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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知识解析

汇票-知识解析 瑞金集团
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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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FT

汇票 - 知识解析

An Informative Overview

Draft,Bill of Exchange

汇票的定义和内容

汇票 (Draft, Bill of Exchange) 是国际货款支付中使用最广泛的票据。其定义为: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根据英国票据法,汇票是由一人签发给另一人的无条件书面命令,要求受票人见票时或于未来某一规定的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将一定金额的款项支付给特定的人、其所指定的人或持票人。

汇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方为有效:表明“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及出票人签章。此外,实际操作中通常还需列明付款日期、地点和出票地点。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

1. 出票人 (Drawer)
写成并交付汇票的人。在汇票付款前是主债务人。若汇票遭拒付或拒绝承兑,出票人需向持票人或背书人偿付票款。

2. 受票人 (Drawee/Payer)
即付款人,接受出票人委托进行付款的人。在汇票上签名(承兑)之前,受票人不是汇票债务人,不承担必须付款的责任。

3. 收款人 (Payee)
收取汇票票款的人,也是汇票的第一持票人和主债权人。收款人可凭票取款,也可通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他人。

此外,汇票流通时还可能涉及背书人 (Endorser)、被背书人 (Endorsee) 和保证人 (Guarantor) 等。

汇票的种类

汇票可从不同维度进行分类:

按出票人不同划分

银行汇票 (Banker's Draft):由银行签发,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在国际结算中,由汇款人寄给国外收款人向指定付款银行取款。

商业汇票 (Commercial Draft):由企业或个人签发,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企业或个人。通常由出口方签发向进口方或银行收款,多附有货运单据。

按付款时间不同划分

即期汇票 (Sight Draft):见票即付。持票人应在出票日起一个月内提示付款。

远期汇票 (Usance Draft/Time Draft):在固定或可确定的未来日期付款。包括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三种形式。

按是否有货运单据划分

光票 (Clean Draft):不附带货运单据。多为银行汇票,常用于支付尾数、贸易从属费用和佣金等。

跟单汇票 (Documentary Draft):附带有海运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货运单据。多为商业汇票,是国际货款收付的主要工具。

按承兑人不同划分

商业承兑汇票 (Commercial Acceptance Draft):由企业或个人承兑的远期汇票,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

银行承兑汇票 (Banker's Acceptance Draft):由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易于流通贴现。

汇票行为

汇票行为是指围绕汇票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主要包括出票、提示、承兑、付款、背书、追索和保证。

1. 出票 (Issue)

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包含“写成并签章”与“交付”两个动作。出票后票据关系成立,出票人成为主债务人,承担保证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2. 提示 (Presentation)

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要求付款或承兑的行为。必须在法定时效内进行,分为提示付款和提示承兑两种。

(1) 提示付款:即期汇票及已到期远期汇票要求付款。见票即付需在出票日起一个月内提示;定日或定期付款需在到期日起 10 日内提示。

(2) 提示承兑:远期汇票要求付款人承诺到期付款。定日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 承兑 (Acceptance)

付款人承诺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付款人需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日期并签章。承兑不得附有条件,一经承兑,付款人即成为主债务人。

4. 付款 (Payment)

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足额付款后,持票人签收并将汇票交还付款人,债权债务关系终结。

5. 背书 (Endorsement)

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章并交付给受让人以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原持票人为背书人(前手),受让人为被背书人(后手)。背书人需承担保证后手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主要背书方式:

(1) 记名背书 (Special Endorsement):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并签章。被背书人可继续背书转让,实务中主要采用此方式,以确保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2) 空白背书 (Blank Endorsement):仅签章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虽可仅凭交付转让,但我国票据法规定转让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3) 限制性背书 (Restrictive Endorsement):注明限制流通词语(如“不可转让”),此类汇票只能由指定被背书人取款,不得再行转让。

6. 追索 (Recourse)

汇票遭拒付(拒绝付款或承兑)时,持票人向前手、出票人等行使要求偿还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需提供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若因死亡、逃匿、破产等原因无法取得常规证明,可依法取得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持票人若不能出示拒绝证明,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我国票据法规定追索期限为被拒付之日起六个月。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不按债务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后,享有同等权利可进行再追索。

7. 保证 (Guarantee/Aval)

非汇票债务人对汇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相同责任。经保证的汇票信誉增强,更便于流通。我国规定保证人须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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