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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C:通过设备授权计划防范通信供应链面临的国家安全威胁(附中国企业的应对清单)

FCC:通过设备授权计划防范通信供应链面临的国家安全威胁(附中国企业的应对清单) Ai&芯片那点事儿
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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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这份规则的战略含义在于,美国通信设备授权正在从“认证一台整机”转向“认证一条可信供应链”。

这份规则的战略含义在于,美国通信设备授权正在从“认证一台整机”转向“认证一条可信供应链”。对中国企业而言,短期冲击集中在认证、换料、平台展示和合同重签;中长期冲击取决于 Covered List 是否扩围、执法强度,以及企业能否证明其关键逻辑硬件不来源于被列名实体、也不受其实质控制。


一、核心内容深度总结

这份 FCC 最终规则是通信供应链安全治理的“补缝”规则,重点不在新增一大批制裁对象,而在堵住三个可操作漏洞:零部件嵌套漏洞、线上平台营销/展示漏洞、已授权设备修改漏洞。

1. 关闭“零部件漏洞”:从禁整机扩展到禁关键逻辑部件

核心规则是:如果某 Covered List 实体生产整机会导致整机禁授,那么它只生产整机中的含逻辑硬件组件,整机同样不能获得 FCC 授权。
“含逻辑硬件组件”的边界较清楚:超过 9,000 脉冲/秒并使用数字技术,或用射频能量做数据处理的部件;涵盖 IC、模块、子组件、电话设备等;排除外壳、螺丝、电阻、线束、普通电池等被动/纯机械部件。软件、固件本次不纳入。

这改变了合规对象:过去被禁的可能主要是“整机/品牌设备”,现在美国认证审查会沿 BOM 下沉到“谁生产了关键逻辑硬件”。它打击的是“用第三国组装、贴牌、白牌、模块化设计绕开整机禁令”的路径。

2. 营销规则延伸到线上平台:平台不是中立货架

FCC 明确:在线市场只要做了 listing,并伴随寄售、仓储、库存、订单处理、贴标、包装、计费、履约等任一服务,即使货是第三方卖家卖的,也构成规则意义上的 marketing。平台对未授权设备营销可执法,且不以“故意/知情”为要件。

同时,平台须在在线销售点展示 FCC ID:

  • 有物理接触或取得所有权的平台:展示“有效且准确”的 FCC ID,合规日 2027-03-01;

  • 无物理接触/所有权的平台:展示有效 FCC ID,并履行合理核验 + 卖家准确性证明,合规日 2027-06-01;

  • 例外:旧 listing 未更新、非高销量第三方卖家、二手设备。

这把 FCC ID 从“认证档案”变成“前台销售合规要素”。对跨境电商尤其关键。

3. 修改与许可性变更更严:Covered List 实体不能走简化路径

Covered List 实体对已授权设备作任何修改,都要重新认证,不能走 permissive change,不能用 SDoC。对普通非列名制造商,只有当修改使设备重新被认定为“由 Covered List 实体生产”时才触发;判断标准是总体情况,看设计、开发、制造或生产中的实质责任/控制。生产地点转移到 Covered List 实体、失去 domestic end product 地位,也会触发。

这说明 FCC 不只盯“新品申请”,还盯产品生命周期内的工程变更、代工切换、固件/硬件改动、产地切换。

4. “关键基础设施”定义收窄但仍广

法院认为原定义中“connected to”过宽。FCC 回到《USA PATRIOT Act》§1016(e),锚定 DHS 16 个关键基础设施部门和 55 项 National Critical Functions;删除“connected to”,改为“在用于提供任一 NCF 时,在该 16 个部门中用于提供服务或功能的系统和资产”。
这是法律技术上的收窄,但实际覆盖仍大:通信、能源、金融、交通、医疗、水务、政府设施等关键系统中的通信设备,都可能落入高敏场景。

5. 时间结构与成本:前瞻适用、成本可控,但方向偏紧

规则在公报发布后 30 天生效;仅适用于新申请;已授权设备不受影响;待审申请原则上豁免,除非后来新增/替换/改变含逻辑硬件组件。
FCC 估算一次性成本 ≤3 亿美元、年成本 <4000 万美元,并认为年收益可超 10 亿美元。它拒绝了“所有部件一概禁”和“扩及所有外国对手拥有/控制实体”的激进方案,但保留了未来扩展记录。也就是说:本轮不是全面脱钩,但明确了监管可以沿供应链继续下沉。

二、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剖析

先强调边界:规则不是按“中国身份”一刀切,而是按 Covered List 实体、部件属性、生产控制关系、修改行为和线上营销行为触发。但鉴于 FCC Covered List 历史上长期包含若干中国通信、视频安防、专网通信企业及其关联实体,中国供应链受到的外溢影响会非常明显。具体名单必须以 FCC 最新 Covered List 和关联实体认定为准。

1. 对已进入或目标进入美国市场的中国整机/模组/ODM 厂商

影响最大。若产品中使用了由 Covered List 实体生产的含逻辑硬件组件,例如 SoC、基带、射频模块、通信模组、AI 加速模块、路由/交换核心板、UAS 关键部件等,则整机可能无法获得 FCC 授权。即便最终品牌是美国或第三国公司、即便组装在越南、墨西哥、马来西亚完成,也不能当然规避。

中国企业需要重建 BOM 级合规:

  • 判定每个 IC/模块是否“产生 >9kHz 时序/脉冲并用数字技术”或“用 RF 能量做数据处理”;

  • 识别供应商及其实控、子公司、关联实体是否在 Covered List;

  • 对“实质责任/控制”留痕,避免被认定为 Covered List 实体实质主导设计/制造;

  • 对 pending 申请评估是否会在生效后触发修改;

  • 对已认证产品建立 ECO/ECN 变更闸门。

2. 对“非列名”中国厂商:风险来自供应链,而非自身名称

很多企业不在 Covered List,但若采购了华为海思、中兴微电子、海康/大华/海能达等相关列名实体的芯片、模组、SDK 参考设计或授权生产关键部件,仍可能“被连坐”。尤其要区分:

  • “同一颗芯片由不同渠道采购”不等于安全;关键是生产者是否 Covered List 实体;

  • “设计在中国完成、芯片海外封测”也不一定切断“生产/控制”认定;

  • “软件自研”不自动排除硬件组件禁令。

这会把合规压力传导到采购、法务、硬件架构、认证代理和代工厂。

3. 对跨境电商:FCC ID 从后台资料变成前台生死线

中国卖家在 Amazon、eBayAliExpressTemu独立站等销售带射频功能设备,如路由器、摄像头、蓝牙/Wi‑Fi 设备、无人机、对讲机、智能家居、车载电子等,将面临平台展示与核验义务。高销量卖家会被更严格要求;listing 更新可能把旧链接重新拉回合规范围;二手设备有例外但边界要清楚。
结果是:没有有效 FCC ID、ID 与型号不一致、套证、一证多用、证书过期、实际硬件与认证样机不一致,都可能导致下架、平台处罚、FCC 执法和海关/进口风险。

4. 对代工/EMS/ODM 与“产地策略”的影响

规则不直接禁所有“外国生产”的设备,但对近期基于生产地点的 Covered List 条目,如某些 UAS、UAS 关键部件、路由器“produced in a foreign country”,要单独评估;且若生产实体本身被列名,则仍触发部件禁令。
过去常见路径——“中国设计 + 第三国制造 + 美国品牌销售”——不再天然安全。若 Covered List 实体对设计、开发、制造、生产有实质责任或控制,仍可能被认定“produced by”该实体。企业需要重签代工协议,明确 IP 归属、设计主导权、BOM 控制权、产地变更通知、认证一致性责任和违约赔偿。

5. 对部件供应商:被动件安全,逻辑件高危,软件暂不受理但可能被后续扩围

电阻、电容、结构件、线束、普通电池等被动/机械部件明确排除;但 MCU、SoC、基带、Wi‑Fi/蓝牙芯片、射频前端、存储控制器、通信模组、UAS 关键逻辑部件等都在射程内。
软件/固件本次未纳入,是一个现实缓冲;但 FCC 保留扩展记录,未来若把攻击面向软件供应链延伸,固件 OTA、SDK、驱动、云平台绑定也可能成为下一轮监管对象。

6. 对关键基础设施与行业客户:北美高敏行业门槛抬高

即使某设备能拿到一般 FCC 授权,若目标场景属于 16 个关键基础设施部门并支撑 55 项 NCF,客户采购安全审查会更严。中国电信设备、视频安防、无人机、工业网关、能源通信模组、智慧城市方案进入美国关键基础设施的窗口会继续收窄。企业若要服务此类客户,需要准备供应链可追溯、安全开发生命周期、漏洞管理、SBOM、数据流图、远程运维关闭方案等。

7. 成本与节奏:短期不是全面禁售,而是认证通过率、时间成本和平台可见度受损

由于规则前瞻适用且待审申请基本豁免,短期更多是:新申请补件、 redesign、换料、复测、认证周期拉长、跨境 listing 合规成本上升。中期若 FCC 借第三份 Further Notice 扩围,或执法趋严,冲击会从“合规成本”升级为“市场准入”。

8. 相对利好与战略含义

  • 利好合规能力强、BOM 透明、非列名供应链、可全球多产地切换的中国厂商;它们可能承接原本依赖列名实体的替代需求。

  • 利好国内替代与“去美国化/多认证中心”布局,但也会迫使中国厂商把欧盟 CE、英国 UKCA、日本技适、海湾、东南亚等认证体系纳入并行战略。

  • 对美国本土品牌和“去风险供应链”是机会;对单纯依赖低价射频硬件出口的平台卖家,是利润率与合规能力淘汰赛。

  • 对拥有自主芯片、自主模组、清晰 IP 和不依赖 Covered List 部件的企业,反而是长期壁垒;反之,核心逻辑件受制于人者,美国市场风险显著上升。

三、给相关中国企业的应对清单

  1. 立即做 Covered List 筛查:企业、子公司、关联实体、代工方、芯片原厂、模组厂、参考设计来源,全部纳入。

  2. 建立 BOM 级“含逻辑硬件组件”判定表:按 >9,000 pulses/sec 数字逻辑、RF 数据处理两条标准打标;被动件留排除证据。

  3. 审视在途与待审 FCC 申请:生效后若新增/替换/改变逻辑部件,可能触发新禁令或重新认证。

  4. 对旧认证产品做变更闸门:硬件改版、换料、产地切换、代工厂更换、软件影响射频参数,都要法务/认证联合评审。

  5. 重写 ODM/EMS 合同:BOM 控制权、设计主导权、Covered List 禁配承诺、FCC ID 一致性、变更通知、审计权、赔偿与召回责任。

  6. 跨境电商前台合规:每个 SKU 对应有效 FCC ID;型号、照片、规格、证书、样机一致;listing 更新触发复核;保留 INFORM 高销量卖家状态与二手设备边界证据。

  7. 准备 SBOM/供应链可追溯文件:虽 FCC 称未新增部件血统调查义务,但实战中总体情况测试会要求企业自证。

  8. 关键基础设施项目单独评估:即使能认证,也要预判客户安全审查、州/联邦采购限制、保险与责任风险。

  9. 并行布局非美市场与认证体系:降低单一 FCC 依赖,但不要忽视欧盟等也在强化网络安全与供应链韧性规则。

  10. 跟踪 Third Further Notice:尤其是否把禁令扩至所有部件、软件/固件、或“外国对手拥有/控制”实体;这决定本轮是“补缝”还是下一轮“扩围”的前哨。

总体判断:这份规则的战略含义在于,美国通信设备授权正在从“认证一台整机”转向“认证一条可信供应链”。对中国企业而言,短期冲击集中在认证、换料、平台展示和合同重签;中长期冲击取决于 Covered List 是否扩围、执法强度,以及企业能否证明其关键逻辑硬件不来源于被列名实体、也不受其实质控制。


原文顺序整理的中文全译/编译。说明:原文件为 FCC 正式规则文本,篇幅长且含大量法条引用;以下为忠实中文编译,尽量保留条款结构、日期与例外,但不构成法律意见;涉及《Covered List》具体企业范围,应以 FCC 最新正式清单为准。

一、全文中文编译

文头与公报信息

文件编号:6712-01。
本文档定于 2026 年 9 月 11 日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发布,并可在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2026-18535 查阅。

联邦通信委员会
47 CFR 第 1、2 部分
[ET Docket No. 21-232; FCC 26-50; FR ID 365005]
通过设备授权计划防范通信供应链面临的国家安全威胁
机构: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行动:最终规则

SUMMARY 概要

在这份文件中,FCC 采取进一步措施,加强其设备授权计划,以应对通信供应链中的国家安全风险。委员会关闭了“零部件漏洞”:禁止授权那些纳入了由《Covered List》所列实体生产的“含逻辑硬件组件”(logic-bearing hardware component)的设备;如果该 Covered List 实体生产的是整台设备,则该设备本就会被禁止授权。换言之:只要整机因该实体生产而被禁,则该实体只生产其中关键逻辑硬件部件,也不能使整机绕过授权禁令。

委员会还要求:由 Covered List 实体对设备作出的任何修改或许可性变更,必须重新进行全面认证;明确其营销规则适用于任何营销未授权设备的实体,包括在线市场;并要求在线市场在有限例外下,于在线销售点展示设备的 FCC ID。最后,委员会修订了 Covered List 中使用的“关键基础设施”定义,并纠正了两处行政错误。

日期:本最终规则生效日期为“在《联邦公报》发布后第 30 天插入日期”。

联系:Mateo Dunne,Office of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202) 418-2615,mateo.dunne@fcc.gov

补充信息:这是委员会于 2026 年 7 月 22 日通过、7 月 23 日发布的 ET Docket No. 21-232、FCC 26-50 第三份报告与命令(Third Report and Order)的摘要。全文及随附的第三份进一步拟议规则制定通知,可在 https://docs.fcc.gov/public/attachments/FCC-26-50A1.pdf 查阅。残障人士可电邮 fcc504@fcc.gov 或致电 (202) 418-0530(语音)、(202) 418-0432 获取替代格式。

Regulatory Flexibility Act 监管弹性法

1980 年《监管弹性法》要求机构为通知—评论式规则制定准备监管弹性分析,除非机构证明规则若颁布不会对大量小实体产生重大经济影响。据此,委员会已就可能影响小实体的规则变更编制最终监管弹性分析(FRFA),载于第三份报告与命令附录 C。

Paperwork Reduction Act 文书削减法

本文件包含新的或修改后的信息收集要求,受 1995 年《文书削减法》约束。委员会将继续邀请公众和 OMB 对信息收集要求评论。并根据 2002 年《小企业文书减免法》,征求如何进一步减轻雇员少于 25 人小企业负担的具体意见。

Congressional Review Act 国会审查法

委员会认定,并经 OMB 信息与监管事务管理员同意,本规则依《国会审查法》5 U.S.C. 804(2) 属“非重大”(non-major)。委员会将按 5 U.S.C. 801(a)(1)(A) 向国会和政府问责办公室送交第三份报告与命令副本。

SYNOPSIS 大纲

本文件是委员会多年努力的延续,依据 2019 年《安全可信通信网络法》(Secure Networks Act)和 2021 年《安全设备法》(Secure Equipment Act),保护通信供应链免受国家安全威胁。委员会在此前第一份报告与命令(87 FR 71739,2022 年 11 月 22 日)、第二份报告与命令(90 FR 53227,2025 年 11 月 25 日)基础上,并结合近期 Covered List 新增项目——无人驾驶航空系统(UAS)、UAS 关键部件,以及“在外国生产”的路由器——通过有针对性的规则修改,关闭设备授权、修改和营销环节中仍存在的漏洞。

A. 含逻辑硬件组件

委员会禁止授权任何纳入以下部件的设备:由依 §1.50002 被列入 Covered List 的实体生产的“含逻辑硬件组件”;并且,如果该实体生产的是整台设备而非仅部件,则该设备依 47 CFR 2.903(a) 本会被禁止授权。委员会认为,从技术角度看,这类组件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或对美国人安全与安保的风险,与 Covered Equipment 本身基本相同;因为被攻破的含逻辑组件无论最终设备由谁组装或贴牌,都可能实现拦截、中断、破坏或未授权访问。

委员会定义“含逻辑硬件组件”为:任何设备、系统、模块、组件子装配、集成电路或其他物理部件,其产生并使用速率超过每秒 9,000 个脉冲/周期的时序信号或脉冲并使用数字技术;或产生并使用射频频能量来执行数据处理功能,如计算、存储或数据传输。该定义借鉴了 §15.3(k) 既有“数字设备”定义,以形成可操作、清晰的标准。定义排除纯机械或被动部件,如外壳、紧固件、电阻、线缆和普通电池单元。

委员会本次不采纳更宽泛提案:即禁止所有由 Covered List 实体生产的组件,而非仅禁止含逻辑硬件组件;也不把禁令扩展至任何由外国对手拥有或控制的实体生产的组件,无论其是否在 Covered List 上;但对这些问题继续保留记录。委员会也暂不将禁令扩展至软件或固件组件。

禁令仅适用于受“生产者/提供者型”Covered List 认定约束的实体所生产的含逻辑硬件组件;不适用于基于生产地点的 Covered List 条目,例如 UAS、UAS 关键部件或“在外国生产”的路由器,除非该生产实体本身也被单独列入 Covered List。规则在《联邦公报》发布后 30 天生效,仅适用于新的设备授权申请;不影响已授权设备。生效日处于待审状态的申请,除非后来修改以新增、替换或改变含逻辑硬件组件,否则不受新禁令影响。

B. 营销规则

委员会明确并强化 47 CFR 2.803 营销规则。

第一,修订 §2.803(a),明确“为销售而分销”包括:在在线市场上列出受管制设备,并结合以下任一活动:寄售、仓储、库存管理、订单处理、贴标、包装、计费或履约服务;即使设备由第三方卖家销售也适用。委员会认为,该解释符合《通信法》第 302 条的明文与立法史;该条涵盖销售、要约销售和发运不合规设备。委员会确认,仅运输设备而不从事交易者,仍不在第 302 条营销规则范围外。

第二,委员会确认:营销未授权设备的在线市场,与其他任何人一样,可在无“故意或知情”要件基础上,依营销规则执法;这与《通信法》第 302(b) 条一致。

第三,修订 §2.803(c),要求在线市场在在线销售点展示已认证设备的 FCC ID。销售自有设备、或对第三方卖家设备有物理接触或取得所有权的在线市场,必须展示有效且准确的 FCC ID。对第三方 listing 无物理接触或所有权的在线市场,只需核验所供 FCC ID 确为有效签发,并要求卖家证明其准确性。

例外包括:规则生效日前发布且之后未修改或更新的 listing;非《INFORM Consumers Act》定义的高销量第三方卖家的 listing;二手设备 listing。委员会设定差异化合规日期:对有物理接触或取得所有权的在线市场为 2027 年 3 月 1 日;对依赖第三方卖家证明的市场为 2027 年 6 月 1 日。委员会本次不要求在外部产品包装展示 FCC ID,但保留记录。

C. 对已授权设备修改的澄清

委员会澄清:§§2.932、2.1043 中关于许可性变更和修改的禁令,既适用于依 §2.903 已禁止授权的设备,也适用于会因拟议修改而成为禁止授权的设备。这与前两份报告与命令 stated intent 以及《安全设备法》禁止批准 Covered Equipment 的规定一致。禁令适用于生产转移至 Covered List 实体、或导致设备失去“国内最终产品”地位等变更。

委员会确认:并未新增超出既有合规要求之外的部件来源调查义务;“由……生产”标准仍依总体情况测试评估,即看其对设备设计、开发、制造或生产是否承担实质责任或控制。

D. Covered List 实体对设备作任何变更均需重新认证

委员会要求:任何由 Covered List 识别的实体,若对已授权设备申请许可性变更,无论该设备本身是否 Covered,都必须提交重新认证申请,而不能依赖范围更窄的许可性变更程序。任何 Covered List 实体不得对任何修改使用 Supplier’s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SDoC,供应商符合性声明)程序。

该要求仅在修改申请人本身是 Covered List 实体时适用;不适用于非 Covered List 制造商修改原本由 Covered List 实体生产的设备,只要该修改本身不使设备成为由该实体“生产”。该要求也不适用于基于生产地点的 Covered List 条目。OET 此前对 Covered List UAS 设备和 Covered routers 的 Class I/Class II 许可性变更作出的有限豁免,有效期至 2029 年 1 月 1 日,仍按其条款有效。

E. “关键基础设施”定义

回应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部分 remand,委员会修订用于实施 2019 财年《国防授权法》第 889(f)(3) 条并纳入 Covered List 的“关键基础设施”定义。委员会保留 2001 年《USA PATRIOT Act》第 1016(e) 条定义:对美国如此重要的系统和资产,其失能或破坏将对安全、国家经济安全、国家公共卫生或安全,或其中任何组合,造成削弱性影响。委员会依赖 DHS 识别的 16 个关键基础设施部门,以及 DHS 国家风险管理中心的 55 项 National Critical Functions(NCF)。

但委员会删除了此前被特区法院认定为“不合理宽泛”的“connected to”用语。修订后定义涵盖:当用于提供 55 项 NCF 中任何一项时,在 16 个关键基础设施部门中用于提供服务或功能的系统和资产。委员会认为该修订回应了法院 remand,同时与现行行政分支关键基础设施框架一致。

F. 规则更正与澄清

委员会更正 §2.903 一处笔误,恢复被重新编号段落 (d)(1) 至 (d)(3) 中对原 (b) 段的交叉引用。也更正 §2.1204(a) 管理错误:在 (a)(2) 中“technical”和“administrative”之间补入遗漏的“and”;删除 (a)(4)(iv),因其与 (a)(4)(iii) 重复。

G. 收益与成本

委员会认为,第三份报告与命令规则收益显著大于成本。一次性实施成本估计不超过 3 亿美元,主要来自在线市场平台更新 listing 系统以支持 FCC ID 展示;经常性年度成本低于 4000 万美元,主要来自卖家识别并在相关 listing 中包含 FCC ID。估算已考虑对低销量卖家、二手设备和某些既有 listing 的豁免。

由于含逻辑硬件组件禁令仅前瞻适用,且影响制造商中相对较窄子集;营销和修改澄清大多编纂既有解释,委员会预计不会产生重大额外合规负担。相对而言,关闭部件、营销和修改漏洞,将通过降低间谍活动、网络中断和对美国通信基础设施未授权访问的风险,带来巨大但难以量化的收益;鉴于美国通信经济规模,委员会估计年收益可能超过 10 亿美元。委员会考虑并拒绝两个替代方案:不行动,将使漏洞继续存在;对所有由 Covered List 实体生产的组件实施分类禁令,记录显示将带来不成比例的重设计、复测和供应链成本,而国家安全增益并不相称。

List of Subjects 主题列表

47 CFR 第 1、2 部分主题:行政实务与程序、通信设备、报告与记录保存要求。

签署:Marlene Dortch,Secretary, Office of the Secretary。

Final Rules 最终规则

基于前言所述理由,FCC 修订 47 CFR 第 1、2 部分如下。

PART 1—PRACTICE AND PROCEDURE 实务与程序

  1. 第 1 部分授权引用不变。

  2. 修订 §1.50001:

    • 将 (g)、(h)、(i) 重新编号为 (h)、(i)、(j);

    • 将 (e) 重新编号为 (g);

    • 将 (f) 重新编号为 (e);

    • 新增 (f)。

新增 §1.50001(f) Critical Infrastructure 关键基础设施:
为实施 John S. McCain 2019 财年国防授权法第 889(f)(3) 条,术语“关键基础设施”具有 42 U.S.C. 5195c(e) 给出的含义。该定义涵盖:当用于提供 DHS 国家风险管理中心发布的 55 项 National Critical Functions 中任何一项时,在 National Security Memorandum 22 识别并经 DHS 进一步澄清的 16 个关键基础设施部门中用于提供服务或功能的系统和资产。

PART 2—FREQUENCY ALLOCATIONS AND RADIO TREATY MATTERS; GENERAL RULES AND REGULATIONS 频率划分与无线电条约事项;一般规则与规章

  1. 第 2 部分授权引用不变。

  2. 修订 §2.803:新增 (a)(1);新增并保留 (a)(2);将 (c)、(d) 重新编号为 (d)、(e);新增 (c)。

§2.803(a)(1) Marketing includes… 营销包括:
在在线市场列出受管制设备,并结合以下任一活动:寄售、仓储、库存管理、订单处理、贴标、包装、计费或履约服务;即使设备由第三方卖家销售或要约销售亦然。

§2.803(c) FCC IDs must be displayed in online marketplaces… FCC ID 必须在在线市场展示:
(1) 若在线市场营销需认证的射频设备,或代表第三方卖家销售/要约销售需认证射频设备且对该设备有物理接触或取得所有权,必须按 §2.925 在在线销售点展示有效且准确的 FCC ID。注 1:本段合规期限至 2027 年 3 月 1 日前不要求。
(2) 若在线市场营销需认证射频设备,但没有物理接触或取得所有权,必须在销售点展示有效 FCC ID。若在线市场已:(i) 采取合理步骤核验所供 FCC ID 对应 EAS 数据库中有效签发 ID;(ii) 要求第三方卖家证明信息准确性;则不对第三方卖家提供 FCC ID 或相关授权信息的不准确承担责任。注 2:本段合规期限至 2027 年 6 月 1 日前不要求。
(3) 本段不适用于:
(i) 规则生效日前发布的 listing,除非且直到该 listing 在生效日后被修改、更新或重新发布。修改或更新包括产品描述、图片、规格或卖家信息变更;不包括非实质性或自动变更,如搜索排名、页面布局、翻译、价格或货币变动。
(ii) 非高销量第三方卖家的 listing,定义见 15 U.S.C. 45f(a)(5)。
(iii) 二手射频设备 listing。“二手”指此前已售给零售客户,并作为“used”或非“new”营销的设备。

  1. 修订 §2.902,按字母顺序新增定义:
    Logic-bearing hardware component 含逻辑硬件组件:任何设备、系统、模块、组件子装配、集成电路或其他物理部件,其产生并使用速率超过每秒 9,000 脉冲/周期的时序信号或脉冲并使用数字技术;包括使用数字技术的电话设备;或任何产生并使用射频频能量以执行数据处理功能——如电子计算、运算、变换、记录、归档、排序、存储、检索或传输——的设备、系统、模块、组件子装配、集成电路或其他物理部件。
    Online marketplace 在线市场:具有 15 U.S.C. 45f(a)(5) 中“在线市场”的含义。

  2. 修订 §2.903,修改标题并修订 (b)、(d)。
    §2.903 标题:禁止授权 Covered List 设备及相关要求的禁止规定。
    (b) 所有纳入以下一个或多个组件的设备,禁止获得本子部分授权:
    (1) 符合本节 (a)(1) 或 (a)(2) 描述的设备;以及
    (2) 由依本章 §1.50002 被列入 Covered List 的实体生产的含逻辑硬件组件;并且,如果由该实体生产整台设备而非仅部件,则该设备依 (a) 会被禁止授权。
    (d) 每个在 Covered List 上被命名为生产 Covered 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的实体,必须向委员会提供:该被命名实体在 Covered List 上被识别为生产 Covered 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的每个关联实体(如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全名、邮寄地址或实际地址(如不同)、电邮和电话。
    (1) 信息提供不迟于 2023 年 3 月 8 日;
    (2) 每次 Covered List 更新生效后 30 日内提供;
    (3) 信息变更后 30 日内通知委员会。

  3. 修订 §2.932:在 (a) 末尾加一句;新增 (f)。
    §2.932(a):本节例外不适用于 Covered List 实体作出的变更,也不适用于会导致修改后设备被视为 Covered 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的变更。
    §2.932(f):尽管本节其他条款有规定,禁止使用许可性变更程序修改由依本章 §1.50002 被列入 Covered List 的任何实体生产的设备。对此类设备的任何修改,必须依本子部分 J 的设备认证规定获得授权。

  4. 修订 §2.1043(a):
    由 Covered List 实体作出的任何变更,或会导致修改后设备被视为 Covered Equipment 的变更,未申请并获得新的认证授权不得实施。其他情况下,除 (b)(3) 规定外,不得在未申请并获得新认证授权的情况下更改基本频率决定与稳定电路(包括时钟或数据速率)、倍频级、基本调制电路或最大功率/场强额定值。不影响需向委员会报告特性的电气或机械构造变化允许存在,或依本节其他规定作出的变化允许存在。不改变射频发射的发射机软件变更,不需要额外申报,可由非授权持有人作出。

  5. 修订 §2.1204:修订 (a)(2),删除 (a)(4)(iv)。
    §2.1204(a)(2):射频设备不需要设备授权,且设备符合 FCC 技术与行政要求。

[FR Doc. 2026-18535 Filed: 9/10/2026 8:45 am; Publication Date: 9/11/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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