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作初期,由于缺乏专业法律介入,中哈双方谈判出现了明显的意见分歧。
分歧的核心不在于利益分配,而在于合同的形式和逻辑。
中国企业倾向于签订条款细致、边界清晰、风险预设充分的合同——涵盖合作框架、服务内容、费用结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多个维度,力求将合作中的各种可能情形都纳入约定范围。
这种合同逻辑在中国的商务实践中非常普遍,被认为是保护双方权益、降低合作风险的标准做法。
哈萨克斯坦本地律师和商务人员更熟悉的是结构清晰、边界明确的贸易类或租赁类合同。在他们的合同实践中,合同的功能是界定交易的核心要素,而不需要将所有可能的风险情形都事无巨细地写入条款。
对于中式合同,哈方认为“过于严谨”,在实际合作中并非必要,更强调执行中的灵活性与信任基础。
这种分歧不是“谁对谁错”的问题,而是两种法律文化和合同习惯之间的“信息差”和“思维差”。
哈萨克斯坦调整合同关系的核心法律依据集中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在这一法律框架下,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确定合同条款。但这一自由并非没有限制,《民法典》同时要求当事人在缔约和履约过程中必须秉持善意、合理和公平的原则,这就是所谓的诚信原则。
在合同形式上,《民法典》要求商业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均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民法典》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和自然人在哈萨克斯坦享有与本国主体同等的民事权利,原则上拥有同等的合同自由,但也受同样的强制性规范约束。此外,《民法典》规定合同只需就必要条款达成一致即可成立,包括合同标的及法律明确要求的核心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