上述第 4 条执行验证。
3、留存底稿:
必须记录所有验证步骤,并保留支持性文件和记录,以供税务局核查其执行的正确性。
4、制定内部政策:
必须保留一份记录在案的内部政策,明确指定负责执行、审查和监督这些验证程序的人员,并以清晰的方式明确其权力和责任。该政策文件必须妥善保管在指定的文档存放地点。
05
豁免条件(本决定第 6 条)
为了减轻企业的合规负担,以下豁免情形可以豁免上述要求:
1、单笔小额豁免:
如果收到的应税供应对价(不含增值税)低于 10,000 迪拉姆,纳税人可以不执行本决定中规定的验证措施和条件。
2、累计金额限制:
但是,如果过去 12 个月内从该供应商处收到的供应总价值已经超过 100,000 迪拉姆,或者预计未来 12 个月内会超过 100,000 迪拉姆,则上述的小额豁免不再适用(即无论单笔金额多小,都需要执行验证)。
截至目前,FTA 尚未针对本决定发布任何配套的实施细则、澄清文件或官方指南。在缺乏进一步实操指引的阶段,企业最稳妥的策略是摒弃侥幸心理,严格依据本决定的字面要求,从严开展合规自查,并在 10 月 1 日前做好流程完善。为了能顺利抵扣进项税,企业在取得合规税务发票的前提下,还需按照要求,向供应商索取并妥善留存法定代表或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护照副本、企业注册资质证明(公司成立证书)、阿联酋授权银行出具的账户确认信等文件。此外,企业内部必须出台并维持成文的验证政策和风控政策,明确专岗权责,并完整保留针对每笔交易的验证底稿与尽调记录。唯有实现“事前审查、事后留痕”的管理闭环,才算切实履行了本决定要求的尽职调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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