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2025 年第 138 号:优化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监管,规范相关申请流程,海关总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发布本公告。本公告自 2025 年 7 月 7 日起实施。
一、明确申请主体与办理地点
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依法在产地或组货地海关办理申请。申请人范围包括法律规定的发货人、货主、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
二、规范单证提交要求
申请人办理检验检疫申请时,须按规定提交合同、发票、授权委托协议及其他相关纸质或电子单证(规定免予提交的除外)。具体要求如下:
- 许可管理货物:国家实施许可制度管理的货物,须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 合格证明:出口货物须经生产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需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 危化品检验:涉及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 补充材料:海关需要验核或补充单证材料的,申请人应及时提交。
三、撤销与更改申请规定
申请人需撤销或更改检验检疫申请的,应提供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办理。涉及证单更改或撤销的,须交还原证单。以下情况将作自动撤销处理或不予办理:
- 申请后 30 日内未配合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处理。
- 电子底账数据已被出口报关单核注的,不允许撤销。
四、需重新办理申请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重新办理检验检疫申请:
- 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 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且涉及检验检疫要求调整的;
- 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五、申报时限要求
出口货物一般应于报关或装运 7 日前申请检验检疫。对于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申请人应预留必要时间。法律法规或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公告相关规定的,海关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