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8 月 28 日,印度尼西亚向 WTO 提交 G/TBT/N/IDN/193 号通报,发布《印度尼西亚清真产品保障执行局(BPJPH)关于清真监督员的条例草案》。该草案规定,所有需接受强制清真认证的产品与服务,其境内外经营主体必须配置清真监督员。目前拟通过及生效日期待定。
01 核心原则
申请清真证书的经营主体必须配备清真监督员。监督员由经营主体自行任命,并对清真产品生产全过程承担全面责任。
02 清真监督员的职责与权限
法定职责
监督员需监督企业内部清真生产全流程,制定风险预防措施,协调内外部相关方,并全程陪同官方现场审核。具体包括:
- 推动落实清真产品保障体系;
- 编制清真产品生产计划;
- 实施生产过程风险管理;
- 提出不合规原料更换建议;
- 对不符合要求的环节提出停产建议;
- 编制清真生产监督报告;
- 定期复盘评估执行情况;
- 为官方审核准备检验原料与样品;
- 在检查中如实提供证明材料与说明。
法定权限
- 调取生产全链条中与清真保障体系相关的所有资料文件;
- 组织开展内部审核与定期管理评审;
- 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
- 发现可能影响清真性的不符项时,提议暂停相关运营;
- 管控生产原料的清真审批;
- 向相关方调取所需情况说明;
- 协调实验室检测工作。
若履职受阻且可能影响产品清真性,监督员可通过电子方式书面上报 BPJPH 并附证明材料,BPJPH 将据此核查处理。
03 清真监督员分类及任职条件
条例按经营主体规模及属地,将清真监督员分为四类:
- 印尼本土微型、小型企业;
- 采用清真自我声明模式的印尼本土微型、小型企业;
- 印尼本土中大型企业;
- 境外经营主体。
其中,境外经营主体清真监督员的任职条件如下:
- 信仰伊斯兰教,年满 18 周岁,具备清真相关教法知识(以培训证书或能力证书为证);
- 每名监督员仅可服务 1 家境外经营主体;
- 须为企业所在国公民,或在该国定居的外籍人士;
- 须与该境外经营主体签订工作协议;
- 须同时持有清真监督员培训证书与能力证书;
- 若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穆斯林为少数群体,可与当地合法注册的穆斯林社团或伊斯兰法人组织开展合作。
04 注册流程
清真监督员实行官方注册制,通过BPJPH 一体化电子系统(SIHALAL)办理。
个人端:拟任监督员需提交注册申请,上传身份证件、宗教信仰证明、资质证书及居住证明等材料。BPJPH 审核并通过缴费核验后,发放注册编号。
企业端:经营主体须向 BPJPH 提交监督员任命文件、劳动合同(或委派函)及材料真实性声明,完成备案。
05 过渡期规定
本条例正式生效前已任命的清真监督员,其资质继续有效。但相关方须自条例颁布之日起最长 2 年内完成合规调整,以满足本条例全部要求。
文章来源:“技贸中国”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