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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号),首次以专门公告形式,系统规范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及信托存续期间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规则。
新规发布后,市场关注焦点集中于存量离岸信托的政策衔接、税务申报时限计算,以及中国税收居民与境外信托间的税务关系认定。
离岸信托征税并非中国独有
对离岸信托进行税务规范是国际通行做法。美国、加拿大、英国、澳洲及新加坡等国均有针对信托及其收益的税务规则,但在征税对象、适用条件及申报方式上存在差异。
明确离岸信托相关税务处理
根据 21 号公告,中国税务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境外法律安排),以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相关收益,均需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告明确,“离岸信托”涵盖传统境外信托及实质上具有类似信托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但由受监管金融机构面向不特定客户发行并承担风险的金融产品,不属于此列。需注意,该规定针对离岸信托认定,境外存款、投资产品等产生的收益仍需依所得性质及个人税务身份判断纳税义务。
在资产装入环节,个人将财产直接转移给离岸信托、受托人,或转移给由信托控制的境外实体,均可能被视为装入行为。居民个人装入财产时,以财产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及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缴个税。
此外,公告对信托存续期间的收益产生、分配及信托终止等情形均作出规定,表明未来税务管理将覆盖信托全生命周期。
90 天窗口期
公告第十七条设定了明确的过渡期安排:对于公告实施前已发生且存在应缴未缴税款的相关安排,纳税人须在公告实施之日起 90 日内申报缴纳,符合规定的不加收滞纳金。
鉴于公告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发布并即日实施,上述 90 日申报期限为 2026 年 7 月 24 日至 2026 年 10 月 22 日。
存量安排方面,以下情况纳入申报范围:
一是居民个人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且存在应缴未缴税款的;
二是 2026 年 1 月 1 日前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相关收益。
建议已设立信托的人士全面梳理既有信托的资产装入时间、财产及收益情况、个人税务居民身份,以及境外已缴税款是否符合抵免条件。公告明确,居民个人申报纳税时,已在境外缴纳的个税性质税款可依法抵免当期应纳税额。
跨境财富管理仍需关注税务居民身份
即便个人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永久居留权,若其主要经济来源符合规定情形,仍可能被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需承担相应税务责任。这意味着单纯改变护照、居留身份或将资产置于境外,未必能规避中国税务居民身份认定。
业内人士指出,仅将信托迁移至其他司法管辖区不会自动改变委托人税务居民身份。对于现存跨境信托,关键在于依据个人实际情况判定税务责任,而非简单采取“迁移”或“撤销”策略。
跨境财富规划正在走向更加明确的合规框架
除离岸信托规则外,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 20% 税率缴纳个税,结束了此类所得长期暂免征税的历史。
这些变化表明,未来跨境财富规划的核心已从单纯的“资产安排”转向在税务规则日益明晰的背景下,将资产架构、税务身份、收益来源及家族传承纳入整体合规规划。
在此背景下,新加坡凭借其成熟的家族办公室、信托、私人银行及基金管理生态系统,依然具有重要价值。对于资产规模大、分布多元的家族而言,信托及家族办公室的意义超越了税务筹划,更体现在财富传承、家族治理及跨境协调等综合能力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