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磊律师代理的黄某圆非法经营案,同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案例名称为“万某园等非法经营案——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变相买卖外汇行为的定性”(入库编号:2025-18-1-085-001);以及《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四)》暨2024年度提级管辖典型案例第200号。非法换汇涉案金额2500万元以上,量刑即进入五年以上档次,属“情节特别严重”;本案刘磊律师代理的黄某圆涉案金额超2.3亿元,获刑五年六个月,接近该档次的法定最低刑。
案情介绍
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万某园、陈某文(系万某园妻子)、黄某圆以营利为目的,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其中,万某园负责联系需要美元的客户,并将与客户谈好的美元价格及收款公司等信息发送给陈某文。陈某文将上述信息发送给黄某圆,随后按照谈妥的价格将相应人民币或使用人民币购买的USDT(虚拟货币泰达币)转给黄某圆提供的人民币收款账户或USDT收币地址。
黄某圆收到人民币或USDT后于当日或者次日即在珠海使用自己控制的两家香港公司账户,在网上转美元给陈某文提供的收款公司账户,并将美元转款“水单”(汇款凭证)发送给陈某文。客户在交易谈妥或收到美元后将购买美元的人民币转到万某园提供的银行账户,或与万某园通过货款结算等方式支付人民币,最终完成交易。经司法审计,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万某园、陈某文收取客户用于购买美元的人民币共计234,043,558.52元;万某园、陈某文多次通过支付人民币、USDT向黄某圆购买共计36,019,285.23美元,折合人民币236,207,268.68元。
2021年,被告人万某园、陈某文与王某(另案处理)采取上述相同方式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经统计,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万某园、陈某文在收取客户支付的用于购买美元的人民币11407747.4元后,向王某购买1749730.28美元。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审理期间,黄某圆委托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刘磊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辩护团队围绕“主观明知的认定范围”“犯罪数额的核减”“违法所得的计算”等核心争点展开辩护工作。
裁判理由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园、陈某文、黄某圆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通过“外汇—虚拟货币—人民币”的方式,以USDT为交易媒介,实现人民币与美元的价值转换,变相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万某园、陈某文非法经营数额为245,451,305.92元,黄某圆非法经营数额为236,207,268.68元,均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就黄某圆的辩护意见,辩护人刘磊律师关于“黄某圆主观上对涉案USDT来源于人民币仅为概括明知,客观上不能排除USDT存在其他来源”“黄某圆的外汇交易区别于犯罪集团的地下钱庄交易”以及黄某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得到法院在量刑中采纳。
关于违法所得与罚金的认定,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第七条确定的原则,在违法所得数额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按非法经营数额的千分之一认定违法所得数额,据此认定黄某圆非法获利236,207.27元,并依法在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幅度内确定罚金。
判决结果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万某园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四万元;
二、被告人黄某圆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一万元;
三、被告人陈某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其他判项略)。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刘磊律师作为被告人黄某圆的辩护人,辩护意见在判决中得到相应采纳和体现,黄某圆在非法经营数额高达2.36亿元、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下,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基本接近该量刑档次(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法定最低刑;判决认定黄某圆非法经营数额236,207,268.68元,较起诉指控的258,801,595.43元核减约2,260万元;认定黄某圆非法获利仅为非法经营数额的千分之一,并据此确定罚金71万元,财产刑负担较按流水规模大幅降低。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虚拟货币变相买卖外汇(“对敲”式换汇)领域的典型案例,对行为定性、主观明知的审查认定、犯罪数额的核减、违法所得与罚金的计算等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明确了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定性。在“人民币—虚拟货币—外汇”的兑换模式中,虚拟货币仅是价值转换的媒介和工具,并不改变外汇买卖的本质;行为人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汇的价值转换的,属于“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及法释〔2019〕1号第二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刘磊律师辩护的被告人黄某圆负责境外美元兑付环节,其行为被整体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评价范围。实践中常有一种误解,“人民币买U"与"U换美金”单拆开看均难以刑事评价,故有“半套不违法、全套才违法”之说。
二、明晰了“主观明知”的审查认定标准与犯罪数额的核减规则。类案的办理与辩护,不能停留于“是否明知”的笼统判断,而应逐笔审查证据链条,精细认定“哪一部分资金、哪一环节,行为人明知;哪一部分不明知、证据不能证明”。对于不能证明与换汇闭环相关,或者不能证明行为人明知的金额,应当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减。辩护中,刘磊律师围绕主观明知的精细认定展开抗辩,主张对证据不能证明的部分作数额核减;本案判决认定黄某圆非法经营数额236,207,268.68元较起诉指控的258,801,595.43元核减约2260万元,体现了对资金链条证据逐笔审查,就低认定犯罪数额的裁判思路。
三、确立了违法所得数额难以确定时按非法经营数额千分之一认定的规则及其财产刑意义。法释〔2019〕1号第七条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所得数额难以确定的,按非法经营数额的千分之一认定违法所得数额,依法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本案中,黄某圆非法获利被认定为其非法经营数额的千分之一,罚金71万元约为违法所得的三倍,处于法定幅度的较低区间。对于辩护工作而言,违法所得(非法获利)与非法经营数额(资金流水)属于两个独立的认定体系,“证据闭环”与“违法所得的计算”正是本案辩护空间的主要着力点,黄某圆案“高额流水、极低获利、较轻罚金”的处理结果即为注脚。
本案中,刘磊律师担任被告人黄某圆的辩护人,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以及《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对律师办理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对数字货币及外汇行业从业者准确认识刑事风险边界,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亦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示范价值。
团队简介
刘磊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上海律协数字科技与人工智能专业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区块链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同济大学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兼职研究员。
在法律出版社已出版专著《数字货币与法》《数据合规》《反电信网络诈骗》《数字货币与法:稳定币、RWA与虚拟货币纠纷案解》,其中《数字货币与法》荣获"2022-2024年度静安律师出版专著一等奖”。多次荣获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优秀涉外律师,盈科上海“卓越人才”“涉外人才”“十大讲师”“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
专注虚拟货币、跨境收单、支付结算、礼品卡、第三四方支付等数字金融领域的法律实务与理论研究工作,全网50余万粉丝,办理数百起相关案件。办理“盘古社区”、“某虚拟币交易所非法经营案”、"158亿青岛特大虚拟币换汇案”、“衡阳400亿虚拟币洗钱案”、“潜江杀羊盘”等被央视新闻、光明网、地方媒体报道的重大案件。
曾多次受邀为某市公安、某市检察院共计上百名办案人员讲授涉虚拟货币法律问题。曾多次受邀在中央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海南大学等高校讲课。在《中国刑事司法》《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数字法治评论》等期刊发表数篇学术论文,全网发表专业文章数百篇。
针对研究领域的法律问题,另曾接受新华社、法治参考、中国知识产权报、每日经济新闻、方圆、21世纪商业评论等知名媒体的采访。
营鹏飞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法律硕士、盈科青工委委员、多次获得盈科全国优秀律师。代理大量的“矿机”纠纷、涉“币”借贷及财产损害争议案件,并为涉币的非法经营罪、帮信罪等案件当事人提供辩护,实务经验丰富。
陈明冬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22年度盈科全国优秀律师。多年深耕虚拟货币相关的民刑事研究,亦擅长职务侵占、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的辩护,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业务领域:涉虚拟币民刑事案件、职务侵占类刑事案件、银行账户解冻、企业法律合规及商事争议。
刘晓峰律师,北京盈科 (上海) 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深入研究虚拟币民刑事案件及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则。业务领域:区块链及金融科技、RWA、加密资产及衍生品、证券发行及股权并购、公司合规及法律顾问等。
李文珂,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波士顿大学法学硕士,曾就职于美国知识产权律所 IP&T GROUP。业务领域:跨境支付、海外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