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仿冒混淆:企业名称的"规范使用"不再是避风港
二、技术秘密:侵权获利的计算逻辑进一步细化
三、新兴领域:技术中立不能替代行为正当性判断
本次案例中,数字技术与AI相关的新型竞争行为占据了相当篇幅。三个案例的具体行为模式值得企业逐一对照:
案例三:浏览器转码重构。 某浏览器通过转码技术对正版文学网站页面进行重构,删除原网站的登录、充值、订阅等核心功能,使用户无需付费即可阅读,同时嵌入自家的AI助手并引导用户开通自家会员;还在他人页面底部自动插入指向盗版资源的"浮窗链接"。法院认定,这并非简单的界面优化,而是系统性替代他人网络产品核心功能并嵌入自身服务牟利,构成妨碍、破坏他人网络产品正常运行。
案例五:外卖"物理外挂"自动抢单。 某电子公司销售名为"点滑器"的设备,骑手连接手机后无需触碰屏幕即可自动刷新订单、快速抢单,销售额达数百万元。该设备虽不修改平台任何数据,但法院从三个层面认定其违法:对平台而言,规避操作规则、干扰调度算法运行,构成对平台正常经营的实质性妨碍;对骑手而言,打破公平竞争、按劳取酬的从业生态;对消费者和商家而言,导致订单取消、配送延误、流转效率下降。
案例六:AI批量生成竞品测评文引流。 某软件公司以"进销存"为词根,用AI批量生成标题并自动生成针对竞争对手软件的介绍点评文章,发布在自家官网,文章前后均挂载指向自家产品的链接,借搜索引擎规则截取本应流向对手的用户流量。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认定: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当截取他人交易机会的不正当竞争。
三组案例共同指向一个裁判倾向:技术实现方式不影响行为定性,关键在于是否实质损害竞争秩序与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从事技术研发、平台运营、内容生产的企业而言,这一倾向意味着产品上线的合规评估维度需要相应扩展。
四、营销红线:从"贬对手"到"蹭IP"的表达边界
案例七至案例九集中回应了当前营销实践中涉及"贬对手"的高频争议:
案例七:截取获得独家授权的艺人直播画面,用技术手段篡改配音,将主播推荐的面膜替换为其他品牌并挂载链接带货。法院明确,对商品"推广关系"的虚假宣传同样受规制——让消费者误认为商品系该艺人推荐,即构成虚假宣传;
案例八:为推广自家电池,恶意剪辑拼接竞品"刀片电池"的穿刺测评视频,保留并拼接穿刺与起火镜头,营造"一穿刺即起火"的虚假效果。法院认定这属于歪曲真实情况的误导性信息,构成商业诋毁;
案例九:发布对比测评视频时虽遮挡竞品品牌标识,但外包装清晰可辨,评论区消费者明确认出商品并退货,法院据此认定能识别来源的不实比较广告即构成商业诋毁——"遮挡"不影响定性。
这组规则对依赖短视频、直播、测评内容开展营销的企业具有普遍参考价值:"遮挡"、"模糊"、"暗示性表达"等规避手法,在司法审查中均不影响行为定性。
而需要制造企业特别注意的是案例四的裁判细节:该案中,擅自使用热播剧《狂飙》剧名生产酒类商品的是两家关联公司,但受委托实际生产"狂飙"啤酒的某啤酒公司,同样被判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的说理要点在于:该啤酒公司作为专业的酒类生产企业,对在热播期内出现的"狂飙"元素理应知悉其指向性,却未对委托方提供的标识进行任何审慎审查,对侵权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最终被判就500万元赔偿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裁判逻辑意味着,委托生产关系不是"贴牌免责"的挡箭板——在OEM、ODM等委托加工模式中,受托方对委托方提供的品牌、包装、宣传素材,负有一定限度的合理注意义务,"素材是客户提供的"、"授权文件客户说在办"等抗辩,未必能阻断责任的成立。对代工产能较大的食品饮料、日化、3C企业而言,这一义务边界的界定,直接关系到接单审查流程需要设置到哪一环节。
五、几点合规提示
品牌资产全链条管理:字号、商标、包装装潢、剧名/IP元素的授权与使用边界,建立登记前检索与使用中监控的双重机制;
技术合作类合同的保密与成果归属条款:尤其在项目制合作中,明确技术资料范围、保密义务期限及违约责任;
内容营销与直播合作的审查机制:对合作方资质、内容素材来源、对比广告的表达尺度建立书面审查留痕;
竞争纠纷的应对预案:收到侵权警告或被投诉时,证据固定与行为调整的时效直接影响后续责任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