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又叫委托持股、隐名持股、股权挂靠、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即被代持人)与名义出资人(即代持人)以协议或者其它形式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投资权益,由名义出资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的处置方式。
一般来说,基于身份限制实施的员工股权激励、处理外资准入限制、相关主体不宜对外登记显名等情形,都属于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代持场景。但有一种代持,从合规视角看风险极高,那就是名义上是股权代持安排,底层实质却是利益输送。
股权代持在登记的名义股东、背后的实际受益人、资金的来源与流向等信息维度,有天然的屏障作用。如果架构安排隐蔽,外部第三方很难穿透识别,也导致代持成为了违规行为的高发通道。以下六类股权代持行为,会被认定为腐败行为:
这类情形属于性质最重的贿赂模式之一,常见于国企、招投标、用地审批等领域。进行这类违规操作的企业老板会把股权登记在司机、远房亲戚、甚至空壳主体名下,名义上由代持人持有,实际是送给有审批权的官员或国企领导的“干股”。公职人员不需要出资,也不需要参与经营决策,就可以获得分红。
从刑法层面定性,收受干股的公职人员适用《刑法》第 385 条受贿罪规定;出资输送利益的一方则适用《刑法》第 389 条行贿罪。如果有代持协议、出资凭证、分红转账记录等,都会成为案件证据链的关键组成部分。但是需要注意,并不是不签书面文件就无法定罪了,只要满足条件,就会被认定为行贿受贿。
这类情形在民企里更常见,比如给大客户或者核心供应商的实控人悄悄安排一些股份的代持,就可以换取对方的高额订单、返利条件放宽或者延长付款账期。这一行为会触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给付财物、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属于商业贿赂。
股份代持就只是把“直接送钱”披了一个看起来合规的外壳。监管部门在稽查时,只要代持行为与获取订单等存在互相印证的因果关系,那再隐蔽的“防护网”,也掩盖不住其违规的本质。
还有一类操作,表面搭建员工持股、项目跟投平台,看似是员工激励方案,但在平台主体里,悄悄混入了渠道核心合作方、关联主体人员,甚至拟离职高管等本不具备激励资格的对象。
不过这类违规行为很容易在内部举报、首次公开募股(IPO)尽职调查环节暴露。因为拟上市主体对股权权属的清晰性存在硬性监管要求,股权代持、信托持股、对赌安排属于三大合规红线,其中股权代持就是首要的核查重点。
第四类违规操作手法则更为隐蔽,以资金借款、代客理财、虚假贸易往来等合规的名义,将资金逐层流转拆分,再通过多个账户周转洗白后,最终以代持股权、投资收益等形式回流至相关主体。
这一套的资金流转,如果还涉及到公款,还会直接从商业贿赂升级成贪污、挪用公款等性质更恶劣的犯罪行为,风险等级攀升。
这类违规行为的克星就是调取完整资金流水台账,这样整个资金链都会暴露,是否违规一目了然。
第五种违规行为一般出现在融资行为中。投资人、创始人和老股东之间,用对赌条款中的业绩补偿、股权回购、估值调整机制,再配合代持行为,将估值调节、业绩补偿、回购支付等款项暗度陈仓,本该进公司账户的钱就输送给了特定的主体。
这一类交易模式同样是投资尽调、交易所上市问询、并购重组审核的重点核查风险事项。
第六类违规操作,是市场上较为典型的多层架构隐匿实控人的模式,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嵌套 SPV、有限合伙企业叠加海外离岸架构的方式层层嵌套,刻意隐匿企业真实的实际控制人身份,规避监管的穿透核查。
但从合规监管要求来看,上市公司负有实控人穿透披露的法定义务,该要求严格遵循《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与此同时,各类持牌的金融机构也需要依据《反洗钱法》以及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反洗钱监管标准,全面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
现在监管的核心原则是“实质重于形式”,一旦查明,主体架构嵌套的层级越多、隐匿手段越复杂,对应的合规违规风险与处罚力度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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